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差异判的两起案件谁人是公正合理的

  
     我女儿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昌吉州阜康市人民医院急诊科的护士,在2019年6月17日23.30分阁下120出诊途中,由于救护车驾驶员无视道交法的法令礼貌,在视线不佳,而且在远光灯的影响下以每小时瞬间测速118公里的速度在限速每小时80公里的公路上会车,超车接打电话 ,掉臂车上人员的生命安详,最终追尾大货车造成一死,一重伤及救护车严重破坏的重大交通变乱。
  我的女儿,,也就是救护车上的护士就地灭亡。事发时我女儿才27岁,成婚方才3个月,这场变乱交警队认定救护车负主要责任,别的两辆车没有避让救护车负次要责任 这不只是一起交通变乱,它也是因为医院率领玩忽职守,知法犯罪才造成的安详出产变乱。
  事发之后我们没有闹,也没有向医院提什么过度的要求,就想的究竟她是公亡,相信有关部分会给我们一个公正合理的功效,只要能尽快的把工作办理就行了,我们没有精神也没有脸色去为这事奔忙。可是事与愿违,我们的善解人意在他们眼里却成了软弱无能,公伤抵偿后,交通变乱问题一直拖着办理不了,半年时间我们任着悲哀为这事三天两端去医院找率领,医院率领却委婉的汇报我们,他们公伤抵偿已经抵偿了,交通变乱抵偿,我们不该该再去找医院。
  实在没有步伐,我们只能走法令措施, 都说法令是合理的,我也相信法令是合理的,所以我选择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但是最终的讯断功效却是交通变乱抵偿由别的两量车的保险公司按交警队认定的责任比例抵偿百分之三十,剩余的百分之70以工伤保险已经赔付过了,法院认为医院没有责任再举办赔付。
     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上看到和我沟通性质的案件,她的最终讯断功效是用人单元公伤抵偿后,交通变乱抵偿也要赔。为什么同一个国度,同样的法令条例,同样性质的案件,只是变乱产生的所在差异,就会有两种差异的讯断功效。谁能汇报我这两起同案差异判的案件到底哪个是公正合理的
  尚有就是关于精力安抚金内地法院也不持,我们一家因为女儿的拜别受到致命的伤害,遭受着凡人无法遭受的疾苦,已经无法正常糊口,所以我们提出精力安抚金抵偿是合情公道的。
  我在中王法令处事网上咨询了状师,状师的复原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可以要求精力安抚金抵偿的,我在《侵权责任法》关于人身损害抵偿的划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九项有明晰划定精力安抚金抵偿这一条,为什么到了法院就不可了呢?
  莫非我们国度的法令条例是由各个地域法院的法官按照本身的判定机动应用的,照旧因为用人单元差异,所受法令掩护的工具也差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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