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存眷广东省茂名市茂名石化公司126名集团工的劳动仲裁、诉讼案……

  在茂名石化公司有这样一群非凡的群体:他们是上个世纪八十年月末,经茂石化招工测验后被任命并被布置到现事情岗亭一直事情至今,和茂石化一直存在事实劳动干系,有茂石化发给的员工事情证、职工工会证、职工合作会会员证、职工石化气供给证……别离已经持续在该公司同一岗亭上持续事情了三十年阁下,但却一直得不到应有员工的身份和人为报酬(公司以前称他们为集团工,与一些同时招考进来、同岗亭所谓的公司全民工总收入相差一半以上,按照住房公积金的差额和缴交比例等方法可计较出,二十多年来各类收入相差两百万阁下)。
  当年公司率领曾在大会上面临他们理睬将在5年内公司集团工全部转为全民工,开始每年都有一些转全民工指标,集团工中一些人转为全民工,1993年原本他们可以和公司其它岗亭的集团工一起全部转为公司全民工,可是其时他们的主管上级率领出于保存更多集团工有利于截留运作小金库的等私心放弃了公司当年的指标,使他们失去了这次公司大局限集团转全民的时机。2005年公司出台所谓类型集团工《改观劳动条约协议书》,他们大部门人开始是拒签的,厥后在各二级单元的不再提供原事情岗亭等方法施压和分化打压下被迫违心签了这份自己就不类型,不正当的协议.(来由后头附上)
  他们2009年5月以前一直和全民工在同一岗亭上事情,人为奖金等收入却只有公司全民工的一半以下,2009年5月今后在沟通的岗亭固然不混岗了,但在同一部分里照旧有干同样事情的普通全民工,领的却是多一倍的收入!他们恒久遭受着不服等低收入和心理压力,期间多次到公司集团上访,要求应有的身份和报酬,但是次次都被茂石化公司采纳理睬提人为收入等缓兵计或由各二级单元对参加维权的集团工以违反本单元规章制度扣钱、调岗等方法举办打压或分化……
  这几年更是诡计进一步想法违规把这些在公司同一岗亭上持续干了三十年阁下、本应是公司员工的这些人以劳务调派甚至外包的用工方法处理惩罚,没给他们应有的身份和赔偿,更没有以国有企业应有的继续去面临和更正汗青错误,还这帮一直权益受损的弱势集团应有的权益。
  此刻这群权益一再受损的弱势集团真正开始觉醒了,他们多次集团上访到公司无果后,趁着十九大依法治国、执政为民的春风,他们开始刚强拿起法令兵器,开始依法维权,之前他们还对公司抱有理想:按公司信访措施先到公司递交反应集团信访和诉求,但是却被公司以每次60天复原期拖延忽悠了近一年时间……前不久他们个中126人出资礼聘了状师,开始了劳动仲裁和司法诉讼维权之路。在上个月向茂名劳动局提交的与茂名石化公司劳动干系仲裁案中的状师署理词提出下面三方面诉求:
  一.提出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的劳动干系;
  按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质料,各申请人自入职至今,一直在被申请人处事情,而且和被申请人的无固按期限全民工(也称正式工)混岗劳动,固然期间签订几份劳动条约,但该几份劳动条约傍边,要么主体不存在(经工商局查工商挂号构造中查不到)导致劳动条约无效;要么用人单元没有相应的劳务调派资质;要么用人单元既无劳务调派资质,也不推行条约义务导致条约无效。同时,各申请人自入职以来,从来没在被申请人以外的任何单元任职、或其他主体事情过,因此不能认为申请人与条约上的所谓用人单元或其他主体有劳动干系……按照《劳动条约法》第六十六条的划定,劳务调派一般在姑且性、帮助性可能替代性的事情岗亭上实施。而各申请人地址的事情岗亭,自从其进入被申请人处事情以来,具有很是的不变性,每个岗亭岗哨的配置没有变过,至于岗亭的重要性,八十年月九十年月,由具有中国十大警种之一的经济民警即此刻这些申请人扼守。而此刻扼守这些岗亭的照旧由当年具有经济民警身份演变而来的申请人,可见岗亭是不行替代的,同时被申请人的这些事情岗亭,由于岗亭的性质干系到被申请人打点的国度重大工业及人民生命的安详,岗亭也不属于帮助性。
  二.用人单元即被申请人应与各申请人签订无固按期限的劳动条约。
  按照《劳动条约法》第十四条,“无固按期限劳动条约,是指用人单元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条约,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条约。有下列景象之一,劳动者提出可能同意续订、订立劳动条约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按期限劳动条约外,该当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条约:(一)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元持续事情满十年的;(二) ……”。在本案中,全部申请人均已在被申请人处持续事情满十年以上,有些已持续事情高出三十年,所以被申请人应与各申请人签订无固按期限的劳动条约。
  三.被申请人应抵偿申请人因与全民工在人为及福利报酬方面的差额损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划定,“人为分派该当遵循按劳分派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中的“酬”字的真正寄义,应包罗但不限于人为、奖金、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代表经济好处的福利报酬。既然各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与被申请人的无固按期限全民工(也称正式工)混岗事情,并且上至打点层下至普通职工都处于混岗状态,各申请人的事情与全民工的事情无差别,但各申请人的人为及福利报酬与被申请人的全民工对比有天壤之别。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被申请人应抵偿申请人因与全民工在人为及福利报酬方面的差额损失。

  署理词中也指出:2005年公司出台所谓类型集团工《改观劳动条约协议书》是无效的,来由如下:
  由于在签订协议的其时茂名众和化塑有限公司、茂名众和国安劳务有限公司均无劳务调派资格,同时该协议书签订的日期为2005年11月,而2006年5月以前申请人的社保仍由被申请人缴交,茂名众和化塑有限公司不推行条约义务。而茂名众和国安劳务有限公司创立于2001年5月,属于民营企业,没有承继国企改制职工的事情年限(即工龄)的权利。何况申请人在2001年至2005年期间如何从原主体企业(即被申请人)进入茂名众和国安劳务有限公司,期间并未签订任何的书面协议,,所以茂名众和国安劳务有限公司不能取代原主体企业(即被申请人)。该协议也违背了《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该文件第七条(十四)点划定,“依礼貌范劳动干系。对从原主体企业分流进入改制企业的富余人员,应由原主体企业与其改观或清除劳动条约,并由改制企业与其改观或从头签订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条约。改观或签订新的劳动条约应在改制企业工商挂号后30天内完成,”茂名众和国安劳务有限公司不属于申请人的原主体,条约主体不切合;假如茂名众和化塑有限公司属于改制企业,那么改观条约应在其2001年8月工商挂号后30天内完成,而改制分流的职工(即申请人)也应分开原主体企业(即被申请人)进入改制企业。事实是申请人从未分开过原主体企业(即被申请人),而申请人的社保资料显示茂名众和化塑有限公司也从未推行过条约义务,所以该协议无效。
  综上所述,各申请人自入职被申请人处事情至今,一直没有分开过被申请人的事情岗亭,申请人的持续事情年限已高出十年,有些已高出三十年,申请人的芳华光阴都献给了石化事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的劳动干系无庸致疑。被申请人应与各申请人签订无固按期限的劳动条约,并抵偿申请人的损失。

  以上是这次向茂名劳动局提交的与茂名石化公司劳动干系仲裁案中的状师署理词的部门内容,可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是这次茂名劳动局却完全站到茂名石化公司一边,全部回收接管茂名石化公司的一面之词,对126名权益恒久被侵损申请人提出的证据和诉求全部否认,这显然不能让人心服、信服,这帮集团工虽群情激怒,但今朝照旧相信我们国度法令照旧汇合理的,会给各人一个公平、公道的功效,还各人一个公平的!12月29日下午已把诉讼申请递交茂名市中级法院,开始市中级法院以各人是以个案告状应先递交区法院为由拒收,后各人援引相关中级法院受理诉讼案的相关法令划定:高出百人,社会影响大……中级法院方面才吸收,回话说七天内确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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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也曾是个中一员,在茂名石化持续事情、处事了二十多年,三年前却被迫与茂名众和化塑公司协解去职,一直没有获得应有的茂名石化的身份和权益;这些年来我一直和这帮老同事在依法争取维权,但愿能获得各界热心人士和媒体的大力大举支持和辅佐!接洽微信号:jieyu0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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