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港闸区“万顷良田”工程搬家,我家居住的衡宇被列入搬家范畴,2014年12月港闸区当局安放了部属部分南通市城镇房地产开拓公司开拓的幸福新城36幢303室衡宇及配套车库,在装修时,我发明该衡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为维护本身正当权益,无奈之下只能向相关主管部分投诉、诉讼,2015年6月6日我就衡宇质量问题告状城镇房地产开拓公司,要求退回该衡宇,给我家从头安放及格的商品房。我从发明衡宇存在质量问题后从来就没有要转让、出售衡宇的意思。2015年11月24日,在该案件【即(2015)港民初字第00507号民事案】开庭前,挂靠南通市中房建树有限公司、安放房实际施工方老板丁建荣要我撤诉,称其代表城镇开拓公司、港闸区当局与我协商处理惩罚我家安放房的问题。我在施工老板丁建荣等人的“轰炸”以及半夜派人到我家敲门的恫吓下,为了尽快办理安放房的问题,同意撤诉,钱币办理。他将金钱打到我银行卡后,拿出单方建造的纸张,叫我签字说要拿给城镇房地产开拓公司交差,已经处理惩罚好了我安放房问题,协议没有打开,我不知道内里内容,在其所谓的 “二手房收购协议书”签上了本身的名字。我也将衡宇交付给他。
没想到,2018年12月施工老板丁建荣以衡宇没有过户,违反“二手房收购协议书”为由,将我告状到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安放房归其所有,要我付出自2016年7月起按天天千分之三计较,一年一百四十几万至过户之日止的违约金,施工老板丁建荣其时给付装修费、租房费、抵偿费、房款一共一百三十万。这里需要出格指出,丁建荣无权向我主张权力,方案是他拟定,退房责任是他自愿包袱,其时施工老板丁建荣给的价值购置不到同地块市场价商品房。张亚松法官审理该案,因为衡宇是家庭共有,共有人不是“二手房收购协议书”相对人,2019年3月7日施工老板丁建荣以书面形式向港闸法院提出了清除与我签订的“二手房收购协议书”,并提出对衡宇的现有代价举办评估。法院依法转告了我,我对丁建荣清除“二手房收购协议书”暗示承认。故两边经法院组织,对衡宇的代价举办了评估。2019年7月8日庭审中,丁建荣再一次明晰两边2015年11月24日签订的“二手房收购协议书”已经于2019年3月7日清除,并就抵偿问题举办协商。
2019年9月我接到法院传票开庭,觉得法院要下讯断。我到庭后才知道丁建荣再次以该协议提起和2018年12月20日同样请求的诉讼,张亚松法官拿出上一个案件撤诉裁定书要我签收。条约既已清除,并送达至我当事人,张亚松法官审理丁建荣再次以该协议提告状讼的民事案件却讯断我继承推行已经清除了的“二手房收购协议书”,协助丁建荣治理过户手续。这不是左袒施工老板丁建荣是什么?丁建荣两次告状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法院、审理法官是沟通的,会不知悉案涉的“二手房收购协议书”已经被清除了?
施工老板丁建荣在两审法院庭审中,谎称“二手房收购协议书”签订事实颠末,两审法院讯断认定事实错误、审理措施违法、合用法令错误。条约的清除,条约的权利义务终止。
衡宇共有人不是“二手房收购协议书”相对人,不该该成为被告,不包袱当何责任和义务,两审讯断其作为案涉责任主体错误。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可能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置的权利。
无独占偶,我的另一起购置衡宇的案件也是由张亚松法官审理,同一当事人同类案件,可是讯断功效却截然差异。莫非同一种法令有多种表明?
2016年11月,我颠末中介购置程淑娟的安放房,其时该衡宇产权归途淑娟小我私家所有。适逢房价大涨,程淑娟忏悔,将衡宇从头公证,增加其儿子为衡宇共有人,随后以共有人差异意为由不推行两边签订的《房地产交易协议》。我告状到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要求推行协议,张亚松法官审理,他拿出本院陈庭长的讯断书说:“条约欠好推行,共有人有优先购置权。”讯断我明知衡宇系家庭共有环境下,仍与对方签订《房地产交易协议》,未尽到公道的留意义务,主观上存在必然纰谬,应包袱次要责任,清除了两边签订的《房地产交易协议》,对方返还购房款并抵偿损失。
法令应该是合理的,庄严不容加害。同一个当事人同一个法官审理,同类案件却呈现截然差异的功效,来由只有一个:法令被人情、好处等因素无情的蹂躏了。本人不会垂头,但愿上级法院率领存眷此案,从头审理还我公平!
相关图片证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