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北斗网格”的二审裁定书
裁定书原文如下: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查看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方宏一、曾玉、李利娜、李志伟犯组织、率领传销勾当罪一案,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2021)湘0502刑初1号刑事讯断:
一、被告人方宏一犯组织、率领传销勾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惩罚金300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曾玉犯组织、率领传销勾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惩罚金200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李利娜犯组织、率领传销勾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惩罚金200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李志伟犯组织、率领传销勾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惩罚金50万元,上缴国库。
二、已扣押、冻结的赃款333633099.8元,均依法予以充公,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方宏一提出上诉,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查看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期间,上诉人方宏一撤回上诉,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查看院撤回抗诉。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查看院申请撤回抗诉以及上诉人方宏一撤回上诉切正当令划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表明》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划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查看院撤回抗诉和上诉人方宏一撤回上诉。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21)湘0502刑初1号刑事讯断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产生法令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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