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们把相关的事实和证据摆出来,让各人看看!从中可以一目了然看到为什么茂名市法院一二审讯断明明是错误的,而被告茂名石化公司在个中又有几多失误和理亏之处了。
茂名市一二审法院讯断中明晰讯断126名上诉人自上世纪九十年月前后入职时起至2005年10月31日前 与茂名石化公司存在劳动干系(事实是:茂名石化公司自始至终也没有与这126名原告签订过清除劳动干系协议或条约,并且这些原告一直在茂名石化公司原事情岗亭事情至今没有改变过);可是茂名市法院却讯断当年茂石化公司布置这些原告在2005年与第三人众和化塑公司、众和国安公司签订的改观劳动干系协议是原告自愿和有效的,以及2008年茂石化公司布置原告与众和化塑公司签订的劳动条约是原告自愿且有效的,而且认为茂名石化公司纵然没有按法令的划定与原告清除劳动干系,从2005年11月1日起,原告与茂名石化公司劳动干系就自动终止了!原告在2018年10月才提出劳动干系仲裁已经高出了仲裁有效期,从而全部驳回原告主张简直认与被告劳动干系一直延续至今和相关的抵偿诉求。一二审法院都无视原告状师和署理在署理词中强调的主要内容:按拍照关事实和法令依据,第三人众和化塑公司、众和国安公司与原告2005年及2008年签订改观劳动干系协议和劳动条约是犯科无效的,一二审法院在庭审和讯断中都没有对原告署理提出的多个事实和法令依据做回应和有说法,这确实很不该该和有失应有的措施类型,这是疏漏照旧有意左袒??!并且违反法令划定错误地做出讯断:在茂名石化公司没有与原告清除劳动干系的前提下,竟然按照第三人众和化塑公司2005年11月1日与原告签订了劳动条约,原告仍在原岗亭事情稳定的环境下,错误地鉴定茂名石化公司纵然没有按法令划定和须要的措施与原告书面清除劳动干系,从2005年11月1日起,茂名石化公司与原告的劳动干系就自动终止,十几年后原告再提出劳动干系仲裁和索偿就是高出时效了。(见后附二审讯断书第36页,这长短常荒诞的措施和事实认定错误)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合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表明(二)》(法释[2006]6号)第一条关于劳动争议产生日的法释第2项有白纸黑字的明晰划定:因清除可能终止劳动干系发生的争议,用人单元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清除可能终止劳动干系书面通知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产生之日。(二审讯断书第36页茂名中级法院却引用了该法释第一条第3项划定存心回避了这个要害的第一条第2项划定,很明明:此案正因为存在第一条第2项划定的景象所以二审法院引用第3项来鉴定劳动争议产生日是错误的。这也是茂名法院存心偏帮被告茂石化公司的最有力证据之一)
其实只要这些原告没有和茂石化公司依法清除劳动条约(政策没有法令效力,不能作为清除劳动条约的法令依据),并且没有使这份条约失效的景象呈现,那么这份正当的无固按期限劳动条约和劳动干系存在就不会消失,这是不消置疑的事。如同纵然娶了二奶,原配也照旧正当的。我国劳动法没有划定不能签二个或多个正当的劳动条约,没有明晰划定就是答允存在,在实际中我国的近况是可以多份劳动条约并存的(通俗讲劳动条约方面是“一夫多妻”正当制),譬喻刘姝威任大学传授,也在五家公司任独董,每年收几百万,她的那些条约是兼容的,相互之间不排出,不会因为签了后头的劳动条约,前面签的劳动条约就是犯科了。茂石化公司从来没有和原告依法清除劳动条约,并且原告一直在茂名石化公司原事情岗亭事情至今没有改变过,只能说明是茂名石化公司一直亏欠了这些原告的应有事情酬金和赔偿!
原告署理在署理词很明晰指出:布置第三人众和化塑公司、众和国安公司与原告2005年及2008年签订改观劳动干系协议和劳动条约是犯科无效的!改观劳动干系协议实质是被告茂名石化公司与第三人众和化塑公司、众和国安公司恶意勾串损害上诉人好处的功效。详细如下
2005年由被告茂名石化公司布置茂名众和化塑有限公司、茂名众和国安劳务有限公司与梁亚定、梁声、吕亚斌、张炯烽等124人签订的《改观劳动条约协议书》(有两名原告未签),由于在签订协议的其时茂名众和化塑有限公司、茂名众和国安劳务有限公司均无劳务调派资格,同时该协议书签订的日期为2005年11月,而2006年5月以前申请人的社保仍由被告茂名石化公司缴交,茂名众和化塑有限公司没有推行条约义务,未向原密告放人为、缴交社保、住房公积金等。而茂名众和国安劳务有限公司创立于2001年5月,属于民营企业,没有承继国企改制职工的事情年限(即工龄)的权利。何况申请人在2001年至2005年期间如何从原主体企业(即被申请人)进入茂名众和国安劳务有限公司,期间并未签订任何的书面协议,所以茂名众和国安劳务有限公司不能取代原主体企业(即被申请人)。该协议也违背了《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该文件第七条(十四)点划定,“依礼貌范劳动干系。对从原主体企业分流进入改制企业的富余人员,应由原主体企业与其改观或清除劳动条约,并由改制企业与其改观或从头签订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条约。改观或签订新的劳动条约应在改制企业工商挂号后30天内完成,”茂名众和国安劳务有限公司不属于申请人的原主体,条约主体不切合;假如茂名众和化塑有限公司属于改制企业,那么改观条约应在其2001年8月工商挂号后30天内完成,而改制分流的职工(即申请人)也应分开原主体企业(即被申请人)进入改制企业。事实是申请人从未分开过原主体企业(即被申请人),而申请人的社保资料显示茂名众和化塑有限公司也从未推行过条约义务,所以该协议无效。
2008年广东众和化塑有限公司与梁亚定、梁声、吕亚斌、张炯烽等120人签订的《广东省劳动条约》(6人未签),由于该条约的主体广东众和化塑有限公司,既无劳务调派资格,并且从其与梁亚定、梁声、吕亚斌、张炯烽等120人签订劳动条约之日起,从不推行条约义务,不向劳动者即申请人发放人为,不为申请人缴交社保,不为申请人缴交住房公积金等,所以该劳动条约也是无效的。
除了以上事实和证据外,2005年签订的《改观劳动条约协议书》中缺失类型有效的劳动协议或条约中必需载明法人公司信息等内容,更坐实了这个改观协议具隐瞒、欺骗性质,按劳动条约礼貌定应属无效的。很明明:既然2005年签订的《改观劳动条约协议书》是隐瞒、欺骗性质的功效,那2008年众和化塑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广东省劳动条约》也是这个隐瞒、欺骗延续的功效!试想假如不是隐瞒和欺骗,谁会放弃与国企茂石化公司的劳动干系,而与众和化塑这个民企签订劳动干系呢?!并且由于该条约的主体广东众和化塑有限公司,既无劳务调派资格,并且从不推行条约义务,不向劳动者即申请人发放人为,不为申请人缴交社保,不为申请人缴交住房公积金等,所以该劳动条约也是无效的。并且事实上原告们当年开始都抵御不肯签条约,厥后是在这些使用和单元压力下被迫签的,因为不签的话将面对下岗景况,按照二审讯断书34页也引用了其时茂石化印发的《关于用集团资产类型相关职工劳动干系的意见》(茂名石化【2005】31号)和当时发放到班组的一份劳动干系类型方案写明假如不签协议将由众和公司按劳动礼貌定清除劳动条约并给以赔偿(但是2005年和2008年这些原告们与众和公司是没有劳动干系的,这自己就明明不公道),其时有一位同事李拔海就是僵持不签条约,靠近一年后被解雇。
茂名石化公司在这些原告的改制进程中存在没有执行当年《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的划定应由原主体企业与其改观或清除劳动条约这一重大失误,茂名石化公司说这些原告2001年至2005年与众和国安公司签有1年1签的劳动条约,但是却只能向法庭提交了部门原告2001年的条约,无法向法庭提交这4年间其它所有1年1签的劳动条约,实际上原告基础就没有签过这些劳动条约,这明明是证据链的一个断接处。别的茂名石化公司人事劳资部分有建造、伪造劳动条约嫌疑和事实,并违反相关法令划定:自原告介入事情以来,签劳动条约后,公司大多都是全部三份都收回,没有让签订劳动条约劳动者本人保存一份,为后头的随意修改、造假条约留下便利,这是违法违规的,严重违反了契约和诚信精力!作为一个国企单元这样做严重损害了国企的声誉和形象,该当从严追究当事人员责任。 原告中一位同事梁开辉当年奋力抗拒不上交、保存了一份2008年的原版条约,而与茂石化公司提交的对应页面内容明明差异!(见附件当事人的原条约和茂石化提供仲裁劳动条约的第四页)当年他只签了与保存那份沟通的劳动条约,没有签过这次茂石化提供的这份劳动条约,其时单元打点人员多次催讨这份已签的条约,并要求他重签条约,他一直未上交并拒签新的劳动条约,同事们都知道的,尚有一位同事梁某环境也一样,只要把公司提供的原版条约查抄判断就可知是否为粘贴伪造。别的,签劳动条约后,茂石化打点方大多都是全部三份都收回,没有让签订劳动条约本人保存一份,这明明违反劳动法和劳动条约法明文划定的,应予追究相关人员行政和法令责任。
以上就是持续审理了近两年广东省茂名市126名原告与茂名石化公司劳动争议诉讼案的要害事实和进程,长短对错可谓一目了然!原告认为茂名市一二审法院是选择性“失明、失聪”!严重方向当地权贵茂名石化公司,没采用126名原告的要害事实证据和诉求,一点也没有为他们争取到应有的权利和洽处,这就是严重的不公!不正!
除了以上所述茂名市一二审法院讯断明明是错误的,存在不公不正之处外,这里还把茂名市一二审法院在这两年中的一些失当、错误做法在此一并反应和曝光。
茂南区法院的错误行为主要有如下四个方面:
一.首先第一个让126名原告感想气愤和不公工作是:为什么茂南区法院在2019年1月初接到126名原告的劳动权益诉讼案申请举办备案资格审核时,没有对原告署理人兼原告张炯烽的署理人资格提出异议并实时奉告须补办署理人推荐资格证明和措施,一直到4月15日第一次庭审前,法官才说原告兼署理人张炯烽的署理人资格证明质料不全,由于126人的推荐证明涉及人员浩瀚,要花许多时间才大概完成,在法庭上茂南区法官按被告的意思给出了庭后三天内提交的期限,在期限内无法完成的话,原告兼署理人张炯烽将失去署理人资格,作为原告署理人在庭上的反驳讲话和署理告诉将无效,而仅剩的一名外地状师对原告长达三十年在茂石化公司具体经验和期间的各方面环境并不能像原告兼署理人张炯烽那样相识全面, 这显然会使126名原告在诉讼中处于很倒霉的处境。茂南区法院临庭审才提出并按被告的意思要原告署理人限三天内要完成126名原告的资格推荐证明,要到所有原告地址派出所开证明,别离完成126小我私家的证明质料基础是不行能完成的事,厥后十几名原告到市总工会软泡硬磨了两天,市总工会开始屡次捏词推脱不给推荐证明,最后十几名原告据理力图下,,多次向各方请示讲述后才不得不为原告署理人开了配合证明,原了却于赶在周五最后期限下班前才把张炯烽的原告署理人资格办妥。茂南区法院在这件事上是事情审核失误照旧为了存心有利被告?假如是事情失误,有关人员是否应获得相应的查核处理惩罚?
二.为什么茂南区法院提交到市中院的一审诉讼卷宗质料没有一审质证庭审现场视频录像光盘,这场质证庭审华夏告颁发的事实告诉和质证相当充实、有力,并就地拿出了被告茂石化公司当年修悔改的劳动条约;而被告茂石化公司一方则裂痕百出、穷于应付,但是这场对原告相当有利的庭审录像既没有在茂南区法院官网庭审现场直播录像中果真播出,也没有附上质证庭审现场视频录像光盘提交到中院,原告厥后在市中院查阅一审卷宗质料时,发明这个环境后向中院提出,中院也是在对于。
三.在已完成的茂南区法院一审,庭审华夏告方事实清楚、法理明晰!为什么一审茂南区法院的讯断只采信被告的一面之词,却无视原告提交的大量铁证和事实以及法理。很明明:原告三十年前由被告茂石化公司招入,一直在其事情岗亭事情至今,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被告从未与原告签订过清除或终止劳动干系的协议,虽然也不会有相应的经济赔偿。而茂南区法院却以高出诉讼时效为由,反对了原告所有的劳动权益诉求,是否公正公道显而易见!
别的假如然是时效性这么简朴的问题,作为区法院遴选出来的三位履历富厚法官还用得着三次申请延期,用了超出普通措施期限9个月,共历时1年3个月才气做出这个与劳动仲裁功效险些一样的讯断吗?!
四.为什么一审中茂南区法院不追究被告伪造劳动条约的责任,在茂南区法院一审庭审中,原告多次提及被告伪造、改动劳动条约的事实,而且在质证庭审中就地出示并交由法官查察了当年生存下来的那份明明有修改陈迹劳动条约,但是院方却是置之不理,恍若不见,放过深究和谴责被告茂名石化公司伪造劳动条约的责任。
对茂名中级法院有五方面投诉:
一.原告126名劳动者向茂名中级法院告状茂名石化公司长达三十年的劳动权益诉讼,案件的影响面之大、人数之多、案情之巨大,以及民事诉讼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统领第一审范畴之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这一划定,如此重大案件完全应该由茂名市中级法院受理一审的。去年头中院为什么不按民事诉讼法的划定接管原告提出的一审请求,而在2019年1月拒绝原告一审的申请,把这个影响重大的案件推到茂南区法院一审。
二.在2020年8月8日就给126名原密告出了将于8月25日上下午开庭的传票,但是原告署理人在开庭前一天即8月24日下午才接到一个电话说25日的开庭打消了,这么多原汇报苦好不容易请好一天假筹备介入二审开庭,为什么这么溘然缓期?!为什么不能提前些布置和奉告?院方开始的答复是因为8号庭姑且布置刑事审判了,但是当气愤的原告们第二天仍定时去到茂名市中级法院8号庭时,却发明8号庭空空如也!基础没有任何庭审!质问中院法官和事恋人员,这时又推说是因其时没思量到有这么多人介入庭审,所以打消、延期……作为最应讲究公信力的法院怎么能如此儿戏!并一再说谎说谎言欺骗原告!
三.在二审开完庭审后较长一段时间,几名在庭上告诉事实和法令依据的原告才连续得以布置去法院校对庭审书记员的庭审记录,功效发明他们的庭审记录告诉涣然一新!许多要害之处,并没有真实记录他们的原意,甚至有些处所有存心漏掉或反义了!有一名原告陈述代表庭审后曾把本身在庭上的讲话稿留给了书记员,但是审核时照旧发明有大量的错漏!要求书记员变动时,书记员还许多牢骚和不是很共同……要害时庭审竣事时,这些原告庭审告诉代表已按院方要求签了名,说是可今后头找时间来查对告诉内容,这些原告告诉代表担忧最后经修改后的报密告言是否会放入了案卷宗,别的原告告诉代表还发明被告和第三人在庭上的讲话告诉却是流通到位,这内里是否存在什么问题?应有个交接。
四.就是开头部门具体提到的二审法院无视原告署理在署理词中强调的相关事实和法令依据:第三人众和化塑公司、众和国安公司与原告2005年及2008年签订改观劳动干系协议和劳动条约是犯科无效的,一二审法院在庭审和讯断中都没有对原告署理提出的多个事实和法令依据做回应和有说法,这确实很不该该和有失应有的措施类型,这是疏漏照旧有意左袒??!
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合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表明(二)》(法释[2006]6号)第一条关于劳动争议产生日的法释第2项划定:因清除可能终止劳动干系发生的争议,用人单元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清除可能终止劳动干系书面通知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产生之日。二审讯断书第36页茂名中级法院却引用了该法释第一条第3项划定存心回避了这个要害的第一条第2项划定,很明明:此案正因为存在第一条第2项划定的景象所以二审法院引用第3项来鉴定劳动争议产生日是错误的。这也是茂名二审法院存心偏帮被告茂石化公司不公审决的证据。(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合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表明(二)》第一条第3项:劳动干系清除可能终止后发生的付出人为、经济赔偿金、福利报酬等争议,劳动者可以或许证明用人单元理睬付出的时间为清除可能终止劳动干系后的详细日期的,用人单元理睬付出之日为劳动争议产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清除可能终止劳动干系之日为劳动争议产生之日。)
别的,这些原告在两年的诉讼期间还受到内地公安构造的不公和违规看待:在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9月6日上午开庭二审(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有庭审直播录像可查察)出庭代表余某在庭中揭破了茂石化和茂名市的一些单元、部分对他们依法维权的各种刁难、不作为,甚至是打压,譬喻派出所半夜打电话骚扰、斥吓,街道办甚至要求他签禁绝信访、上访的担保书(生存有电话灌音),不然将会影响后世和家人……剥夺国民依法信访、上访的权利,而个中的多名上诉人还曾被违筹划入涉稳人员,影响了他们的出行和自由,来由竟是无须有说他们已完成了上京的三级上访,而事实上他们只在茂石化公司信访部分上访、信访过,茂名市都没出过,最后他们到公司找相关部分的率领提出强烈的投诉和意见后才被市公安部分取消了涉稳人员身份,厥后才到市信访反应一次。在当地两个主要网站茂名在线和0668论坛最多点击阅读量达近10万的相关文帖在一年内已先后全部被掩耳盗铃的黑手删除或沉帖了,从此有关这次诉讼的任何文帖都无法在当地网站发出了:很明明有势力节制、压制正当舆论,剥夺了所有原告在当地舆论发声的权力 ,这是不是心虚和此地无银三百两!
由于被告是一个超大型企业,而且茂名石化公司率领一直是茂名市常委或挂职常委,与原告比拟处在一个相当强势的职位。法院的一系列行为做法,容易让原告和人民群众发生一些相应的遐想~所有产生的这一切,是否与被告的身份和职位有干系?法令的合理和尊严是否获得应有的执行和维护?
法院的合理法律与否干系到我国依法治国、社会不变的大局,我们将会继承把以上这些一二审中呈现的不公不正现象向各级查看、纪检部分投诉和反应,同时将向各类舆论媒体曝光发布这些不公不正现象和事实,但愿上级部分能对茂名市茂南区法院和茂名市中级法院以上错误做法举办观测和处理惩罚,并给126名原告和家眷以及体贴此案的所有公家一个公道的复原。
愿公理和合理能获得蔓延和支持!但愿每一位国民的正当权益都可以获得法令的合理维护,愿法令的的天空越发清净无暇!愿世界越发优美!
附茂名中院二审讯断第36页内容:
相关具体内容在百度可搜126人诉讼要害词查察作者所有文帖。
相关庭审录像可上网搜茂南区法院官网可查察庭审直播录像:第一次开庭2019年4月15日上下午,16日下午,第二次开庭2019年6月25日26日27日分三场;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20年9月6日上下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