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张永良(原告)主张用人单位(被告)克扣本人08年1月份加班费、2至4月工资,上班事实有证人证明。
被告辩称与原告不存在有劳动关系(08年1月1日始工程发包,原告工资也由承包方支付)
而三级狗官面对原告证人证言及原告1月份工资单里有基本工资和加班工资的这一事实,却用卑鄙无耻的手段作出是原告自己1月12日后未上班劳动关系解除的荒谬定论,导致原告不仅2至4月的汗血工钱无处着落,就连1月份工资里的12日后劳动应得工资也被冤枉是被告施舍。狗官如此明目张胆枉法裁判,这世道还有天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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