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资中县原政法委书记许蜀宗、原查看长吴先奎、法院副院长夏玉明徇私枉

  (A):2000年2月26日,四川银化公司在个别户甘德彬处拿了10万元现金,支持资中县环保局业务费,按照银化公司意见,从中返回银化公司4万元,余下6万元,资中县环保局布置监理站长张松林保管在单元小金库里。资中县环保局于2001年4月10日将该款用于了单元办公楼建筑 (见无罪新证据1页),控诉人(曾胜贤)未占有分文,何罪之有?

  一、被控诉人许蜀宗挟私反扑,犯科诱捕控诉人。

  2000年,因资中县公安局政委欧明华的老婆黄英在资中县广播器材厂下岗,资中县人大主任邱永方、政法委书记许蜀宗给控诉人打号召,要把黄英安放到资中县环保局事情。在落实体例期间,欧明华给控诉人送礼金,控诉人果断拒收,违背了社会潜法则而发生误会,于是欧明华就到邱永方、许蜀宗处告黑状,致邱永芳、许蜀宗对控诉人发生极大误会和厉害抵牾,在2001年6月14日下午5时阁下,被控诉人许蜀宗借与控诉人谈话时机举办诱捕,就地授意资中县查看院查看长吴先奎等人,将控诉人强制带到查看院,并以四川银化公司该案为由,对控诉人实施毒害反扑,控诉人的恶梦和悲凉人生以后开始。

  二、被控诉人:资中县原政法委书记许蜀宗、资中县查看院原查看长吴先奎、副查看长张泽华;侦查人员江富春、郑家明公开犯科隐匿销毁 资中县环保局单元小金库的财政帐册,并枉法指控为“涉案款6万元无财政记实”。

  侦查人员江富春、杜成富在2001年6月12日晚,搜查本案嫌疑人张松林办公室时将张松林保管的资中县环保局单元小金库的出入财政帐册全部收走,既未列清单交持有人,也未移交审判法庭,公开隐匿销毁(见无罪新证据4页),其目标掩盖控诉人和张松林推行职务的行为,而后被告人许蜀宗、吴先奎、张泽华枉法指控“涉案款无财政记实、张松林私人保管”,到达果真犯科追罪的目标。显见,被告人许蜀宗、吴先奎、张泽华、江富春、郑家明公开蹂躏《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2条、第140条之划定。

  三、被控诉人许蜀宗、吴先奎、张泽华、江富春、郑家明将资中县环保局向银化公司出具的借单,却枉法指控为“伪造”。

  资中县环保局思量到银化公司该款的来历和去向不明,也极为不当,于是在2000年3月,控诉人将银化公司该款已转化为正当合规的借钱。对此,资中县法院(2003)资中刑再初字第1号、(2003)资中刑再初字第2号刑事讯断书,均认定“原审被告人曾胜贤布置张松林给银化公司补办的借单,该借单由张松林书写,加盖环保局公章及王治仲签字都是真实的”。足以证明控诉人的念头,即留下依据,是单元借钱,而不是不留陈迹的小我私家得此款。却被被控诉人许蜀宗、吴先奎、张泽华歪曲为“伪造”,到达果真犯科追罪的目标。显见,被控诉人许蜀宗、吴先奎、张泽华、江富春、郑家明公开蹂躏《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68条之划定。

  四、被控诉人许蜀宗、吴先奎、张泽华、江富春、郑家明将银化公司王治仲、吕新等证人证实涉案款10万元是交给资中县环保局单元,却枉法指控为“送给控诉人、张松林二人”。

  1、内江市查看院2001年6月29日询问王治仲的笔录中:(1) 第2页第11—13行证实:此事一直拖到99年底,其时要会合报销10万元发票,我们公司很欠好办,吕新与我磋商爽性直接拿10万元现金给监理站;(2)第2页倒数第1行到第3页第1行证实:在落实资金来历后,我和吕新就对面布置汤寿坤详细治理提款和交环保局。

  2、资中县环保局出纳张敏刚2003年9月3日向内江市中院提供书证证实:“在99年期间,将未经签字的单据由我收集拢来,约莫有3万以上的金额”。可见,王治仲、张敏刚证词彼此印证,即银化该款是给环保局单元,并非给控诉人、张松林小我私家的客观事实。

  3、内江市查看院2001年6月29日讯问汤寿坤的笔录中:(1)第2页第8行证实:王治仲暗示同意给资中县环保局办理一些用度;(2)第3页第2—5行证实:其时王治仲又亮相要给环保局办理一些用度,所以当天吃了午饭,王治仲就布置我从甘德斌哪里拿了10万元给环保局的张松林。

  4、资中县查看院2001年6月17日询问吕新笔录中:第2页第12—14行证实:王治仲对我和汤寿坤说“环保局因修房急需资金向我们公司借”。

  上述四名证人证言,相互印证,互为关联,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均证实银化公司该款是给环保局单元。却被被控诉人许蜀宗、吴先奎、张泽华果真栽赃陷害“送给控诉人、张松林二人”,到达果真犯科追罪的目标。显见,被控诉人许蜀宗、吴先奎、张泽华、江富春、郑家明公开蹂躏《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68条之划定。

  五、被控诉人许蜀宗、吴先奎、张泽华、江富春、郑家明将张松林私自放3万元钱在控诉人家中,控诉人本不知情,却枉法指控为“交给控诉人,曾亦以为详细处理机缘成熟,便小我私家安然受之”。

  张松林上述行为,这既不是控诉人与张松林配合磋商的行为,更不是控诉人授意的行为,这完全是张小我私家行为。控诉人在知道该款系银化公司借钱及张松林调用了部门该借钱后,控诉人严厉品评了张松林的错误行为,并采纳强制法子,欺压张松林贷款归位,将银化该款用于了单元建办公楼。对此,资中县法院(2003)资中刑再初字第1号、(2003)资中刑再初字第2号刑事讯断书,均认定“原审对张松林于2001年元月23日将3万元现金送到曾胜贤家时,认定曾以为处理机缘成熟,小我私家安然受之的证据不敷”。却被吴先奎、张泽华枉法指控为控诉人收下,并到达果真犯科追罪的目标。显见,吴先奎、张泽华、江富春、郑家明公开蹂躏《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53条之划定。

  六、被控诉人许蜀宗、吴先奎、张泽华、江富春、郑家明将控诉人布置涉案款用于单元建办楼的职务行为,却枉法指控为“得知”汤寿抻被内江市纪委双规后的掩盖行为。

  控诉人按照办公楼承建人吴培胜2001年4月6日提交的办公楼装饰和隶属工程(预)决算表布置付出的工程款,且与所谓“得知”毫无关联。对此,资中县法院(2003)资中刑再初字第1号、(2003)资中刑再初字第2号刑事讯断书,均认定“原审对控诉人、张松林得知汤寿坤被内江市纪委审查后,为掩盖其纳贿事实,曾拿出3万元现金并帮张松林贷款3万元,布置张将6万元现金交给了为环保局建筑办公楼的华强建司的证据不敷”。却被被控诉人许蜀宗、吴先奎、张泽华枉法指控为“得知”汤被双规后而被迫交款的掩盖行为,并到达果真犯科追罪的目标。显见,被控诉人许蜀宗、吴先奎、张泽华、江富春、郑家明公开蹂躏《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51条、第53条之划定。

  七、被控诉人许蜀宗、吴先奎、张泽华、江富春、郑家明公开犯科扣押控诉人3万元款,却枉法将3万元扣押款指控为控诉人的“所得退赃款”。

  (一)本案涉案款在2001年4月10日己布置用于单元建筑办公楼(见无罪新证据1页),资中县查看院侦查人员江富春在2001年6月25日从控诉人老婆处犯科扣押3万元款(见无罪新证据2页),显见,被控诉人许蜀宗、吴先奎、张泽华、江富春、郑家明公开蹂躏《刑事诉讼法》第139条之划定。

  (二)资中检刑诉【2001】184号告状书,荒诞将3万元扣押款枉法指控为控诉人的“所得赃款”。显见,被控诉人许蜀宗、吴先奎、张泽华、江富春、郑家明公开蹂躏《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68条之划定。

  (三)资中县法院(2001)资中刑初字第202号刑事讯断书,枉法将资中县查看院扣押的3万元款认定为控诉人的“退赃款”(见无罪新证据6页),由此座实控诉人“退赃认罪”。显见,被控诉人许蜀宗、吴先奎、张泽华勾串本案审判长夏玉明、审判员赵林、何丽公开以犯科扣押款定赃判罪,公开蹂躏《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51条、第139条、第168条之划定。

  (四)资中县查看院2006年1月13日被迫将3万元扣押款依法全额退还给控诉人(见无罪新证据3、5页)。足以证明资中检刑诉【2001】184号告状书指控控诉人的“3万元所得赃款”及资中县法院(2001)资中刑初字第202号刑事讯断书认定控诉人的“3万元退赃款”均不存在,本案纯属假案、冤案。显见,被控诉人许蜀宗、吴先奎、张泽华、江富春、郑家明公开蹂躏《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50条、第51条、第143条、第168条之划定。

  按照上述(一)、(二)、(三)、(四)项事实证据证明:本案从告状书、到四川省高院维持资中县法院(2001)资中刑初字第202号刑事讯断书中的客观证据上看:以扣押控诉人的3万元款作为“所得赃款”和“退赃款”而提起公诉、讯断控诉人纳贿罪。由此可见,在本案中,将控诉人曾胜贤的钱,讯断曾胜贤的纳贿罪,请问查看构造、审判构造曾胜贤的纳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实吗?这完全经不起社会、汗青、法令的检讨。

  八、被控诉人许蜀宗、吴先奎、张泽华、江富春、郑家明公开犯科超期羁押控诉人,其目标巧妙剥夺了控诉人的上诉权。

  资中县法院2001年10月8日向控诉人送达(2001)资中刑初字第202号刑事讯断书,控诉人并当日签收。按照最高法《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表明》第355条之划定,2001年10月8日对控诉人就应依法改观强制法子,改为监督居住可能取保候审。但审判长夏玉明在2001年10月19日才作出《取保候审抉择书》,资中查看院既是法律构造,又是法律监视构造,公开犯科超期羁押控诉人11天。资中查看院驻所查看官杨正武奉告控诉人,若上诉就继承关押,因控诉人有肝病,急于出所就医,被迫不敢上诉。被控诉人许蜀宗、吴先奎、张泽华勾串审判长夏玉明犯科羁押控诉人,其目标就是巧妙剥夺控诉人上诉权。显见,被控诉人许蜀宗、吴先奎、张泽华、江富春、郑家明公开蹂躏《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97条之划定。

  九、被控诉人许蜀宗、吴先奎、张泽华、江富春、郑家明滥用公权,屡抗乱诉。

  本案是资中县查看院自侦、自诉、自监的案子,只要法院依法宣告控诉人无罪或改变定性一次,资中县查看院及代表市、省查看院就抗诉一次,区区3万元的案子,且无新证据,以沟通来由三次屡抗乱诉,但每次因抗诉缘起的庭审,都是由资中县查看院公诉科长张泽华出庭署理主诉查看员,可见本案告状科长张泽华推行市、省查看院的监视职能和职权,既当运带动,又当评判员,本案司法失去层级监视和措施担保,名义上是省查看院抗诉,实则只有资中县查看院一级,屡抗滥诉由此产生,才致被控诉人许蜀宗、吴先奎、张泽华、江富春、郑家明等人的违法犯法行为不能获得更正,致使控诉人在多次雪冤后又再次蒙冤,逼其控诉人将不吝生命也要讨此正义。

  综上事实证据:本案涉案款在2001年6月14日备案之前二个多月已用于资中县环保局办公楼建筑,已转化为国有资产。从本案告状书,到四川省高院维持资中县法院(2001)资中刑初字第202号刑事讯断书中的客观证据上看:均是以资中县查看院犯科扣押控诉人的3万元正当工业而提起公诉,并讯断曾胜贤的纳贿罪,这一枉法铁证,在本案卷宗质料中是无法掩盖和抹掉的。若查看、审判构造无视本案客观事实、证据,违背证据裁判原则,僵持以文字构陷入罪,放纵司法害群之马蹂躏国度《宪法》和法令,反抗党中央关于开展全国政法步队教诲整顿的陈设和 对更正冤假错案的重要指示,顽固不更正冤假错案,若控诉人得不到司法掩护和司法救济,致使控诉人一辈子背着冤屈,给其家庭、家属汗青的羞耻,一辈子受社会、汗青唾骂,控诉人甘愿犯法,欺压控诉人扑杨佳、张扣扣、胡文海的后尘,法律者合理长生,法律者枉法死亡(资中县检、法两院据有很多冤错案案例)!

  在此,控诉人泣请中央政法步队教诲整顿率领小组的率领督促人民查看院、人民法院对控诉人被陷“纳贿3万元”一案依法复查,依法组织果真听证会,阳光司法,必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令为准绳,依法启动再审措施,依法宣判控诉人无罪;同时请求中央政法步队教诲整顿率领小组的率领依据党中央对政法系统内的害群之马刮骨疗毒,刀刃向内,激浊扬清,持守公理,对资中县原政法委书记许蜀宗、查看长吴先奎、副查看长张泽华、侦查人员江富春、郑家明等司法害群之马排除政法系统,并依法追究相关法令责任,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充实浮现全国政法步队教诲整顿和依法治国新时代的光辉成就,以维护国度《宪法》和法令的尊严!

  (B):2000年2月26日,四川银化公司在个别户甘德彬处拿了10万元现金,支持资中县环保局业务费,按照银化公司王治仲意见,从中返回银化4万元,余下6万元,资中县环保局布置监理站长张松林保管在单元小金库里。资中县环保局于2001年4月10日将该款用于了单元办公楼建筑(见无罪新证据1页),控诉人未占有分文。但资中县法院审判长夏玉明、审判员赵林、何丽在本案刑事审判勾当中存心违背事实和法令,公开以资中县查看院犯科扣押曾胜贤的3万元正当工业而定赃判罪,即枉法作出(2001)资中刑初字第202号刑事讯断书,并讯断曾胜贤纳贿罪,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显见,被控诉人夏玉明、赵林、何丽组成枉法裁判罪,在此,曾胜贤依法提出控诉:一、被控诉人夏玉明、赵林、何丽将银化公司王治仲、吕新等证人证实涉案款10万元是交给资中县环保局单元,而在枉法讯断书中公开改动为王、吕向二被告人明晰提出给其二人现金10万元,果真举办栽赃陷害。 1、内江市查看院2001年6月29日询问王治仲的笔录中:(1) 第2页第11—13行证实:此事一直拖到99年底,其时要会合报销10万元发票,我们公司很欠好办,吕新与我磋商爽性直接拿10万元现金给监理站(环保局内设机构);(2)第2页倒数第1行到第3页第1行证实:在落实资金来历后,我和吕新就对面布置汤寿坤详细治理提款和交环保局。 2、资中县环保局出纳张敏刚2003年9月3日向内江市中院提供书证证实:“在99年期间,将未经签字的单据由我收集拢来,约莫有3万以上的金额”。可见,王治仲、张敏刚证词彼此印证,即银化该款是给环保局单元,并非给控诉人、张松林小我私家的客观事实。 3、内江市查看院2001年6月29日讯问汤寿坤的笔录中:(1)第2页第8行证实:王治仲暗示同意给资中县环保局办理一些用度;(2)第3页第2—5行证实:其时王治仲又亮相要给保局办理一些用度,所以当天吃了午饭,王治仲就布置我从甘德斌哪里拿了10万元给环保局的张松林。 4、资中县查看院2001年6月17日询问吕新笔录中:第2页第12—14行证实:王治仲对我和汤寿坤说“环保局因修房急需资金向我们公司借”。 上述四名证人证言,相互印证,互为关联,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均证实银化公司该款是给资中县环保局单元,却被被控诉人夏玉明、赵林、何丽栽赃陷害送给控诉人、张松林二人,到达了犯科追罪的目标。显见,被控诉人夏玉明、赵林、何丽公开蹂躏《刑事诉讼法》第48条、52条、53条、195条之划定。二、被控诉人夏玉明、赵林、何丽将资中县环保局向银化公司出具的借单,却在枉法讯断书中被认定为“伪造”。资中县环保局在2000年2月26日以单元建筑办公楼为由,布置张松林收取银化公司10万元现金,而后银化公司布置归去4万元,余下6万元,由张松林保管在单元小金库里。2000年3月,控诉人将此款已转化为资中县环保局正当合规的借钱。对此,资中法院(2003)资中刑再初字第1号、(2003)资中刑再初字第2号刑事讯断书,均认定“原审被告人曾胜贤布置张松林给银化公司补办的借单,该借单由张松林书写,加盖环保局公章及王治仲签字都是真实的”。足以证明控诉人的念头,即留下依据,是单元借钱,而不是不留陈迹的小我私家得此款。却被被控诉人夏玉明、赵林、何丽歪曲为“伪造”,到达了犯科追罪的目标。显见,被控诉人夏玉明、赵林、何丽公开蹂躏《刑事诉讼法》第48条、51条、195条之划定。三、被控诉人夏玉明、赵林、何丽将张松林私自放3万元钱在控诉人家中,控诉人本不知情,却在枉法讯断书中认定交给曾胜贤,曾亦以为详细处理机缘成熟,便小我私家安然受之。张松林上述行为,这既不是控诉人与张配合磋商的行为,更不是控诉人授意行为,这完全是张小我私家行为。控诉人在知道该款系银化公司借钱及张松林调用了部门该借钱后,控诉人严厉品评了张松林的错误行为,并采纳强制法子,,欺压张松林贷款归位,将银化公司该款用于了单元建办公楼。对此,资中法院(2003)资中刑再初字第1号、(2003)资中刑再初字第2号刑事讯断书,均认定“原审对张松林于2001年元月23日将3万元现金送到曾胜贤家时,认定曾以为处理机缘成熟,小我私家安然受之的证据不敷”。却被被控诉人夏玉明、赵林、何丽枉法认定为控诉人收下,并到达了犯科追罪的目标。显见,被控诉人夏玉明、赵林、何丽公开蹂躏《刑事诉讼法》第48条、51条、195条之划定。四、被控诉人夏玉明、赵林、何丽将曾胜贤布置涉案款用于单元建办楼的职务行为,却在枉法讯断书中歪曲为“得知”汤寿抻被双规后的掩盖行为。控诉人按照办公楼承建人吴培胜2001年4月6日提交的办公楼装饰和隶属工程(预)决算表布置付出的工程款,与所谓“得知”毫无关联。对此,资中县法院(2003)资中刑再初字第1号、(2003)资中刑再初字第2号刑事讯断书,均认定“原审对曾胜贤、张松林得知汤寿坤被内江市纪委审查后,为掩盖其纳贿事实,曾拿出3万元现金并帮张松林贷款3万元,布置张将6万元现金交给了为环保局建筑办公楼的华强建司的证据不敷”。却被被控诉人夏玉明、赵林、何丽枉法认定为“得知”汤被双规后而被迫交款的掩盖行为,进一步到达犯科追罪的目标。显见,被控诉人夏玉明、赵林、何丽公开蹂躏《刑事诉讼法》第48条、51条、195条之划定。五、被控诉人夏玉明、赵林、何丽在枉法讯断书中,公开将资中县查看院犯科扣押曾胜贤的3万元正当工业,而认定为曾胜贤的3万元退赃款,并以此为据讯断曾胜贤的纳贿罪。资中县环保局2001年4月10日将涉案款6万元已布置用于单元办公楼建筑(见无罪新证据1页)。对此,资中县法院(2003)资中刑再初字第1号、(2003)资中刑再初字第2号刑事讯断书,均认定“曾胜贤令张松林偿还动用3万元的告诉与张松林证实的一致;吴培胜的收款收据及证词,证明6万元款己交施工单元修办公楼的事实”。但被控诉人夏玉明、赵林、何丽公开将资中县查看院2001年6月25日犯科从控诉人老婆处扣押的3万元款(见无罪新证据2页),枉法认定为控诉人的“退赃款”(见无罪新证据6页),并以此为据讯断控诉人犯纳贿罪,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在犯科追罪后,资中县查看院2006年1月13日,又被迫将3万元扣押款全额退还给控诉人(见无罪新证据3、5页)。足以证明被控诉人夏玉明、赵林、何丽将曾胜贤的正当工业,讯断曾胜贤的纳贿罪。显见,被控诉人夏玉明、赵林、何丽在本案刑事审判勾当中存心违背事实和法令作枉法裁判,公开蹂躏《刑事诉讼法》第48条、51条、52条、195条之划定、得罪了《刑法》第399条之划定。六、被控诉人夏玉明、赵林、何丽公开犯科超期羁押控诉人,其目标巧妙剥夺了控诉人的上诉权。审判员赵林2001年10月8日向控诉人送达(2001)资中刑初字第202号刑事讯断书,控诉人并当日签收。按照最高法《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表明》第355条之划定,2001年10月8日对控诉人就应依法改观强制法子,改为监督居住可能取保候审。但被控诉人夏玉明、赵林、何丽在2001年10月19日才作出《取保候审抉择书》,犯科超期羁押控诉人11天。资中县查看院驻所查看官杨正武奉告控诉人,若上诉就继承关押,因控诉人有肝病,急于出所就医,被迫不敢上诉。被控诉人夏玉明、赵林、何丽犯科羁押控诉人的目标,就是巧妙剥夺控诉人的上诉权,致使控诉人在多次雪冤后又再次蒙冤至今。显见,被控诉人夏玉明、赵林、何丽公开蹂躏《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97条之划定。综上事实证据:被控诉人夏玉明、赵林、何丽公开以资中县查看院犯科扣押曾胜贤的3万元正当工业定赃判罪,这一枉法铁证,在本案卷质料中是无法掩盖和抹掉的。若查看构造及审判构造,无视本案客观事实、证据,违背证据裁判原则,僵持以文字构陷入罪,放纵司法害群之马蹂躏国度《宪法》和法令,反抗党中央关于开展全国政法步队教诲整顿的陈设,顽固不更正冤假错案,若曾胜贤得不到司法救济,致使曾胜贤一辈子背着冤屈,给其家庭、家属汗青的羞耻,一辈子受社会、汗青唾骂,曾胜贤甘愿犯法,欺压控诉人扑杨佳、张扣扣、胡文海的后尘,法律者合理长生,法律者枉法必亡(资中县检、法两院据有很多冤错案案例)!在此,控诉人泣请中央政法步队教诲整顿率领小组的率领督促人民查看院、人民法院对控诉人被陷“纳贿3万元”一案依法复查,依法组织果真听证会,阳光司法,必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令为准绳,依法启动再审措施,依法宣判控诉人无罪;同时请求中央政法步队教诲整顿率领小组的率领依据党中央对政法系统内的害群之马刮骨疗毒,刀刃向内,激浊扬清,持守公理,对资中县法院本案审判长夏玉明、审判员赵林、何丽等司法害群之马排除政法系统,并依法追究其枉法裁判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充实浮现全国政法步队教诲整顿和依法治国新时代的光辉成就,以维护国度《宪法》和法令的尊严(资中县检、法两院据有很多冤假错案案例)!控诉人对以上控诉事实的真实性包袱法令责任。注:我有《无罪新证据》。




  控诉人: 曾胜贤
  20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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