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查看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本、周某某、刘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涉嫌组织、率领传销勾当一案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本、周某某、刘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等人自2012年以来,连续插手以销售.隆力奇”扮装品为名的传销组织,该组织先后在天津市、德州市德城区等地开展传销勾当。
隆力奇传销组织以销售.隆力奇”扮装品为名,以.先容事情”等来由为捏词,,招募人员插手,插手人员通过交纳2990元购置一套产物的形式得到插手资格,实际并无产物;将会员品级分为客户,业务员,经销商,司理,总司理五个级别;以成长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勉励会员继承成长下线购置.隆力奇”产物。该组织成长层级高出三级,传销人员高出一百二十人。
王某本系总司理级别,周某某系司理级别,刘某某、杨某甲系大宝马经销商级别,杨某乙系小宝马经销商级别。组织凭据总司理管司理,司理管宝马经销商,小宝马经销商帮助大宝马经销商管普通经销商,普通经销商管业务员及客户的模式举办打点。
查看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本、周某某、刘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等人,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介入者购置所谓的商品得到插手资格,按照成长人数确定层级,并按照成长人数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介入者继承成长他人介入,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其行为得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划定,犯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实,该当以组织、率领传销勾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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