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全国政法步队教诲整顿率领组办公室、河北省政法步队教诲整顿率领小组办公室:
我是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商城镇北郎堡村人张爱荣,现
举报成安县
公安局有案不立,
有罪不究、压案不查涉嫌“掩护伞”问题。
1990年夏历10月初8日黄昏,我丈夫韩树光被遭碰着韩树民、韩国和2人暴力毒打,造成我丈夫韩树光就地仰药致死一案,我们报案后,成安县
公安局李爱民来到北郎堡村大队办公室,有村干部韩文有,杨保臣在场,我来到后,李爱民对我说,不是直接打死的,仰药是自杀。我差异意,要求李爱民问问他们,为什么暴力毒打我丈夫韩树光。李爱民说,不能问,可以验尸解刨,假如是仰药致死的,照旧自杀。我差异意验尸解刨,李爱民一走了之。
第一、李爱民为什么接到我们报案后,,没有这样说,而且承诺我们第二天来处理惩罚。第二天来到大队,见到村干部后,酿成是自杀了? 我们认为李爱民是收到村干部等人的长处,充当被告人的“掩护伞”。
第二、为什么李爱民对
命案都没有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依法作出,不予备案,而且将不备案的原因通知控诉人,控诉人假如不平,可以申请复议。为什么不能按照按照本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划定,讯问被告人? 实为犯法嫌疑人充当“掩护伞” !
第三、我们控诉二十三年后,公安构造作出《不予备案通知书》,我们从服,申请复议后,有2014年成安县公安局《复议抉择书》认为,不备案来由不富裕,取消原抉择。又作出了第二次《不予备案通知书》属于违法办案行为 !
实名
举报人:张爱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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