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举报人于淑红,女,汉族,1962年10月6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新农街道南大村,身份证号:22028119621006422X电话:15981246135
反应事实如下:
一、2020年4月21日早6点多钟,环卫工于淑红在蛟河大市场西门拂拭卫生时,因宋丽平存心往地上乱扔垃圾,被于淑红避免,而宋立平不听劝阻破口痛骂,用拳头将于淑红打垮在地并拽下一柳头发。已被吉林省蛟河市公安局认定宋丽平的行为已组成了殴打他人,违反了《治安打点惩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在警官的容隐下,没有受到拘留,此案件在蛟河市民主街派出所处理惩罚时,警官唐家旭多次打电话将于淑红传到派出所,以调整为名索要1万5,捌仟没有到达目地,又以蛟河市公安司法判断中心的判断书为据,认定于淑红拿扫帚打宋丽平身体,用拳头打了宋立平的头部,导致宋丽平右手环指骨折,认定于淑红违反了(治安打点惩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划定,拘留七日并惩罚叁佰元的行政罚款。
依据2020年4月21日宋丽平在蛟河人民医院尝试室及器材查抄功效,宋丽平的伤形成是右环批号钝挫伤,并非打伤。2020年6月5日蛟河市公安司法判断中心判断书是损伤水平,没有判断伤是奈何形成的证据。2021年3月1日吉林博信司法判断中心判断宋丽平的误工期,并没有判断伤是奈何形成的证据。
依据2020年4月21日产生于淑红与宋丽平案件,经蛟河市公安局调取的录相,证明只有宋丽平打垮于淑红的录相,相反没有打宋丽平的证据。蛟公(民)行罚决字(2020)150号行政惩罚抉择书,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措施不正当,合用法令不正确,,量罚错误,应取消蛟公(民)行罚决字(2020)150号惩罚抉择书。
请求国度的政法构造在有法必依、有错必纠,重事实、重证据,查明举报人受冤事实真相,更正公安局任性枉法的抉择,迅速落实处理惩罚办理,掩护受害人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举报人:于淑红
202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