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出警现场认定是经济纠纷 公安局7天后抓人寻衅滋事罪 正当吗

  我儿子把媳妇在昆明的贸易房租给了云南人申某某,由于租户欠房租,屡次催交不给,要求他腾房不搬。2019年5月26日儿子找了昆明搬迁公司去,很和善地把对象搬出来放在门口腾空衡宇。在搬对象的进程中,租户三次报警110,每次警员去都说是经济纠纷,两边协商依法办理。但是搬对象7天后的6月3日,,警员溘然抓走儿子,说是犯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7月10日查看院批捕,2020年4月15日昆明市官渡区法院开庭审理。
  2020年4月24日,我请中国刑法权威专家陈兴良、张明楷、曲新久对整个事件卷宗举办了论证,三位专家出具了小我私家签名的书面意见书,结论是:经济行为不组成犯法。专家的意见书送给了官渡区法院。北京京师(云南)状师事务所署理案子,举办了无罪辩护。2021年4月16日,官渡区法院(2019)云0111刑初2159号讯断:犯寻衅滋事罪,免予惩罚。
  我们不平。公安局2019年7月告诫、降职处分了4名出警的警员,来由是刑事犯法办成了经济纠纷,这就是说公安已经认定了就是犯法行为;查看院慌忙批捕后一直要求儿子签“认罪认罚书",查看官在法庭上被法官追问下现场量刑16至18个月;法院罔顾事实,牵强附会,讯断有罪。据昆明业界据说,昆明市内四区告竣共鸣,对查看院告状的案子,法院不判无罪,莫非传言是真的吗?
  假如犯法了依法惩处,我们敬佩,可是经济纠纷被认定为刑事犯法实在是太冤枉了。
  谁来为我们主持公正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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