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诉人)袁长海,男,汉族,1968年3月12日生,住桐柏县城郊乡邵庄村邱岗24号,身份证号:412932196803122737。 电话:15565753782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诉人)彭玉东,男,1974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桐柏县城关镇金凤小区53号,身份证号:412932197410150571 电话,13837742819。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灵活车交通变乱责任纠纷一案不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2019)豫1330民初584号民事讯断书,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3民终6327号民事讯断书,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3民申238号民事裁定书,按拍照关法令划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依法取消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2019)豫1330民初584号民事讯断书,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3民终6327号民事讯断书,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3民申238号民事裁定书。
2、依法改判申诉人应抵偿被申诉人各项损失92295.35元。(不平金额933208.57元)
3、被申诉人包袱本案诉讼用度。
事实和来由:
一、基才干实:
2017年11月5日14时许,申诉人驾驶装有水泥砂浆的豫R69653小型农用车,在被申诉人彭玉东承包的桐柏县月河镇赵庄至彭坎村村通阶梯施工路段(施工现场铺水泥路面两端均关闭,不答允社会车辆通行)(见证据1),申诉人自南向北一连不变迟钝直线倒车(已倒车约30余米),离已铺设水泥路面尚有约10米处,与醉醺醺窜到正在一连不变迟钝倒车的车尾盲区,和只顾着打电话的彭玉东产生碰撞,竟作出彭玉东“七、八、九、十共4个级的伤残效果”(注:现彭玉东正常上班)。彭玉东若不是醉酒状态是正常状态的人,就能听到汽车动员机响声就会主动避让基础不会有这样效果产生。(因为司机在车尾没有长眼)。
变乱产生后,彭玉东涉嫌行贿交通警员胡成玉,胡成玉违反《阶梯交通安详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构造交通打点部分接到交通变乱报警后,拒不在现场收集眼见证人证据;对当事人的生理、精力、醉酒状况举办检讨 ,又拒不接管现场施工人员出具证实现场原告醉酒状态的证言。
交通警员胡成玉违反《阶梯交通安详法》第119条“阶梯,是指公路、都市阶梯和虽在单元统领范畴内但答允社会车辆通行的处所。” 本案不属于《阶梯交通安详法》统领的调解范畴,因案件产生地不答允社会车辆通行,也就是说本案不属于交通变乱,不该按交通变乱处理惩罚,而是康健权纠纷。
交通警员胡成玉更违反《河南省阶梯交通变乱责任确定法则(试行)》第三条第二项的划定,滥用职权认定控诉人负全责,而醉酒窜到正在一连不变迟钝倒车的车尾盲区被撞车的人却无责任。交通警员作出《阶梯交通变乱认定书》后,给申诉人说,这只是过个道数,就交给了申诉人说你回家吧,没有奉告不识字的申诉人向公安构造交通打点部分申请复核、调整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致使申诉人失去了复核的时机。
二、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桐柏交警的《阶梯交通变乱认定书》违反法令划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法院认为“本次交通变乱交警部分认定,袁长海包袱全部责任,本院予以确认”不切合事实。
交通警员纵然参照交通礼貌认定变乱责任,也违反了河南省阶梯交通变乱责任确定法则(试行) 第三条第二项“被动型行为是指处于一连不变举动可能静止状态,对方可以或许采纳法子避让的一般过失行为,在交通变乱中起次要浸染可能不起浸染。”及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 当事人在交通变乱中有被动型过失行为的,负次要责任。”的划定。
其时申诉人明明属于一连不变迟钝倒车的被动型行为。众所周知,按照日常实践履历,当一个装满有水泥砂浆的小型农用车,在施工现场的路坯上迟钝倒车卸车,基础不行能高出人的步行速度,其时申诉人驾驶装满水泥砂浆的重车已一连迟钝直线倒车约30余米,离已铺设水泥路面处约10米(见证据2),才与醉酒只顾着打电话窜到车尾盲区的原告产生碰撞,彭玉东若不是醉酒状态是正常状态的人听到汽车动员机轰响就会主动避让,基础不会有这样效果产生。而桐柏交通警员胡成玉违反河南省阶梯交通变乱责任确定法则(试行)划定,违法作出的《交通变乱认定书》认定申诉人包袱全部责任,而醉酒在一连不变迟钝倒车的车尾盲区只顾打电话的被撞人却无责任。
交通警员胡成玉滥用职权违法作出《交通变乱认定书》后,公安构造以申诉人涉嫌交通闯祸罪于2018年2月对申诉人刑事拘留,诡计追究申诉人刑事责任,查看院按照事实和法令没有核准他们罪恶目标,也证明《交通变乱认定书》违法。
(二)、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二审法院认为“变乱产生所在位于桐柏县月河镇赵庄至彭坎村村通施工路段,切合该法有关‘阶梯’的范畴”, 不切合事实。
《阶梯交通安详法》第119条划定“阶梯是答允社会车辆通行的处所,”本案“施工路段两端均关闭,不答允社会车辆通行”,就不切合该法有关“阶梯”的范畴,明明是颠倒利害枉法裁判。
2、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变乱认定书系交警部分经法定措施依职权拟定的,具备证据的形式和实体要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申诉人袁长海并未提供足以辩驳的相反证据,其证明力该当予以认定” 不切合事实。
申诉人在一审时提交的状师观测周德广、王海成笔录及左涛、梁功绩、陈沿江的证据足以证实申诉人的行为切合河南省阶梯交通变乱责任确定法则(试行) 第三条第二项“被动型行为是指处于一连不变举动可能静止状态,对方可以或许采纳法子避让的一般过失行为,在交通变乱中起次要浸染可能不起浸染”。及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 当事人在交通变乱中有被动型过失行为的,负次要责任。”的划定,其时申诉人明明属于一连不变迟钝倒车的被动型行为,最多应负次要责任。
按照最高院《民诉法表明》第一百一十四条“国度构造可能其他依法具有社会打点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畴内建造的文书所记实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申诉人提交的证据按照法令划定,足以推翻其职权范畴内建造的文书。因此《交通变乱认定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一审、二审、再审法院违反法令划定,维持犯科的《交通变乱认定书》。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阶梯交通变乱损害抵偿案件合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表明》第二十七条划定“公安构造交通打点部分建造的交通变乱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申诉人已有相反的证据证实该《交通变乱认定书》违背事实违背法令,因此没有证明力。但一审、二审、再审法院法官没有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却违法予以确认,认定申诉人包袱全部责任,枉法裁判制造冤案。
四、一审法院合用法令错误,该当凭据《侵权责任法》确定侵权责任。
1、本案中申诉人受被申诉人雇佣,从事混凝土运输事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抵偿案件合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表明》第九条划定:“雇员在从事雇佣勾当中致人损害的,店主该当包袱抵偿责任”。申诉人在从事雇佣勾当中导致店主受到伤害,该抵偿责任该当由店主包袱。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小我私家之间形成劳务干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管劳务一方包袱侵权责任”。本案中申诉人是提供劳务一方,被申诉人是接管劳务一方。凭据法令划定,提供劳务一方应抵偿的数额,应有接管劳务一方包袱侵权责任。一审、二审、再审法院违反上述划定,竟讯断申诉人全额抵偿被申诉人1025503.92元。
2、桐柏县公路打点局作为工程发包方,将该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人为质的被申诉人彭玉东,而且没有尽到安详打点义务,对本次变乱的产生,存在重大过失。该当对被申诉人彭玉东的损失包袱必然的抵偿责任。
3、被申诉人作为工程承包方及实际施工人,在醉酒的环境下进入施工现场,违反工程安详打点的划定,未尽到安详留意义务,对自身的损害也应包袱必然的责任。
五、一审、二审、再审法院认定抵偿数额错误。
一审、二审、再审法院认定被申诉人损失共计1025503.92元。
按照河南省阶梯交通变乱责任确定法则(试行) 第三条第二项及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 当事人在交通变乱中有被动型过失行为的,负次要责任。”的划定,申诉人应包袱次要责任为:
1025503.92元×30%=307651.18元
在申诉人应包袱份额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抵偿案件合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表明》第九条划定:“雇员在从事雇佣勾当中致人损害的,店主该当包袱抵偿责任”。因申诉人有次要责任。申诉人应包袱:
307651.18元×30%=92295.35元
法院已认定“被告及阶梯救济基金垫付5万元应扣除”,申诉人还应付出被申诉人92295.35元-50000元=42295.35元
综上所述,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在人身损害抵偿纠纷一案中一审、二审、再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合用法令错误。应依法改判申诉人付出被申诉人的人身损害抵偿42295.35元,特提出抗诉!
此致
申诉人: 袁长海
2020年11月10日
附:证据目次
证据目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阶梯交通安详法》第三十九条有关于 克制通行的划定。在4.2米宽的路面铺设水泥砂浆,,行人都不能通过。
2、变乱现场图。证实变乱所在位置。其时申诉人靠右直线倒车
3、变乱现场六张照片。证实农用车自南向北低速倒车。
4、现场施工人员左涛证言。证实袁长海给彭玉东承包的修路工程在施工路段运送水泥砂浆。
以下证实农用车倒车速度很慢,酒后醉醺醺的彭玉东走路七零八落到施工现场货车尾部又只顾打电话回响痴钝被车碰住的事实。
5、2017年11月15日现场施工人员梁功绩证言。
6、2017年11月20日现场施工人员陈沿江证言。
7、2017年11月20日状师观测现场施工人员周德广笔录。
8、2017年11月20日状师观测现场施工人员王治成笔录。
9、2021年01月22日现场施工人员黄家克证言。
10、2021年1月22日现场施工人员唐震证言。
11、2021年1月22日现场施工人员周发顺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