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人在2023年11月17日5时22分发现提示微信支付遭限制。
随后在微信客服收到南皮县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2023)冀0927执保1488号,但未收到任何裁定书且微信支付账户限制通知无法法院联系电话本人所有钱均在微信里,融易新媒体消息,南皮县人民法院未核实申请方是否有借款合同/是否合法的情况下就将本人微信冻结,
二、本人拨打冻结页面提供的电话03178560657,多次拨打均无人接听,然却强行冻结本人微信支付功能。
三、本人通过网页查询03178560657并非南皮县人民法院电话。
四、本人在河北省人民法院网上并没有查询到(2023)冀0927执保1488号文书。
五、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 -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遭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遭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是山东省日照市,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南皮县。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南皮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