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告状人王某某,男,1990年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址地廛河区。因涉嫌组织、率领传销勾当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0日经贵港市人民查看院核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告状人王某某涉嫌组织、率领传销勾当罪,于2021年1月20日移送贵港市人民查看院审查告状,贵港市人民查看院于2021年2月20日将该案交由港南区人民查看院治理。
经港南区人民查看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犯法嫌疑人秦某某雇佣犯法嫌疑人张某某租用阿里云处事器,以其实际节制的桂林市东晟酒业有限公司(下称东晟公司)注册信息为主体搭建用于售卖口罩、消毒水等物品的网站,并设立微信公家号(名为“将来轨迹”)用于推广业务。
同年5月,秦某某指使张某某开始在公家号上架三维码产物的售卖链接,并让张某某对该公家号平台举办建树、完善,使之能实现会员打点、会员品级生长、会员推广嘉奖等成果。
同年7月,秦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创立国潮(深圳)三维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国潮公司),法定代表工钱犯法嫌疑人田某某,秦某某为总司理实际节制公司。创立国潮公司后,秦某某指使张某某将原属于东晟公司的网站域名及微信公家号(“将来轨迹”)整体移转到国潮公司名下,并将微信公家号更名为国潮三维码。
国潮公司创立后,其策划业务以销售三维码产物为主,为大量接收会员插手,获取巨额利润,秦某某构建了三维码会员与署理制度的推广成长模式:
1、经上线会员推荐并购置任**维码会员,得到推广新会员的资格,并按照直接可能间接成长的会员数量及消费金额得到直推收益、居间收益、孝敬收益等嘉奖。
2、国潮公司在全国各地设立市、县(区)二级署理制度,署理享受该区域范畴内必然比例的提成嘉奖。
为推广、销售三维码,国潮公司在内部设立行政部、企划部、市场部等多个部分,雇用犯法嫌疑人郭某某、甘某、沈某某、林某等人司职差异岗亭,分工相助,构建了完整的传销组织体系。国潮公司通过网络、媒体、招商会等形式举办三维码的宣传及推广并大举成长会员。
截至2020年10月16日案发,国潮三维码平台注册会员达152.124万人,购置过三维码产物的会员达39.476万人,会员层级达92层,收取会员及署理交来的制码费、署理费共计人民币3.594232272亿元。
犯法嫌疑人王某某从2020年4月开始经张某某推荐认真三维码网站的建树及靠山日常维护。其凭据张某某的要求对公司网站的会员体系和嘉奖体系举办建树及完善,实现对会员的层级打点及逐级返利。王某某对该传销组织的成立、扩大起要害浸染。
在本案中,犯法嫌疑人王某某是按照张某某的指示和要求,认真相关网站的搭建和维护,没有参加过公司的运营,其也没有成长过下线,在配合犯法中起次要浸染,是从犯,且其本人自愿认罪认罚。
港南区人民查看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划定的行为,但犯法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犯等减轻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划定,可以免予刑事惩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划定,抉择对王某某不告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