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消(2013)雁江民初字第11626号民事调整书;
2、取消(2014)雁江民再字第4号民事讯断书;
3、驳回原审原告谭秀英、李万光的全部诉讼请求。
驳回来由是该讯断书综合判定,该判定如下:
(1)、在本次再审华夏审原告没有提出新证据证明该48.5万元属于真实的借贷干系,,且仅要求支持另43.5万元,原再审依法不予支持。
(2)、2010年7月30日李万光转账的4.5万元,没有被告出具的借单,不能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法令干系。
(3)、2011年10月31日,李万光向周琴银行账户转款10万元。原告在原再审中称该10万元是从李万光弟弟李万雄处借,本院三次庭审原审原告均未申请李万雄出庭做证。且也没有借单,不能确定为真实的借贷干系。依法不予支持。
(4)、2012年10月28日借钱6万元,原审原告被告陈述相互抵牾,不能认定为产生了真实的借贷干系。依法不予支持。
(5)、2012年11月17日谭秀英向周琴转款29万元,本院确认,该23万元属于杨国金购置周琴衡宇的对价款,仅是通过谭秀英的账户转了一次,不能认定属于周琴向谭秀英借钱23万元,即不属于真实的借贷干系,依法亦应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讯断书认为该不能认定为产生了真实的借贷干系;即不属于真实的借贷干系;不能确定为真实的借贷干系;原审原告没有提出新证据证明该48.5万元属于真实的借贷干系;没有被告出具的借单,以上总结该借钱既然不属于真实的那就是虚假的,既然是虚假的那就应该认定为虚假诉讼,可该法院法官对犯法分子重罪轻判,助其逍遥法外!
为维护社会的诚信和法令的尊严,请求雁江区人民法院脚踏实地,依法严惩虚假诉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