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当地村民依法合资策划开采锰矿石,刘林彬作为外地人知悉我们开采锰矿有钱可赚,便主动要求投资介入采矿,于是我与原合资人终止合资,以180万元的价值受让取得了矿山,然后拿受让的矿山与刘林彬合资,两边于2014年2月24日签订了合资协议。按照协议,刘林彬投资60万元,占股35%,我以矿山入股占65%,因我的矿山花去的用度已高出应占股份的金额,刘林彬投入的60万元便作为入股矿山的代价差额赔偿给我。协议签订后,两边合资开采至2016年5月,工地铲车产生变乱受损,刘林彬不肯包袱修理费, 便分开了合资地,单方终止了合资,我被迫小我私家承担了数万元修理费,铲车也被融资机构拖走,损失是十分庞大的。时隔数年后,刘林彬不单不来合资地与我结算并包袱损失,反而恶人先起诉,将我诉至鄂城区法院,要求我退还给他投资的60万元,一审以两边未经结算为由驳回了刘林彬的诉讼请求。刘林彬败诉后,上诉人诉至鄂州中级人民法院,该案二审由齐志刚作为主步伐官,经审理后,二审以合资协议无效为由发回鄂城区法院重审,鄂城区法院按照二审的裁定重审后认定合资协议无效,同时仍以两边没有结算清楚为由驳回了刘林彬的诉请。刘林彬仍不平而上诉,二审仍由齐志刚主审,讯断功效是认定合资协议有效,掉臂没有合资结算的事实直接讯断由我给付刘林彬60万元[案号: (2021)鄂07民终194号].此案由于刘林彬的申请而进入执行措施,我的房产和车辆等工业被法院查封、冻结,处于被迫拍卖的田地。
由上可知,我投入了180余万元来入伙,由于矿山期限已到,矿山已移交,也就是这180万元已血本无归,而刘林彬只投入了60万元,半途又是他严重违约中止合资,按理损失应由刘林彬全部承担,鉴于两边没有合资结算,毕竟是吃亏几多、谁赔偿给谁都没有证据支持,为此,一审鄂城区法院两次均以此为由讯断了刘林彬败诉。二审法院的齐志刚却仅凭妄加猜测、主观臆断得出的谬论,胡乱地讯断由我给付刘林彬60万元。试问我投入的180余万元向谁要?莫非刘林彬与我合资开采的矿山是天上掉下来的,免费给刘林彬利用、开采?如此显而易见、连普通人都能领略的原理莫非齐志刚这样的法官都不大白?二审发回重审裁定认为合资协议无效,二审再次审理后却认为合资协议有效,同一法院、同一承步伐官就同一事实却作出前后截然相反的裁决,法令的尊严安在?裁判的权威性安在?法官的公正、公理、甚至知己安在?毕竟是什么原因让齐志刚如此枉法,莫非仅仅是我是一个外地人而刘林彬是当地人所能表明得了吗?其华夏因请求相关部分查一查, 以求还我一个公平,惩处这些政法步队的害群之马。
举报人:李文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