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樊秋婉,女,电话:15936105610,200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新野县中医院家眷院, 被申诉人:新野县城郊乡袁庄村卫生室,住所地新野县城郊乡袁庄村。
法定代表人:周宗平
被申诉人:新野县城郊乡卫生院,住所地新野县康健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苏春杰,院长。
申诉人樊秋婉与被申诉人新野县城郊乡袁庄村卫生室和新野县城郊乡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不平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3民终3615号民事讯断书和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3民申92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讯断被申诉人抵偿申诉人樊秋婉医疗费、误工费、精力损害抵偿金等各项用度共计50万元。
事实和来由
2016年5月29日下午,申诉人因腹痛在母亲的陪同下,到新野县城郊乡袁庄村卫生室就诊,其时接诊的大夫周宗平给申诉人查抄后,开了三天的药物,申诉人服用过三次后,身体呈现发烧,申诉人在母亲的陪同下又来到袁庄卫生室,袁庄卫生室大夫周宗平便向申诉人的肛门注入退烧药物,并现时中诉人母亲31日调查前情,假如31日前好了,就不消治了,假如31日病情仍没有好转,就到街上拍个片子查抄。2016年5月31日下午,申诉人的病情仍没有好转,申诉人在母亲的陪同下,以他人名字到新野县城郊乡卫生院就诊,接诊大夫曾光斗给申诉人查抄后,开了6天口服西药,随后,申诉人随母亲回家用药至2016年6月3日晚,因病情恶化,6月4日早上,申诉人到新野县人民医院急诊,经查抄,确诊为阑尾炎、肠梗塞,随即转到南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腹膜炎,腹腔积液,肠梗阻,传染性休克代偿期、急性化脓性阑尾炎等。南阳市中心医院为申诉人做了阑尾切除手术加腹腔脓肿排除引流术。住院18天,支出医疗费29601.32元。2016年7月20日,经南阳科威法医临床司法判断所判断,申诉人腹部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申诉人母亲不平法院裁判,后告到北京,又被送回到新野县高速路口,袁庄村让四个汉子和袁庄村卫生室大夫周宗平的儿子一起开了个车去新野县高速路口接申诉人母亲,他们给了汽车司机三千元后,在返来的车上,袁庄村卫生室大夫周宗平的儿子用脚把申诉人母亲的腿撞伤,胳膊上也打伤,后袁庄村给申诉人母亲抵偿了一千元,现司法措施已走完,周宗平给申诉人开的药已找不到了,,医院也不给申诉人做因果判断,按照以上事实和来由,为维护申诉人的正当权益,现提出申诉。申诉人:樊秋婉。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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