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徇私枉法,罪犯变证人(转载)

  公安灞桥分局徇私枉法罪犯变证人

  2008年1月7日20时30分,犯法嫌疑人刘亚利(在逃)伙同王小峰(已判刑)、李华、史小涛等多人驾驶两辆汽车持刀将受害人王建平(又名王建杰)和党磊挟制惠临潼后,个中一人用刀将党磊刺伤,随后将党磊放下,该汽车迅速逃离。刘亚利以王建平欠其八万元为由,将王建平在一招待所犯科拘禁长达30小时。
  经公安灞桥分局刑警大队王军等人侦查,主要犯法嫌疑人刘亚利至今在逃,未归案,2008年1月11日。公安灞桥分局以犯法嫌疑人史小涛涉嫌王建平犯科拘禁案,按照《刑事诉讼法》第51条划定,对史小涛取保候审,史小涛向灞桥分局缴纳担保金壹万元整。
  2008年5月,在主要犯法嫌疑人刘亚利未归案的未归案的环境下,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罪犯王小峰有期徒刑10个月。
  2008年5月至今,公安灞桥分局对该案未做任何事情,放纵主要犯法嫌疑人刘亚利,犯法嫌疑人史小涛逍遥法外至今。并对该二人未举办通缉和抓捕事情。通过西安市公安局警务综合信息应用平台中案件嫌疑人查询,刘亚利、郭军令、史小涛、王小峰、任步华均被公安灞桥分局刑警大队一中队王军、王永强列为犯法嫌疑人。刘亚利至今在逃。
  2015年3月31日,公安灞桥分局给犯法嫌疑人史小涛出具了一个假证明,内容如下:
  证 明:
  我局刑侦大队治理的王建杰被犯科拘禁案经法院审判认为:史小涛系证人身份,无犯法行为,故对史小涛终止侦查。

  试问:1、史小涛伙同刘亚利犯科拘禁王建杰三十小时,在犯法嫌疑人刘亚利至今在逃的环境下,2008年史小涛已被列为犯法嫌疑人是怎么酿成证人的。
  2、公安灞桥分局2008年1月对史小涛已采纳取保候审的强制法子,按照公安构造办案的相关划定,只有对犯法嫌疑人才气采纳取保候审。
  3、既然对史小涛采纳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法子,说明史小涛是一个犯法嫌疑人,在主要犯法嫌疑人刘亚利至今未归案的环境下,犯法嫌疑人史小涛又是如安在2015年3月31日开具的证明中成了“证人”身份。并且还没有犯法行为。在主要犯法嫌疑人刘亚利至今未归案的环境下,又是如何证明史小涛无犯法行为的呢?
  4、2008年1月案发后,灞桥刑警大队办案人员王军、屈东峰等人至今未找过主要犯法嫌疑人刘亚利,既然对从犯史小涛已经采纳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法子,在主要犯法嫌疑人刘亚利未归案的环境下,又是如何证明从犯史小涛没有犯法嫌疑的。
  5、在主要犯法嫌疑人刘亚利未归案的环境下,,灞桥刑警大队又是按照哪一条、哪一款法令对罪犯史小涛终止侦查事情的。
  6、2015年3月31日,灞桥公循分局所开的证明中写到,经法院审判认为史小涛系证人身份无犯法行为,莫非史小涛的证人身份是法院确定的吗?法院只是在讯断王小峰的讯断书中提到证人史小涛证言,这只是在主要犯法嫌疑人刘亚利未到案的环境下,讯断王小峰时利用的语言,因此并不能证明史小涛的证人身份。
  7、既然公安灞桥分局2008年1月已将刘亚利、史小涛、郭军令、王小峰、任步华在公安网上列为犯法嫌疑人,并采纳了强制法子,在主要犯法嫌疑人刘亚利至今未归案的环境下,又依据哪一款法令对犯法嫌疑人史小涛终止侦查的。
  8、假如史小涛是王建平被犯科拘禁案中的证人,公安灞桥分局又是依据那一条法令对质人史小涛采纳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法子呢?按照我王法令的划定对质人是不能采纳强制法子的,假如史小涛是证人,莫非我们灞桥公循分局办错案了么?假如史小涛是证人,请公安灞桥分局对质人史小涛错误采纳强制法子的行为予以抵偿。
  9、公安灞桥分局刑警大队违法办案,在主要犯法嫌疑人刘亚利至今未到案的环境下将犯法嫌疑人史小涛办成了证人史小涛又是依据的那一条法令。
  10、在主要犯法嫌疑人刘亚利至今未到案的环境下又是依据哪一条法令对史小涛终止侦查的,史小涛又是如何从灞桥分局开出的这个无犯法行为证明的。
  以上10条请公安构造给一个公道的解答,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令责任,在党中央高压反腐的本日,公安构造呈现此类违法乱纪的工作,我们将果断向各级党委、纪委、查看院和上级公安构造反应,还老黎民一个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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