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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开拓区深圳路1-1号的住宅用房司法拍卖
公示内容,个中最重要的要素——标的物所有权为王某一人,但去该小区物业证实,这个衡宇为四人共有衡宇,而且今朝被其他所有人占有居住,并为独一居住用房,请问
法院公示的内容是真实靠得住的么?
假如
法院公示的信息是真实的,那么买受人预交担保金之后,可能拍卖成交后,发明公示内容与事实不符,,法院会退回缴纳的担保金和预交款吗?
假如法院拒绝退款,应该去那边控诉涉嫌
欺骗财黎民的法院?哪一级构造可以追究法院
欺骗财行为?
公示中写着买受人责任自负,是不是意味假如买受人发明上当被骗,只能是自认晦气。
有没有步伐去法院控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