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3日,深圳海关网站宣布贝力佳的行政惩罚抉择书【蛇关缉一决字〔2021〕00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行政惩罚抉择书【蛇关缉一决字〔2021〕0029号】
当事人:深圳贝力佳,企业范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黎光社区中南港家产城厂房C栋三楼301。
2014年至2016年期间,当事人公司的总司理陈宇仁布置采购员陈喜从境外采购未经切割、
检测的液晶玻璃,由华鼎通公司在福田保税区内切割、检测。复出口至香港后,华鼎通公司老
板丁巍(已讯断)接洽他人以货运渠道夹藏和水客携带的方法走私入境送至当事人。经查,当
事人委托丁巍走私入境液晶玻璃数量共计82518片,经深圳海关审单处计核,该案案值人民币
1278627.08元,偷逃税款人民币237823.59元。
以上行为有:刑事案件卷宗11卷、不告状抉择书、移送行政处理惩罚函、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涉嫌走私案件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入口关税专用缴款书等为证。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实,应予认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惩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六条之划定,抉择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惩罚:
充公液晶玻璃82518片。
有关货品无法充公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惩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划定,海关该当追缴上述货品的等值价款,本案应追缴人民币1040803.49元。
当事人该当自本惩罚抉择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划定,推行上述惩罚抉择。
当事人不平本惩罚抉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划定,可自本惩罚抉择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可能自本惩罚抉择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融易资讯网()动静 ,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五十一条之划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逐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惩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划定,当事人过时不推行惩罚抉择又不申请复议可能向人民法院提告状讼的,海关可以将监禁的货品、物品、运输东西依法变价抵缴,可能以当事人提供的包管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