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锦州市公安局古塔分局没有统领权。
国度信访局督办案件,锦州市交通局不予办理。锦州古塔公循分局为了注销控诉人暂住证剥离稳控责任,在没有统领权的环境下,以控诉人“任意占用他人挂号的时间及信访局的信访资源,而且了扰乱国度信访局的正常事情秩序”为由,犯科拘留15日【见证据1】。
拘留期间,锦州市古塔分局事恋人员到拘留所威胁控诉人同意注销暂住证就放你出来。欺压控诉人同意注销暂住证手续,拘留5天后才放出。
二,扰乱了国度信访局正常事情秩序,受害人是国度信访局,2021年2月4日,控诉人到国度信访局申请信息果真【见证据2】,
国度信访局当局信息回覆是“没有移比武续”【见证据3】,
证明控诉人并没有扰乱信访局的秩序行为。证明控诉人没有违法事实。
三,2021年6月10日,有案件统领权的北京市西城区公循分局当局信息果真回覆是“没有给锦州市公安局古塔分局控诉人扰乱了国度信访局正常事情秩序的移比武续”,证明控诉人没有违法事实。
四,被控诉人辽宁省锦州市公安局古塔分局严重违反《公安构造治理行政案件措施划定》和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三条、治理行政案件该当以事实为依据。《公安构造人民警员法律过失责任追究划定》法律过失是指公安构造人民警员在执行职务中,存心认定事实错误、合用法令错误、违反法定措施可能法律错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反法令划定,做出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法子的;该当追究法律过失责任。依据《公安构造人民警员规律条令》第九条、犯科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给以降职或解雇处分。控诉人的证据充实证明被控诉人法律违法。
综上:控诉人所述一切事实清楚,,有证据证明被控诉人认定控诉人违法事实是化为乌有的。恳请全国有公理的记者、媒体、状师存眷,还控诉人清白,依法排除公安构造中害群之马,让国民依法可以获得公正公理。
此致
控诉人:焦青山,中共党员,电话:159406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