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法院副院长曲培华滥用职权,枉法判案的实名举报

  本案起因:山东金鹏科技生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金鹏)2013年4月17日与德州宏名融资包管有限公司签订了《反包管担保条约》,约定是为山东捷顺昌环保炭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捷顺昌)在威海银行德州分行2013年4月17号的借钱提供反包管担保,借钱金额为400万元,期限12个月,到期还款时间为2014年4月16日。除此之外,无任何反包管理睬。但是,曲培华在借钱没有际产生环境下,存心违反法定措施审理,存心伪造法令文书,存心歪曲事枉法讯断让一审被告(反包管人)包袱责任的(2018)鲁1402民初3832号一案。
  曲培华存心违法事实如下:
  1.滥用职权,存心违法备案:
  前期同一事实的公证债权犯科执行案件尚未了案前,2018年10月16号原告就再次向德城区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依据民诉法表明247条关于一事两案的划定应驳回诉讼,曲培华确违法备案。
  2.没有法定统领权、存心违反法定措施办案:
  案件诉讼的借钱当事人捷顺昌于2018年3月9号被禹都市法院裁定破产。追偿权告状时间是2018年10月16号,告状时间明明在后。捷顺昌破产打点人于2019年9月25日当庭和开庭前一天书面向法庭提出统领权异议,及审查后的捷顺昌公司账目当庭否定了此借钱。曲培华应依据破产法第21条和最高法关于审理破产企业诉讼的划定处理惩罚本案,按照民民诉法表明第211条向有统领权的破产法院移交审理。但是,曲培华竟然违法裁定本身统领,继承沿用浅易措施审理、裁定、讯断。
  在犯科审理进程中更是肆无顾忌地违法左袒原告,在10月8日第二次开庭在没有法定统领权环境下,掉臂全体一审被告的阻挡,违反民诉法表明第238条之划定,违法裁定取消原告对捷顺昌的诉讼,犯科剥夺了所谓的借钱人的捷顺昌的辩护权,导致本案无法查清事实,使审理无公正、合理可言,严重侵害了第三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3.存心违反法官法与某掩护伞、原告彼此勾搭、勾串案情:
  依据10月8日第二次开庭前原告状师的说法,曲培华在庭上也果真认可就本案与原告方,晤面相同过,追加、取消对捷顺昌的诉讼也是他提议的。性质更为恶劣是在庄严法庭上说想将统领权移交有统领权的法院审理,,他是跟中院某率领讲述后,是中院某率领让他继承开庭审理的。无书面讲述,也无书面回覆,完全是私下举办的。
  (全体到庭人员,以及庭审灌音为证)
  4.存心伪造法令送达文书:
  (1)2019年11月7日给宋朝祥打电话(15969766166)奉告上诉状和补交质料已收到的电话笔录,通话时间为假造。
  (2)2019年11月8日给金鹏法人代表梁仁华(18763951127),10日(礼拜天)给电话(15335445678)李秀美、奉告上诉状和补交质料已收到的电话号码及笔录均为假造。
  率领:在没有借钱事实环境下,曲培华在好处腐化之下,滥用职权、违法备案,存心违反法定措施办案,存心在送达法令文书中造假,存心违背事实枉法裁判,已组成我国刑法第397条、399条中划定的“存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曾经四十不惑、力壮身强高昂创业的王朋,如今遭蹂躏糟踏承受喋血奇冤,现已年过半百、身心悲疾。王朋暗示: 为了捍为王法的威严!保卫一个国民生命的尊严!依法维护我国小微民企的正当权益!铁证在手,无何害怕!身拖病体,生命尚存,伸冤不息!
  同时号令各级率领、各新闻媒体为我国的司法公正、合剃头出公理之声,依法掩护小微民企的正当权益!
  举报人:王 朋
  身份证:372426196706290010
  电 话: 13791385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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