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8)苏0611民初3917号民事案件中,
原告丁建荣2019年3月7日、6月19日提出改观诉请并对案涉房造价评估,又在7月8日庭审中,再一次明晰
已经清除了2015年11月24日与
被告签订的“二手房收购协议书”。条约既已清除,并送达至
被告,又何来在(2019)苏0611民初2617号民事案件讯断继承
推行已经清除了的“二手房收购协议书”,讯断被告协助治理过户手续。可见
原告丁建荣要清除条约,
法院就清除条约;要追加不是条约相对方为被告,
法院就追加被告;要
推行条约要抵偿,,法院就讯断推行条约抵偿,法院是本身开的,谁有这个能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