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代理人函告
  延吉市人民法院
  我们公司2019年11月份受当事人委托,处理延吉法院、延边州中院的这几个案件。我们发现一审头审(2021)吉2401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的裁判者,简直就是对巡游出租车的规定一点也不了解,缺乏综合的法律知识和生活知识,甚至对死者进行道德绑架,所以才会有如此低级的错误和令人不齿裁判,这个案件在延吉法院、延吉州中院有多个来回,问题没有解决反而把案外人赔偿的这几万元,两级法院以诉讼费的名义瓜分了。这就令我们感到你们两级法院太无耻了,坚持枉法裁判不说,反而在搜刮民脂民膏供奉你们!
  我们公司处理案件,不参考其他代理人的任何意见,也不听取当事人对自己的案件的认知。我们就要求当事人不加任何猜想,不带任何情绪,实事求是的陈述案件事实即可,我们的目的就是希望排除任何人的干扰,根据事实依照法律作出自己对这个案件的认知。一开始当事人强调这个案件存在的问题,花费太多的时间跟我们交流案件的细枝末节,这些我们根本就没有考虑在内。实际这个案件非常简单,简单的就用几句话概括:承运人依据《巡游出租车管理规定》对于醉酒乘客可以拒载,,但只要你接受醉酒乘客就必须依照《民法典》客运合同的规定,承运人应该按照约定把乘客安全的送到目的地。否则就应该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承担违约侵权责任赔偿,作为挂靠的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请延吉法院看看这么简单的一个案件,两级法院非要弄的是非不清、扑所迷离。
  对两级法院的裁判,我们提出再审申请,依照当事人的意见于2019年11月底向省院提出再审,再审的案件一直拖到2020年4月26日作出(2020)吉民申678号民事裁定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为此我们找到该案谷某审判长,质询她驳回的依据是什么?该审判长被问的哑口无言以后又说:你不服可以继续向最高院申诉或者到检察院抗诉。我们反问该审判长:你们动不动就说不服申诉啊、抗诉啊?那你们的工作是干啥的?
  高院驳回以后,我们依照规定于2020年5月份对一审法院这几个案件的裁判者进行举报,举报的目的也是为再审做准备。依照规定举报结果应该在六个月内出结果,没想到至今14个月已经过去了,到底是他们枉法裁判还是当事人诬告诬陷?这是二者必居其一的事实,至今也没有一个定论。
  2021年3月份,当事人再次启动再审程序,可延吉法院某些人员以各种理由不予受理,为此代理人还对他们进行斥骂,然而斥骂也起不到任何作用,他们大有泰山崩于前而色不变的境界。我们就不清楚,不管是我们举报还是斥骂,这都是违反《法官法》的,如果对法官进行诋毁或举报不失都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为何延吉法院却充耳不闻?
  我们本想借助政法队伍整顿这次东风达到维权的目的,结果还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2021年6月23日被逼无奈的我们依据规定、有利害关系的人把双方代理人追加被告,变换诉讼请求和诉额另行起诉,法院予以受理,该案再次进入法定程序,我们还非常高兴。没想到6月30日法院又作出(2021)吉2401民初7435裁定(以下简称:7435号),竟然以一事不二理的理由驳回起诉。
  我们实在不清楚,此次另行起诉已经完全不符合民诉法的解释第247条规定的情形,该裁定怎么又和一事不二理扯到一起呢?难道该裁定的裁判者不清楚,程序法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就感到延吉法院就是一个装睡叫不醒的人,然而立案庭的领导口口声声说是依照“程序”,好!我们就愿意听着一句话,依照程序7435号裁定上诉期是10日。上诉期一过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对于不服的案件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请再审。我们已经为当事人准备对7435号裁定不服的再审材料,请延吉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对于此次再审另一个目的也非常明确,没有考虑追究任何人的意思,这一点请延吉法院放下思想包袱,依据依法处理好本案,我们会代表当事人非常感谢延吉法院。谢谢!
  特此函告

  潍坊王万东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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