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本人)诉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当局违法行政及类型性文件审查一案,一审于2021年7月6日下午在吴江太湖法庭开庭,第三人吴江区资规局,,第三人某村委会到庭。
2013年原告向村委会和被告申请原宅基地翻建住房未获核准,于是被被告布置并核准在某会合居住点建房,由第三人签发《江苏省村镇工程建树许可证》和被告签发的《某某农村住民会合居住点民房建树审批表》和《吴江市民房修建工程施工许可证》,2015年衡宇竣工并通过被告及第三人的验收,但至2020年也无法取得《宅基地利用证》,更不能举办不动产挂号。经原告观测发明,被告及第三人核准原告建房的涉案地皮为根基农田或其他农用地(黎里镇有多个会合居住点,涉案地皮总计达上千亩),《地皮打点法》划定,根基农田改为建树用地的由国务院核准,显然,涉案地皮未经有权构造核准,按照《江苏省村镇筹划建树打点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第八条划定,签发《吴江市民房修建工程施工许可证》必需先治理《江苏省村镇工程建树许可证》,而签发《江苏省村镇工程建树许可证》,必需先治理该工程用地的核准手续,也就是涉案的应由国务院核准的根基农田改为建树用地的核准文书,但在法庭上,被告以及第三人都无法提供该涉案地皮的核准文书。
被告和第三人将未经有权构造核准的涉案地皮,擅自核准给原告及上千农户建房的行为,涉嫌犯科批地,属于违法行政行为。
原告还诉请法庭对被告自行拟定的类型性文件(吴汾开规【2010】2号)文件举办正当性审查,该文件筹划了多个会合居住点,同时还划定到会合居住点上建房必需每户分推6.5万元基本设施建树配套费,此收费属强制收费,不交不得建房,且钱进入镇财务局非税收入专户,原告认为此类型性文件违反了《江苏省类型性文件拟定和存案划定》,是不得作为实施行政打点的依据文件。
被告答辩称会合居住政策是按上级当局文件精力拟定并实施,是正当办法,类型性文件不存在违法内容,正当有效。
第三人答辩称:未对原告的涉案衡宇举办审批,《江苏省村镇工程建树许可证》虽有其时筹划局的公章,但这是委托被告行使职权,由被告盖印签发。
原告认为,被告及第三人违反地皮打点法令礼貌,逾越核准权限犯科核准原告等几千农户占用根基农田建房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被告拟定的类型性文件在拟定措施和文件内容上涉嫌违法。
吴江区人民法院太湖法庭未当庭宣判,可否合理裁判,请各人拭目以待。
原告陈先生15862696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