蛇口海关关于深圳市亮晶晶电子有限公司的行政惩罚抉择书【蛇关缉一决字〔2021〕0028号】

2021年6月3日,深圳海关网站宣布蛇口海关关于深圳市亮晶晶电子有限公司行政惩罚抉择书【蛇关缉一决字〔2021〕0028号】。

 蛇口海关关于深圳市亮晶晶电子有限公司的行政惩罚抉择书【蛇关缉一决字〔2021〕00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行政惩罚抉择书【蛇关缉一决字〔2021〕0028号】

当事人:深圳市亮晶晶电子有限公司,企业范例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一路28号达实大厦1703。

2015年至2016年期间,融易资讯网()动静 ,当事人单元股东杨亿财与华鼎通公司丁巍同谋,将本应以一般商业

方法入口的货品通过货运渠道夹藏和水客携带的方法走私入境,并在海内销售牟利。经查,当

事人单元委托丁巍走私入境液晶显示玻璃数量共计18120片,经深圳海关审单处计核,该案案值人民币1141994.05元,偷逃税款人民币212409.96元。

以上行为有:刑事案件卷宗9卷、不告状抉择书、移送行政处理惩罚函、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涉嫌走私案件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环境说明、海关入口关税专用缴款书等为证。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实,应予认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惩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六条之划定,抉择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惩罚:

充公液晶显示玻璃18120片。

有关货品无法充公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惩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划定,海关该当追缴上述货品的等值价款,本案应追缴人民币929584.09元。

当事人该当自本惩罚抉择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划定,推行上述惩罚抉择。

当事人不平本惩罚抉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划定,,可自本惩罚抉择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可能自本惩罚抉择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五十一条之划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逐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惩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划定,当事人过时不推行惩罚抉择又不申请复议可能向人民法院提告状讼的,海关可以将监禁的货品、物品、运输东西依法变价抵缴,可能以当事人提供的包管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0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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