辽宁鞍山市黎民遭强暴举报多年公安容隐犯法至今无人管

  辽宁鞍山市黎民遭强暴举报多年公安容隐犯法至今无人管

  举报人:裴桂春,女,1964年3月20日生,汉族,住辽宁鞍山市千山区齐大山镇,接洽电话:13269023360
  被举报人: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公安局局长,马振岭
  辽宁省鞍山市公安局控申随处长王品一
  举报请求: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人民警员法第二十二条(三)项(五)项(十一)项,问责条例十六条划定,追究被举报人法律犯罪,徇私枉法,容隐犯法,反扑毒害受害举报人,严重侵害举报人正当权益的渎职法令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依据公安构造治理刑事案件措施划定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划定,请上级司法构造对强暴举报人的犯法嫌疑人裴建荣,采纳强制法子,依法对其严惩。
  事实及来由
  举报人裴桂春于1997年4月3日晚遭到同姓哥哥裴建荣强暴,人身受到严重伤害,案发后,裴建荣恐惊包袱法令责任外逃,举报人向案发地鞍山市公安局千山分局报案,寻求法令掩护,千山分局局长马振岭及鞍山市公安局控申处长王品一,有法不依,违法不纠,压案不查,致使强暴举报人的罪犯裴建荣至今逍遥法外。
  举报人不平,多次鼓舞被举报人推行职责,迅速抓捕裴建荣,但二人却推卸责任,推诿扯皮,以所谓证据不敷迟迟不予备案不抓人,致使举报人被强暴时内裤得不到实时判断结论,更有甚者,举报人内裤被毁掉,但收条却在举报人手中保存,请上级司法构造查明真相,对被举报人歼灭证据容隐犯法的非法行为,从严惩处。
  作为受害举报人,面临被举报人依法不作为的渎职行为无奈下走上访维权之路,但愿通过上访主张权益,被举报人在得知举报人上访后,对举报人采纳冲击反扑手段,,如以送举报人食物方法下毒,后举报人发明有异味没吃,喂小狗,后小狗口吐白沫中毒灭亡,是被举报人有预谋有筹备的以鄙俚手段反扑举报人,请上级查明真相。
  被举报工钱反扑毒害举报人,不择手段地多次将举报人扭送到鞍山市精力病院被其剥夺人身自由软禁,公司合法正当权益再次受到非法侵害,让举报人受到大量药物针剂的摧残,生不如死。
  更有甚者,被举报人以抢夺举报人身份证阻止举报人上访,以此到达其容隐犯法之目标,举报人向公安构造提供裴建荣强暴我的相关证据,鞍山市公安局控申申科于97年8月28日收到举报人裴桂春衬裤一条用于判断的收条,就是有力证据,请上级司法构造查明真相。
  举报人认为,被举报人身为冲击犯法,掩护人民群众生命安详法律人员,应凭据公安构造治理刑事案件措施划定,将强暴举报人的罪犯裴建荣将其抓捕归案,依法严惩下,被举报人却有法不依,违法不纠,压案不查,让罪犯裴建荣逍遥法外,导致举报人正当权益在蒙受非法侵害下,得不到法令掩护,反而受到被举报人的反扑陷害,蒙受重大人身,精力伤害,让举报人苦不堪言,并为此不平,特向最高司法构造回响举报。
  请上级当局最高司法构造明察,在有法必依,违法必纠,重事实,重证据下,引起重视,查明真相,严肃查处指令下级当局部分推行禁锢责任,严肃查处被举报人不推行法定职责容隐犯法,打压反扑举报人严重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的非法行为,从严从重查处追责,凭据公安构造治理刑事案件措施划定,将强暴举报人的罪犯裴建荣抓捕归案,依法对其严惩,迅速落实处理惩罚办理为盼。
  此致
  附证据
  举报人:裴桂春
  2021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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