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村吴某某既不肯拆迁,也认为抵偿不公道。因而要求拿回其子擅自签署的劈头拆迁协议,但拆迁办金松称“协议是不会让你拿归去的”,吴组长则称“在审核中拿不返来”,就是不退还。
为此,多次向12345反应,及拨打瓯北街道率领(包罗潘书记)电话反应,但一直推脱、对于,,至今无果……
请问身为永嘉县委常委兼瓯北街道党工委书记的潘书记:
协议是两边的一种书面约定形式,你方还未签字,即未生效,凭什么不让拿回?即便你方签字,因非产权所有人签名也是无效的,为何不让拿回?
作为当局部分,不能不讲原理,作为行政首长,也不能不讲原理!
特果真要求速速退还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