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驭享火马”APP运营方因涉嫌传销遭罚没240多万元:公安也已备案侦查

  5月2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宣布一则题为《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视打点局、贵州驭享同创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以下简称:《审查行政裁定书》)。

  因涉嫌传销被罚没240多万元

  据《审查行政裁定书》显示,申请执行人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视打点局(以下称区市场禁锢局)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惩罚抉择书》(观市监行处字[2020]第33号)。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依法通知被执行人贵州驭享同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驭享科技公司),该公司在收到非诉执行审查通知书后三日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听证书。本院依法举办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区市场禁锢局申请执行:1、缴纳罚款:1,500,000.00元;2、缴纳充公违法所得:911,104.00元;两项合计执行缴纳金额:2,411,104.00

  事实及来由:被执行人因在开展策划勾当中组织筹谋传销勾当,违反《克制传销条例》,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2日对被执行人作出《行政惩罚抉择书》,当事人在法按期限内对该行政抉择未申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也未推行。2020年10月22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了《行政惩罚抉择推行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推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划定,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在2019年11月21日市场查抄中发明被执行人驭享科技公司存在涉嫌违反《克制传销条例》的行为,于2019年12月5日备案观测,经观测,于2020年4月13日对被执行人作出并送达了《行政惩罚听证奉告书》(观市监听告字(2020)01-0413号)载明:“……经查,……你(单元)涉嫌组织筹谋传销一案,已观测终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三十一条的划定,……你公司组织传销的行为,违反了《克制传销例条例》第七条第(三)项的划定,已组成组织筹谋传销的违法行为,按照《克制传销例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划定……,现责令你(单元)当即遏制违法行为,并拟惩罚如下:

  一、充公违法所得911,104..00元;二、罚款人民币1,500,000.00元;……。”。2020年4月22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并送达(观市监行处字(2020)第33号)《行政惩罚抉择书》,载明:“……当事人在开展策划勾当进程中,为谋取犯科好处,操作“驭享火马”APP作为平台成长会员,并要求被成长人员成长其他人员插手,形成上下线干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较和给付上线酬金,牟取犯科好处,其行为已违反《克制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组织者可能策划者通过成长人员,要求被成长人员成长其他人员插手,形成上下线干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较和给付上线酬金,牟取犯科好处。”的划定,已组成组织筹谋传销的行为。按照《克制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本条例第七条划定的行为,组织筹谋传销的,由工商行政打点部分充公犯科财物,融易资讯网()动静 ,充公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划定……并惩罚如下:

  一、充公违法所得911,104.00元,上缴国库;

  二、罚款人民币1,500,000.00元,上缴国库。……”。

  后被执行人在法按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也未推行上述行政惩罚抉择书的义务。2020年10月22日申请人作出并送达了(观市监催告字(2020)第01-1022号)《行政惩罚抉择推行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推行《行政惩罚抉择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推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因涉嫌非吸被公安备案侦查

  另查明,申请执行人在观测惩罚进程中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涉嫌犯法案件移送书》(观市监案移字(2020)第01-0605号)以被执行人驭享科技公司涉嫌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划定,移送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2020年7月9日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作出(筑公(经)立字[2020]3716号)《备案抉择书》,对贵州驭享同创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犯科接收公家存款一案备案侦查,当前正在刑事侦查中。关于本案公安构造正处于刑事侦查阶段,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驭享科技公司作出的《行政惩罚抉择书》可否准予执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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