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查看院渎职侵权查看厅:
云南省人民查看院反渎职侵权局:
举报人:王**,女,19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系红河州**院职工,住个旧市人民路**大楼14楼5号,接洽电话:13708632418。
在2007年8月23日,我去覃忠瑜(本案的侵权人、抵偿义务人)策划的个旧市川庙街原港丽烫染沙龙店举办泰式洗头消费,造成我的左耳耳膜穿孔,后医疗终结,在与该店老板娘覃忠瑜协商未果,经个旧市消协会调整两边也没告竣一致的环境下,我于2008年8月6日,就所产生用度向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告状侵权人覃忠瑜,要求抵偿,,个旧市人民法院以(2008)个民一初字第256号民事讯断书作出一审讯断,我不平一审讯断,于2008年11月10日,向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红中民一终字第20号民事讯断书,驳回了我的上诉,维持原判。我对两级法院法官的法律不公,有法不依,不认真任,胡乱判案的环境,曾向红河州州委、州政法委、州纪委、州人大、州查看院;云南省人大、省政法委、省查看院;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查看院、最高人民法院等部分举办了反应,同时向红河州人民查看院提出申诉,已备案,并责成案发地个旧市人民查看院审查,个旧市查看院审查后上报到红河州人民查看院民行处,红河州人民查看院已于2010年4月份报送到云南省人民查看院审批。
在我向有关部分反应本案的两审法院法官法律不公、有法不依,明明袒护侵权人覃忠瑜,维护侵权人的好处的事实,请求给以严肃查处的投诉后不久,2009年9月23日上午11时,自称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的一位女法官打电话跟我说:“你是王**吗?我是省高院纪检监察室的法官,你写给人大的信已经转到我们这里,此刻列队排着你了,你写一个《再审申请书》来给我们”。其时我问她尊姓,她说姓叶,我在电话里对她说,我已经向查看院申诉了。她对我说:“法院和查看院双方都可以同时举办,不影响,我们法院这边要快一些,查看院何处速度太慢了,你最好照旧在法院这边申请再审······,可是,只要我们法院驳回了你的再审申请,有功效了,查看院就不抗诉了”。我思量到查看构造已经备案,所以我就没有写《再审申请书》给省高院。
2009年12月7日下午2点50分阁下,云南省个旧市法院打电话通知我到该院拿《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的落款日期是2009年11月16日,拿到《受理通知书》时,我还觉得是查看构造向法院提出了抗诉,所以法院才会“备案举办审查”,基础就没有猜疑这个中会有什么“猫腻”?停止2010年3月16日,早上11点阁下,个旧市法院又打电话通知我去该院拿云南省高院的《民事裁定书》,因我生病我叫我表妹去拿,我表妹是在第二天(17日)早上10点阁下拿回的《民事裁定书》,当我看到《民事裁定书》上“驳回王**的再审申请”时,犹如五雷轰顶,好天轰隆,的确不敢相信本身的眼睛,我再仔细一看,大吃一惊,《民事裁定书》的落款日期,竟然是2009年9月25日,也就是说该《裁定书》是在6个月前就“建造”好了,压了近半年的时间才送给当事人,《受理通知书》是在2009年11月16日“建造”好的,于2009年12月7日才送达给我,为什么裁定在前、受理备案却在后的环境呢?我百思不得其解,于是,我在2010年3月17日上午11时许,我又打电话给红河州人民查看院民行处问了我的案子希望环境,民行处的查看官汇报我说,“你的案子还在审查阶段,案子还在承办人员的手里,还没有移交省查看院。”至此,我才大白了这是云南省高院在我没有申请再审的环境下,违法自行备案裁定的······。我溘然想起了云南省高院纪检监察室的那位叶法官的话,“只要我们法院驳回了你的再审申请,有功效了,查看院就不抗诉了”。为了堵住我的申诉渠道,云南省高院的法官真是煞费苦心,绞尽脑汁,想出如此鄙俚、无耻、龌龊的手法来搪塞我,真是无所不消其极。
关于我投诉云南省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耳鼻喉科主任后群(主任医师,医学专家,享受省当局非凡补助)和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法官赵丽萍以及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丽仙在我与剃头店老板娘覃忠瑜加害我生命权、康健权和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涌现出的诸多法律不公、有法不依的行为,通过天涯、新浪、凤凰、网易等发帖子,以及网络论坛颁发以来,读者高出了100万人,同时《糊口新报》等媒体参与采访,全国读者对后群专家和赵丽萍、王丽仙法官如此做法暗示强烈愤慨和谴责。可是,在铺天盖地的网络监视下,我却获得了一个在中国的司法审判史上都极其稀有的匪夷所思的功效,我只是向查看构造申诉,请求查看构造依法抗诉,并没有请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云南省高院却自行备案审查,最终下达了《民事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我的案件还处在查看构造备案审查阶段,查看构造最后功效如何?此刻还没有给我一个说法,但云南省高院面临我投诉、反应两审法官赵丽萍、王丽仙的诸多不良行为之后,他们是不是杜撰了再审申请书,下达《受理通知书》,抉择受理;下发《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并且“裁定在前,受理在后”。赤裸裸地袒露了他们视法令如儿戏,蹂躏法令,蔑视法令,把法令玩弄于股掌之间,明火执仗地造假的行为,出格是云南省高院的马豪杰、叶红、孙勇斌、段奕如法官在伪造我提交了“再审申请书”之后,做出了“裁定在前,备案在后”的枉法裁判案,是这些法官导演了这刮风趣的司法游戏,他们操作手中的权力举办渎职侵权,在当事人没有向省高院提出申请再审的环境之下,马豪杰等法官置国度法令于掉臂,法律犯罪,自行造假备案,自行下达《受理通知书》及下发《民事裁定书》,举办蒙骗当事人(受害人),侵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他们不为当事人(受害人)的好处思量,纯粹造假维护下级法院及法官的好处,只要法院驳回就做到安然无恙,通过造假从法令上就堵住当事人向查看构造申请抗诉的渠道,完全实现办案政绩,制止了法官错判案子受处分的风险,他们认为像当事人这样的弱势群体是无法盘得倒他们的,纵然知道环境也不会做出什么回响,错误地贬低了当事人的维权意识,他们的手段是很鄙俚暴虐的,严重损害了人民法官的精采形象。
云南省高院的马豪杰、叶红、孙勇斌、段奕如法官的心里基础没有“人民”二字,缺失国度法令、礼貌的约束,成为无法无天,竟然没有当事人的申请再审却再审,裁定在前,备案在后,举办造假违法办案,枉法裁判。其行为得罪了国度《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恳请上级查看构造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给以严肃处理惩罚。
签名:王**
附件:民事申诉书一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云高民申字第760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09)云高民申字第7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