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没有派人加入,委托义马市人民法院副院长王红伟、备案庭庭长黄XX加入对我提出的两个问题举办回覆。
一、 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十年没有送达一份行政再审通知书;
王红伟就地拿出五份证据,以证明行政再审已送达。
新华社记者将五份证据就地递交给我,,我发明五份证据均是2006 年的,我的申诉是2007年才进入措施,2008年8月才接到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的电话通知:经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接头抉择进入再审措施的,但至今未送达。
下面,想对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十年未送达行政再审通知书的原因作进一步说明:
义马市法院一审裁定书不正当:
1、收取了原告的诉讼费,但对诉讼费有哪一方(原告或被告)包袱,没有做出讯断。
2、该裁定书没有书记员介入。
3、被告没有举办答辩,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凭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划定》第一条的划定,应作无证据讯断。
二、 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九年未办结一起行政申诉案;
王红伟就地拿出相关证据,以证明行政申诉案已办结并送达。
新华社记者将相关证据就地递交给我,我发明其证据仍是2006 年的,我的这个申诉是2007年才进入措施,2008年河南省法院系统搞的大接访勾当,在三门峡中院接访现场,原行政庭长韩博飞亲自访问了我,并复原:“尽快为你办结”。
下面,我对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十二年未办结一起行政申诉案的原因作进一步说明:
义马市公安局惩罚抉择书不正当
1、惩罚抉择没有奉告,剥夺了我直接到义马市人民法院提告状讼的权利。
2、义马市公安局办案措施不正当,原千秋路派出所副所长李明(假警员),犯科参加办案。
3、惩罚我没有相关法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打点惩罚法》第七条划定国务院公安部分认真全国的治安打点事情。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当局公安构造认真本行政域内的治安打点事情。
治安案件的统领由国务院公安部分划定。 我在北京上访时(2006年3月1日至8日),国务院公安部分没有拟定出授权义马市公安局到北京抓人举办惩罚的权利。(注:2006年8月24日,周永康才签发了88下令,才授权全国公安构造有此权利)。
竣事语: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十年送不出一份行政再审抉择书,看者有何感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