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徐国华,男,汉族,1983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84198310107673,现住:江苏省海门市包场镇红中村五组57号,手机号码:15689168111,海门轻工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海门轻工公司员工)。
举报人:秦飞,男,汉族,1972年03月0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25197203034419,现住:江苏省海门市刘浩镇海欣路133号,手机号码:15851332225,江苏中信建树团体鼎强建树工程有限公司(现改观万仕城公司员工)。
被举报人:张宝兵,男,海门市公安局开拓区东所原所长,海门市雄伟钢管租赁处事部(下称雄伟处事部)实际节制人。
举报请求:请求上级有关部分依法追究被举报人张宝兵涉嫌参加营利性策划、以权谋私等违法犯法责任;
依法追究被举报人孔大鹏涉嫌渎职、徇私枉法等违法犯法责任。
事实与颠末:
(一)被举报人张宝兵操作雄伟处事部营利及《2020》苏0684民初2583号案件扼要告诉:被举报人张宝兵,在任海门市公安局开拓区派出所所恒久内公权私用,操作沐浴中心送他的沐浴推拿卡,并转奉送给有关企业和个别老板去沐浴推拿;以权谋私,仗势压人,强逼在本身辖区内的企业租赁其“雄伟处事部”(该处事部法工钱张宝洪,实际节制工钱张宝兵)的钢管、扣件等质料,从中牟利。
(二)被举报人张宝兵在事情上心不在焉,随心所欲。
常常以出差之名,实为私利之实――赴外地谈钢管租赁业务,其严重损害了人民警员的形象和粉碎了法纪严明。
(三)2015年05月28日,被举报人张宝兵多次以强权所压海门轻工公司认真人,协调“江苏中信建树团体鼎强建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市昌邑江苏中信建树团体承包的潍水东岸项目标子公司)与雄伟处事部张宝兵违心地签订了租赁条约。
(四)2015年06月12日,被举报人张宝兵强迫海门轻工公司,租赁淮安项目标质料。其时,江苏中信建树团体潍水东岸项目,还不需要租赁钢管质料出场利用。但张宝兵强迫海门轻工公司必需向雄伟处事部租赁钢管。海门轻工公司被迫将公司在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莱河社区项目正在利用另一家的租赁质料,换成雄伟处事部的租赁质料。雄伟处事部的租赁质料刚进项目,张宝兵以其它项目要投资为由需要资金,欺压海门轻工公司多次借钱。
(五)2018年11月1日,被举报人张宝兵又向海门轻工公司索要租赁费50万元,经该公司物资部结算总欠所租赁费仅仅只有十几万元。在张宝兵盛气凌人,咄咄所逼,又畏其权威的无奈之下,海门轻工公司只好将雄伟处事部租赁质料退还,缺少的质料结算为抵偿。
张宝兵本身要求抵房处理惩罚完租赁费和抵偿,然后用海门轻工公司前期在潍坊市昌邑潍水东岸项目工程款开出工程应收款收据,帮张宝兵抵顶了潍水东岸项目标屋子,而且倒欠海门轻工公司5万元。同时,张宝兵也给海门轻工公司写了欠条。然后,张宝兵无理要求昌邑开拓商清除屋子抵顶协议。
其告状开拓商要求清除抵房条约。固然抵顶协议清除,可是海门轻工公司工程款已开出收据,而且开拓商已向张宝兵开具收到购房款付出收据。因张宝兵向昌邑潍水东岸项目本身要求清除抵房协议,应该要回已开的工程款收据或追回已交工程款代付的购房款。张宝兵此举吻合了一句歇后语:“胸口上贴灵符――心里有鬼!”
(六)2018年11月8日,雄伟处事部告状江苏中信建树团体鼎强建树工程有限公司(现改观万仕城公司),固然两边签订了租赁条约,但未实施租赁业务。海门轻工公司和雄伟处事部产生了租赁业务,并向法院提供海门轻工公司在金乡莱河社区工程招标通知书,海门轻工公司也认可和雄伟处事部产生了业务,而且已经以工程应收款抵清租赁费,张宝兵倒欠海门轻工公司5万元。①万仕城公司没有和雄伟处事站产生业务,张宝兵收买法官孔大鹏为其沆瀣一气,违法错判万仕城公司包袱租赁用度责任,而且存心让海门轻工公司物资部认真人徐国华小我私家也包袱责任。公司产生租赁业务和小我私家无任何关系,法官为什么要违背事实真相让徐国华小我私家包袱责任呢?②雄伟处事部没有要回海门轻工公司已开出的工程款收据,由于法官孔大鹏的错误讯断,损失海门轻工公司已开出的工程应收款。
法院一系列的连环错中错让万仕城公司包袱还款责任,这一暗箱操纵让两家公司反复包袱了两笔租赁费。
基于以上事实,被举报人张宝兵作为一名流民公安干警,并涉嫌参加营利性策划,并收买法官孔大鹏襄助本身为非作歹,欺行霸市,在此举报人特此请求依法从严,从重,从快追究追究其相应的党纪、政纪和法令责任!
造次所呈,敬望俯允所请。不胜谢谢!
举报人:2021年8月5日
微评:这是一起典范而又扭曲了人性懿德的利令智昏。身为一名公安干警,又处在派出所所长光环的位置上,本应踵事增华,保一方平安――为一方的经济建树、人民的安身立命而忠于职守,尽职履责。被举报人张宝兵却恰恰相反,南辕北辙,其操作党和人民赋予他手中的权利去不遗余力谋取私利,绝不掩饰的“大施拳脚”,横跨于法令之上,尽显作奸不法,为非作歹――只为“夙愿”心中的利!
本网曾以《请求依法追究海门市公安局开拓区东所原所长张宝兵违法犯法的举报信》为题,,翔实地向社会作了披露。披露后,有关部分已参与,当然,举报人再次弥补质料予以佐证。
早在1993年公安部就印发了(公通字[1993]65号)《公安部关于克制公安构造做生意办企业和公安干警从事策划勾当的划定》的第八条划定,严禁公安干警从事第二职业,禁绝搞停薪留职、留薪留职,禁绝操作职权和事情之便,从事各类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勾当,也不能为其家眷后世、亲友提供做生意利便,以权谋私。
《公安构造人民警员规律条令》第五条,公安构造人民警员违法违纪涉嫌犯法的,该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警员法》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员不得有下列行为的个中第十项:从事营利性的策划勾当可能受雇于任何小我私家可能组织。
君子爱才取之有道。而张宝兵却“阡陌交通,纵横交织”,跌倒在“欲壑难填”的这条“道”上。正因唐太宗所赋警示之言:“天欲其亡,必令其狂。利令智昏,鼠目寸光。”此警示之言将成为张宝兵人生转折之“道”的一语成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