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大连中院法官 任娲 任恩科 过问他人案件

  大连中院法官任恩科、任娲、瓦房店法院法官刘孝光!操作职务之便侵害我的好处……
  我在瓦房店市法院正在执行一起民间借贷案,我的民事讯断书在2018年7月20日生效,8月7日申请强制执行,在瓦房店法院筹备将执行款放款到我的账户时,大连中级人民法院率领任恩科处长电话过问瓦房店法院执行法官刘孝光,不让放款(有我和刘孝光法官灌音为证)。称有案外人孙思要参加分派,终止执行。(孙思的强制执行备案在11月13日才生效)比我晚了三个多月。我认为是无理要求,赤裸裸的抢钱行为!并且孙思其时的(2018)辽0202民初3084号民事判l决书尚未产生法令效力,即孙思还不确定是债权人,,瓦房店执行法官不能仅凭中院率领任恩科一个过问电话就遏制执行,涉嫌渎职。
  1.我是诉前保全,并且是首封。也未查封被执行人全部工业。为杜绝虚假诉讼,所以回收轮候查封划定。
  2.案外人孙思申请参加分派时,他的民事诉讼讯断尚未生效,也未申请强制执行备案,即案外人孙思这时尚未取得款子债券执行依据。
  3.孙思老婆任娲是大连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应主动回避丈夫的案件,却亲自为丈夫开路,请托大连中级人民法院综合指导随处长任恩科电话过问瓦房店市执行局办案(有电话灌音为证),帮其丈夫孙思参加分派,任娲、任恩科的行为逾越了法令的底线,视法令为儿戏涉嫌以职务之便连系任恩科为丈夫孙思放贷充当掩护伞、蔑视法令。(有任恩科的通话灌音为证)作为年青法官家庭参加民间借贷四百万巨款,任娲不行能不知情,属于知法犯罪,资金来历纪委应查明。
  4.按照礼貌执行异议和复议相关划定,法院应在三日内备案,十五日内下达裁定。其他被执行人须已经取得债权执行依据。而瓦房店市法院执行法官刘孝光在没有收到生效法令文书的环境下,按划定本应裁定不予受理,确给出了裁定驳回的抉择,(裁定不予受理是未备案,裁定驳回是备案后驳回)有渎职嫌疑,使本没有生效的讯断拖进了生效期,令本案走向进入了中院两名法官任娲、任恩科的可控范畴,瓦房店法院法官看似不经意的错误裁定,辅佐结案外人孙思把不正当的申请变得“正当”。只能说这几位法官从始至终都是在知法犯罪,都是预谋好的。
  本案于情于理于法都难圆其说,厥后发明是在跟好几位法官打讼事啊,虽败犹荣啊!你们是怎么混进司法步队的?这些年打黑反腐,让你们漏网了?你们这是公开在跟党和人民做对,下场肯定是受到法令的处罚。
  下面是我与大连中院法官任恩科以及瓦房店执行局法官刘孝光的部门对话灌音,尚有更多灌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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