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东 昌府区 法院假 造罚款抉择书……

  2021.6.21日东昌府区法院执行局朱立杰受院长李新英指示、通知我到法院执行局“面谈”。功效很是遭.....。
  2021.6.22日我再次赶到执行局专要“后补”的“罚款抉择书”“罚款单”与“拘传票”及“搜查令”等一上午不给我,经我强烈要求、下午三点半才不得不委曲给了两个,他们声称第二天就补开的《罚款抉择书》和空缺的《拘传票》,他们拒不给我签送达日期(真没有想到,假的“罚款抉择书”和对我案外人制造的“拘传票”竟还敢向外掏...)!
  迟到的《聊都市东昌府区 人民法院罚款抉择书》
  (2018)鲁1502执 2451号(假案号)内容是:
  “本院在执行王天发诉被告赵飞灵活车交通变乱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飞经本院多次传唤不到庭,,本执行人员于2019年1月22日前往莘县莘亭街道服务处华通汽车大市场,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赵飞。在执行进程中被罚款人孙新峰无故阻碍执行人员正常执行公事,并指使被执行人赵飞躲避在公司车内,拒抗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一)款、第(三)款的划定对孙新峰罚款3000元…”(后附复印件为证)。
  第一、因被执行人赵飞经本院多次传唤不到庭,本执行人员于2019年1月22日前往莘县莘亭街道服务处华通汽车大市场,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赵飞:
  (1)赵飞经传唤不到庭,与我没有点滴干系。
  (2)所谓的“执行人员”你上我家来搜查就是犯科的。
  (3)依法传唤赵飞、你们应该去赵飞的家里,不能到我家里来。
  (4)聘任制书记员王斐,劳务调派法警朱厚智和雇佣的十余名社会人员“前往莘县莘亭街道服务处华通汽车大市场,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赵飞”请问依据的是那条、那国的法令???!!!
  (5)《查看发起书》第二页“法院布置一名聘任制书记员教育三名聘任制法警到莘县华通汽车销售公司传唤被执行人赵飞;第一条:东昌府区法院布置执行强制执行任务的四名事恋人员,均非正式在编人员,无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发的执行公事证,违反划定”。 两次说明白搜查我家和我销售公司的全部是违反划定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被执行人不推行法令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工业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可能工业隐匿地举办搜查。采纳前款法子,由院长签发搜查令。被执行搜查的主体只能是被执行人。举办搜查时,搜查人员必需按划定着装向被申请执行人出示搜查令、执行公事证和身份证件,介入搜查必需两个有法律资格人员以上。人民法院搜查时克制无关人员进入搜查现场,搜查工具是国民的,应通知被申请执行人可能其成年家眷以及下层组织派员加入。搜查工具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通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认真人加入。有上级主管部分的,也应通知主管部分有关人员加入,拒不加入的,不影响搜查。搜查妇女身体,应由女执行人员举办。人民法院应将搜查的环境建造笔录,由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场人签名可能盖印。如被搜查人或其成年家眷拒绝签名、盖印可能不在场的,该当在笔录中写明。
  第二、在执行进程中被罚款人孙新峰无故阻碍执行人员正常执行公事:
  招募的书记员王斐与劳务调派的三名法警朱厚智带领着雇佣十余名社会人员跨区域犯科搜查我家,没有搜查令,没有执行公事证,没有事情证,强硬跋扈,拒不说明搜查来由,反多次侮辱、恫吓、威胁我,耍恶棍的让我去喊内地当局来证明我家是我家,我一录像就将我打垮在地搜走手机,拷上警车拉到东昌府区法院再次殴打拘禁, 最后,隐瞒着我、威逼我家人交了与我绝不相干的三笔冤枉巨款。
  首先、我在家用我手机录像我没有阻碍“正常执行公事”一谈。
  再说,书记员王斐与招募的法警朱厚智也不是正常执行公事啊!他们是李新英招募的书记员、是劳务调派的姑且工、带领十余名社会人员,哪国有“这样身份的人”正常执行公事的!!!
  再再说,没有院长签发的搜查令,更没一个有法律资格的人员。最后再反复一句话,他们是跨区犯科搜查,典范的违法犯法!!!
  第三、孙新峰指使被执行人赵飞躲避在公司车内,拒抗执行:
  污蔑我指使赵飞藏在车内是乱说八道、栽赃陷害我。
  法院李新英指使四名姑且工又教育了十余名社会人,个中至少三小我私家没有分开过我,我基础没有指使赵飞藏在公司车内的时机。
  他们十余人固然没有法律记录仪,可是朱厚智用手机录像了两分钟,他的录像也足以证明他们威胁恫吓我,无奈,吓得我任其搜查。
  很显然,他们是为了躲避犯科搜查、殴打、拘禁无辜主人违法犯法责任,才伪造《罚款抉择书》栽赃陷害我这个无辜黎民的!!!
  相反,是我手机近间隔录像证明白他们霸道、跋扈、耍恶棍的犯科搜查犯法与侮辱、恫吓、威胁我、殴打我的犯法!
  是,我家的多个监控录像被他们事先半个小时搞了粉碎、将监控线扯断,有搞粉碎的监控照片证明白他们犯法(市查看院照片为证)。
  是,我家未被粉碎的五个监控摄像头记录下了他们犯科冲入我家院内、楼上、楼下、餐厅厨房、蕴藏室以及屋里巨细角落乱跑乱搜违法犯法的证据与殴打我的记录。
  是,我家未被粉碎的监控证实了赵飞其时是来我家找我儿子,在我家院内、我现场就给我儿子打了电话、他不在家去聊城了,随即赵飞就走向我家大门外的监控录像。
  过后得知,其时赵飞是走到我家大门口时看到了外面法院警车与多人向院内走来,他意识到是找他的,他其时走投无路,被迫躲进我家门口汽车内的。
  以上有幸免被粉碎的监控录像为证,足证明我未指使赵飞潜藏!
  实际环境是:我被打、被拘禁、被搜查,王斐杜鹃又隐瞒着我威逼我家人冤拿三笔巨款,经我举报无耻贪官为了容隐王斐、杜鹃、李新英等人的犯法,躲避犯法责任的追究而罗织的利害颠倒,所以伪造了此裂痕百出的罚款抉择书,
  抗拒执行:《查看发起书》第二条明晰写着“法院将其拘传,未治理对赵飞的拘传票,违礼貌定”。
  没拘传票、没拘传资格就不是“依法拘传”,东昌府区法院不知耻辱酡颜,竟然还口口声声说依法拘传,真是恬不知耻至极。
  退一万步说“依法拘传”应该是有“法律资格的法律人员,治理拘传票”去赵飞家里拘传他,而不是劳务调派的书记员到我家里搜查、打我、拘禁我这是典范的预谋打劫我(威逼的 三笔巨款为证)!!!
  说我孙新峰抗拒执行完全是颠倒利害、歪曲事实、栽赃陷害!!!
  第四、《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别离是:
  第一百一十一条(五)以暴力、威胁可能其他要领阻碍司法事恋人员执行职务的;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小我私家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元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构造看守。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认可并纠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抉择提前清除拘留。第一百一十六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需经院长核准。拘传该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该当用抉择书。对抉择不平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断止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5)以暴力、威胁可能其他要领阻碍司法事恋人员执行职务的;
  自始至终都是王斐、朱厚智等人跋扈犯科搜查、打人犯法。我从未以暴力、威胁可能其他要领阻碍司法事恋人员执行职务!!!
  再次反复声明“他们是违法犯法,而不是司法人员执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拘传、罚款、拘留必需经院长核准。拘传应发拘传票。
  前面已经说过查看院《查看发起书》已证实“未治理对赵飞的拘传票,违礼貌定”不在反复。
  罚款必需经院长核准:
  1.王斐等人是聘任制姑且工是犯科搜查犯法。
  2、我没阻碍,他们不是“正常执行公事”不会形成“所谓”的阻碍。
  3、我更没有指使赵飞潜藏,是有人贪赃枉法“栽赃陷害”。
  4、就连一群劳务调派和社会人员的“所谓”执行,我也没有抗拒!!!
  所以,此项显然严重违法。由院长李新英必需核准和李新英又亲自受理惩罚我的3000元是严重错误、违法的。
  第五、院长李新英隐瞒着我、亲自罚款3000元:罚款3000元既有实体错误,又有措施错误。实体错误是,我不是阻碍执行公事,王斐、杜鹃他们是滥用职权、犯科执行公事、犯科罚款,前面已经充实说明白,不再反复了,重点说说措施违法:
  (1)、王斐、杜鹃、李新英不敢拘留我,隐瞒着我强逼我家人交纳罚款3000元却不给罚款抉择书。过后,经我举报控诉他们说第二天补开了惩罚奉告书、罚款抉择书和罚款单,夹在法院案卷里了。先不说他们欺骗撒谎成性,就顺着他们说:第二天补开了惩罚奉告书、罚款抉择书和罚款单。过后补开罚款抉择书、罚款单,这自己就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
  (2)、法院在惩罚被惩罚人时,应该对被惩罚人宣读惩罚抉择书,说明惩罚事由,让被惩罚人签字,奉告被惩罚人有申诉、复议的权利,并把惩罚抉择书交给被惩罚人。我作为被惩罚人,始终没有见到惩罚抉择书、罚款单,也没有签字,更没有人奉告我复议、申诉的权利。
  (3)、作为被惩罚人,被罚款3000元,我竟然绝不知情。王斐、杜鹃、李新英他们自始至终对我封闭,不让我知道,不让家人与我打仗。罚款不让被惩罚人知道,不让被惩罚人有知情权,却强迫其家人代交,这切正当令措施吗?
  (4)、我在东昌府区法院地板砖拷着“期待拘留”八小时,没有人问我环境,也没有人问我询问笔录。我再三要求见法院率领和认真人拒不答理我。东昌府区法院执行拘留和罚款,莫非不消问被惩罚人的环境,院长李新英有剥夺被罚款人的奉告权、宣读权与签字权和被隐瞒着罚款的权利吗?有这样糊涂、纰漏的院长吗?这切正当院惩罚流程吗?
  (5)更荒诞的是,惩罚我3000元,竟然给我家人出具的是王斐、杜鹃手写的收款白条。我不知道李新英、王斐杜鹃对如此多的、显而易见、马脚百出的违法行为“罚我款3000元”怎么能抵赖是正当的…!
  第六、第二天补开的“假”罚款抉择书:
  最重要的就是,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罚款抉择书是假的,是违法后补的,这个罚款抉择书应应当天递交给我,由院长签字,向我对面宣读,然后经我本人同意签字。当天我都没见到。也没给我宣读,更没让我签字。这是颠末我起诉之后违法后补的!。
  《山东省聊都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罚款抉择书》“(2018)鲁1502执2451号”造的就是假案号。这是申请执行人王天法交通变乱纠纷一案向东昌府区法院2018、11.申请强制执行东昌法院受理的赵飞与王天法的案号,不能用于惩罚我的罚款抉择书案号。
  或许是某预谋私吞,没想到我不甘忍屈,后经起诉才不得不补。所以内容马脚百出,案号张冠李戴均是伪造的。
  再退到二年半以前说,既然第二天补开了惩罚抉择书与罚款单,可为什么第二天不给我?2021.6.21号我多次强烈要求为什么还不给我!!! 这是我2021.6.22号再次去法院强烈要返来的,6.22号在法院等了一上午不给我,我强烈再强烈的要求、下午三点半才委曲不得不掏出来的。怎么二年半之后还得经屡次强烈要求才给我!这是什么行为???!!!

  综上:东昌府区法院自始至终、一切的一切都是假的!违法犯法迟早会受处处罚的!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越讳饰越露骨,公共的眼睛是雪亮的.......!!!!
  此致:
  冤比海深的实名举报人:孙新峰
  2021.6.26日

  

 聊城东 昌府区 法院假 造罚款决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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