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春芳:你在审理(2020)赣01民申126号进程中,你这样乱判案,请你答复我几个问题,
1,陈春水最后签订所谓的欠条最后日期是2013年1,月22日,离杨述主告状告状时间是2015年的8月份,怎么没有高出两年诉讼时效?中间杨述主可有任何证据证明他曾经向陈春水催讨过的书面等证据?
2企业的前期认真人是陈春水,是不是如你同事刘玉秋所说的,无论是谁写的欠条, 都算我陈世根头上?我本人从2013年和杨述主生意业务中间有短信息证明我母亲并没有签字,这样的抵牾证据你也采用,是你收了对方什么好处嘛?
2012年6月,陈春水在安义承包一养猪场,饲料商人杨述主通过其他同行找到我弟弟推销他的饲料,厥后因为无法策划直到2012年12月底由于其他原因我弟弟前往别处,封锁了农场。2013年7月,杨又主动找上门向我母亲推销饲料,因我母亲不能识字和处理惩罚账目等原因,所以叫我资助打点等,我与杨述主约定按电话短信接洽交货。扬述主送货来,由我母亲确认收到货,点清数量,杨述主便于其时候发送短信我,(短信内容包罗数量,单价和总金额)在由我通过电话询问我母亲数量确认后在通过银行转账给他。原告在告状状上也说的清清楚楚,是按电话短信来结算货款的(图P2).直到2014年,我货款全部转清。然而黑心饲料商杨述主却将我,我母亲,我弟弟三人于2015年5月一起告状,告状我们差他饲料货款5万多,依据是;2012年12月由陈春水写的三张《欠条》,我母亲吴家友所写一个所谓“友”,得《货品欠款单》。最后法院在没有让我看到讯断书,不知情的环境下强行执行对我扣款。
一:一审安义县人民法院法官廖小红,付忠良,在审理(2015)安民二初字,第70中,完全左袒对方,一审时只有我出庭。
1, 杨述主提供《欠条》证据:陈春水所写的三张所谓的欠条(如图P3,P4,P5),我当庭即提出抗辩,我提出陈春水的所写欠条日期为2012年12月和2013年1月,间隔原告上诉时间2015年5月,诉讼时效已颠末二年。当庭法官付忠良,廖小红以我不是欠款当事工钱由,驳回我抗辩,付忠良居然说法令没有这条文。
2,原告杨述主提出的证据《货品欠款单》:关于我母亲所写的2张所谓“友”字的证据,(图P6,P7) 我答辩,正如原告在告状状里自述两边约定是电话接洽的(图P2),约定:由原告送货到后,在发短信给我(短信内容包罗数量,规格范例,单价)。在由我与我母亲吴家友连忙电话确认后,在通过工行转账与杨述主。那边来的所谓的我母亲所写的2张清单?一审法官基础不答理这点。
3,按照原告提供的证据《货品欠款单》,我出格提供了与原告的短信交换证据证明在2014年3月7日的杨述主所发我的短信记录(如图P8),内容包罗数量,金额等如:“陈总你本日拖了50包中猪料,其时你妈不在家,你打电话给你妈核实一下”,。而按照被上诉人杨述主所提供的《货品欠款单》记录的2014年3月7日的签收信息中有我母亲的所谓签名一个“友”,两份证据内容抵牾,而原告杨述主是认可了这个短信的真实性的。(图P9)。我抗辩,原告杨述主所提供的证据自相抵牾,既然我母亲当天不在家,怎么会有当天我母亲的签名?而一审二审法官均对付自相抵牾的证据均予以采用。一审法官付忠良答复我,也许是你母亲第二天加上去的,一个法官居然这么措辞。,
4,在安义县法庭上,安义县人民法院廖小红,付忠良假造我说的话,我基础没有诉说该农场的所有权是我,对另两位被告是我员工的话,法官廖小红,付忠良等暴力强迫我签字。我说我没有说他们是我员工的话要他们删除,他们却不给我改。我无奈只好分开,整个开庭也不在正式场所开庭.无论我说什么,廖小红和付忠良全部不理。
二,我诉讼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刘玉秋,喻声忠,李杨,在(2016) 赣01 民终10号中,审理更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1,我提供了一份新的证据(图P1)提出该农场前期不是我认真,前期养猪场的所有人是陈春水,而不是我陈世根。(图P1)功效二审法官刘玉秋却说,无论农场认真人是我照旧陈春水,均讯断要我包袱所有的法令责任。(图P10,p11)
2,在庭审中我们要求做字迹判断,提出有抵牾的证据不能采用,要求对方拿出更真实的证据,判断,(图P14)功效二审讯断书上说我们拒绝做判断(图P11)。
3,我付款到到2014年3月和4月份,(图P15)功效二审讯断书说我只付款到2013年12月份。基础不看银行转账记录的。
4,2016年4,14号下午开的庭,第二天就宣判,(图P12,P13)
不举办任何观测,事实不查清楚,明明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5,原告提出的所谓欠条和货品清单,这些证据是自相抵牾的,我们在没有获得讯断书的环境下,安义县法院执行局扣走了我的钱,2017年5,31号,我本身到法院档案室才拿到讯断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