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传销害人害己,这不,北海传销广东团队多名“1040阳光工程”传销老总,因得罪法令被收监,多人不平讯断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查看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洪胜兴、杨志清、高燕群、刘勇坤、李文才、陈伟娟、陈红梅、蔡振全、梁国勇、吴小梅、蔡力崇、戴林仔、张江燕、刘亚家、蔡力达、邓永才、戴庄、邓东永、周莲芳犯组织、率领传销勾当罪一案,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0)桂0503刑初271号刑事讯断。
原审被告人梁国勇、吴小梅、蔡力崇、洪胜兴不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构成合议庭,审查全部的卷宗质料,依法讯问上诉人梁国勇、吴小梅、蔡力崇、洪胜兴和原审被告人杨志清、高燕群、刘勇坤、李文才、陈伟娟、陈红梅、蔡振全、戴林仔、张江燕、刘亚家、蔡力达、邓永才、戴庄、邓东永、周莲芳,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抉择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所谓“成本运作”,是一种传销模式,无任何商品或处事,以申购份额的形式,要求介入者缴纳人民币69800元用度的要领得到插手资格后,凭据“五级三晋制”的成长模式,以直接或间接成长下耳目员数量作为返利或计酬的依据,引诱介入者继承成长他人介入,以到达骗取财物的目标。
本院认为,上诉人洪胜兴、蔡力崇、吴小梅、梁国勇和原审被告人杨志清、高燕群、刘勇坤、李文才、陈伟娟、陈红梅、蔡振全、戴林仔、张江燕、刘亚家、蔡力达、邓永才、戴庄、邓东永、周莲芳组织、率领以投资国度高回报项目为名,要求介入者以缴纳用度得到插手资格,并按必然顺序构成层级,以成长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介入者继承成长他人介入,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上诉人洪胜兴和原审被告人杨志清、高燕群组织、率领的参加传销活感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其行为均已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划定,组成组织、率领传销勾当罪,,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惩罚金;
上诉人梁国勇、吴小梅、蔡力崇和原审被告人刘勇坤、李文才、陈伟娟、陈红梅、蔡振全、戴林仔、张江燕、刘亚家、蔡力达、邓永才、戴庄、邓东永、周莲芳组织内部参加传销活感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能拘役,并惩罚金。
原判按照各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的犯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水平,依据各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伞下成长传销人数环境和在传销组织中所处的职位、浸染,充实思量各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的认罪立场、认罪认罚、缴纳罚金、自首等从轻情节,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别离对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所判的主刑和附加刑适当,对涉案财物处理切正当令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