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步伐官拒审拒判失职渎职的控诉
控诉人吴志萍(平),系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退休法官,中共党员,住武胜县沿口镇清平街147号,接洽电话15928266813。
被控诉人张蜀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被控诉人胡成、成代军,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被控诉人唐欢,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法官。
被控诉人郑绍刚,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院长(原广安区人民法院法官)。
以上五被控诉人,在治理控诉人(我)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存心违背汗青、假造事实,存心不采信该当采信的证据,对我提交的法定证据《房产证》视而不见、只字不提;存心错误合用法令,违背“以事实为按照、以法令为准绳,审判果真”的办案原则;存心把涉法涉诉纠纷拒之在法院的门外;暗箱操纵,犯科剥夺我的告状权,造成我重大的工业损失。现按照《宪法》第四十一条、《监察法》和最高人民查看院《关于人民查看院直接管理备案侦查案件备案尺度的划定》,请求相关的国度构造,当真落实“以人民为中心、产权司法掩护制度”,依法保障我的正当私产不受侵害,依职权追究以上五被控诉人失职、渎职,枉法裁判的法令责任。現特提起实名控诉。
控诉事实及来由:
在我国由打算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商品社会)的进程中,国务院于1998年7月3日,以(1998)23号通知(以下简称《国务院(1998)23号通知》)发文,从1998年7月起,全国“遏制住房实物分派”,并强调“对违反本《通知》精力的,各级监察部分要当真查处,从严处理惩罚”(武胜法院也不破例)。
为实现“住房商品化”,我国2000年1月1日前举办了住房制度的改良,即“房改”。
位于武胜县沿口镇东街173号(原41号、19号)3幢(原1幢)1单位3-2号住房(以下简称涉案衡宇),通过93和97年两次“房改”成为我的私产(商品房),并经武胜县人民当局于1998年8月10日不动产挂号,得到“武房改权字第2086号”《衡宇所有权证》(以下简称《2086号房产证》)。依法,我的私产只有我才享有占有、利用、收益和处分权,任何组织和小我私家都不得侵害。可武胜法院在1999年12月背着我,把我正在居住的私房(涉案衡宇),再次举办“房改”(其时的房改政策毫不答允一套住房举办两次房改,不然与法令相抵触),以“979号公房”的名义,出售给本院另一职工卢忠明,并在全国“房改”竣事一年多后的2001年头,采纳威胁的手段强行要我无条件的交出涉案衡宇。我其时顾及事情中率领与被率领的干系,被迫让出了涉案衡宇的利用权。嗣后,武胜法院与我虽未签订书面租赁条约,但武胜法院主动付出了几千元的承租费给我。武胜法院主动付出承租费这一民事行为,充实证明:1999年12月武胜法院出售给卢忠明的衡宇不是武胜法院的“979号公房”,而是我的“2086号私房”!我其时吸收该款也并不代表涉案衡宇的产权产生了转移! 武胜法院在承租期中,未经我承认,擅自将承租的涉案衡宇交给卢忠明占有利用。当租期事后,我于2007年5月要求武胜法院退还涉案衡宇,武胜法院率领却为了维护1999年12月与卢忠明的衡宇交易协议,不答理我的请求。欺压我于2008年4月凭持有的《2086号房产证》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武胜法院返还衡宇,抵偿损失。该诉讼与单元分房无关!
广安区人民法院备案庭经审查认为,我的告状切正当定告状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畴,便于2008年5月22日备案受理。当天,要求我交纳了1500元的诉讼费,并向我送达了《传票》等法令文书,确定该案于2008年6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可被控诉人郑绍刚(承步伐官),在收到该案的告状质料后,不是依法环绕我的诉讼请求举办审理、查察证据,而是与被告武胜法院的主要率领勾串一气,拒不执行备案庭确定的果真开庭审理时间,为保武胜县法院的侵权行为(充当掩护伞),举办措施空转,违背汗青,假造事实,错误操作最高法于1992年11月向各级法院发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最高法92通知》)第三项“……因单元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督事情的范畴,当事工钱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告状,可奉告其找有关部分申请办理”。把不是“为此而提起的诉讼”,认定是“因单元内部福利分房而引起的纠纷,不属法院主督事情范畴”,于2008年6月6日(开庭前)直接以(2008)广安民初字第314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我的告状。该《裁定书》中,没有“福利分房”产生的时间、所在和相对人的基才干实论述,也没有说理部门的认定依据的论述,更没有奉告我“找哪个部分申请办理”!把我凭《2086号房产证》且花了1500元诉讼费的诉请,用一句“不属法院主督事情范畴,找相关部分申请办理”踢出了法院大门!
第3144号《民事裁定书》的认定,有悖于《国务院(1998)23号通知》“1998年7月遏制了住房实物分派”的禁令!无“分房的事实”存在,何来的“分房纠纷”产生?因此,被控诉人郑绍刚假造事实作出的第3144号《民事裁定书》,,经不起汗青和法令的检讨。为维护其自身的正当权益,我依法提起上诉。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承步伐官成代军违反法定措施,措施空转,拒不纠错,于2008年9月27日以(2008)广法民终字第268号《民事裁定书》直接驳回了我的上诉。我的第一次民事告状权,花了1500元诉讼费换来了几张废纸!
因郑绍刚和成代军的枉法裁定,导致我凭持有的《2086号房产证》讨要衡宇坚苦重重。在我不绝维权的进程中,于2018年知晓了武胜县人民当局于2010年7月28日把我的私产(涉案衡宇)又犯科转移挂号在了占房人卢忠明的名下。我认为“一房两证”不只扰乱了市场秩序,也加害了我的正当权益,损害了法令、礼貌的尊严,便依法于2020年5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受诉法院依法讯断:一、确认被告(卢忠明)得到涉案衡宇所有权的行为无效;二、确认原告(吴志萍)享有涉案衡宇所有权;三、判令被告(卢忠明)在一按期限内腾退返还涉案衡宇并付出占房租金6万余元(共计40余万元);四、判令被辞职还“住民住房除险毁损补贴资金”2万元;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卢忠明)包袱等5项诉请(本次诉讼与单元内部门房同样无关)。邻水县法院备案庭对我提起的诉讼经审查认为,告状切正当定受理条件,于2020年5月27日以“物权掩护纠纷”一案备案受理,并当日通知我交纳了诉讼费7600元。 被控诉人唐欢(承步伐官)吸收我的案件后,不依法环绕我的诉讼请求举办审理,却仿效被控诉人郑绍刚的办案作风,拒不果真开庭审理,暗箱操纵,假造事实,又违背汗青凭空认定本案是“因单元内部门房引起的纠纷”,又错误合用 《最高法92通知》)第三项,于2020年7月14日以(2020)川1623民初1204号《裁定书》犯科驳回了我的告状。《裁定书》中同样没有论述纠纷产生的时间、所在、人物等基才干实,也没有说理部门的证据认定,对我交纳的7600元诉讼费也只字不提,就以“简转普”(无“简转普“裁定)的方法结结案。我不平邻水县法院“第1204号《裁定书》”提起上诉,二审被控诉人胡成(承步伐官)吸收该案后,拒不依法纠错,认为一审法官唐欢不按法定措施办案,只是存在“瑕疵”。暗箱操纵于2020年9月22日以(2020)川民终1460号《裁定书》犯科驳回了我的上诉。《裁定书》中同样没有基才干实的论述,也不奉告我应找哪个部分申请办理。
为讨个说法,我向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被控诉人张蜀俊(承步伐官)对我提交的新证据视而不见,只字不提,仍然暗箱操纵,照旧坐在电脑机前,用一句“因单元内部门房引起的纠纷,不属法院主督事情范畴,找相关部分申请办理。”于2020年12月15日以(2020)川民申637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我的再审申请。本次诉讼,我交了7600元的诉讼费,照旧只换来几张废纸!
综上,我为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诉请没获得办理,法令赋予的告状权,却落井下石成了“侵犯权”(受诉法院涉嫌骗财取我的诉讼费)。我的两次诉讼,都被犯科剥夺了我介入诉讼勾当的权利;两次诉讼,都没见到对方当事人,也没让我见上承步伐官一面。五被控诉人在治理我的民事案件中,存心违背汗青、假造事实,暗箱操纵,用与本案无关的“单元内部门房”来推卸法定职责。存心错误合用《最高法92通知》第三项(本应合用第一项),犯科剥夺我的告状权,违背“产权司法掩护”制度,充当侵权方的掩护伞。五被控诉人有诉不理(不审不判),措施空转的枉法裁定行为,给我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近50万元),属情节出格严重,已得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2款,涉嫌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政法步队整顿已拉开序幕,请求相关构造推行法令监视职责,对五被控诉人假造事实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彻查,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令责任,保障控诉人的正当私产不受侵害。
四川三级法院对我的两次诉讼所作出的《裁定书》,经不起汗青和法令的检讨。三级法院对武胜法院在《国发(1998)23号通知》出台后,还在“继承实行住房实物分派”的认定若属实,那么,武胜法院就是在果真反抗国务院。请求相关的纪检、监察部分按照《国发(1998)23号通知》精力,对武胜法院违法违纪,得罪国务院禁令的行为“当真查处,严肃处理惩罚”,毫不将就,还控诉人正当私产。感谢! 控诉人吴志萍(平) 2021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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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收钱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