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20号
当事人:廖昌清,男,1966年5月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划定,我局对廖昌清持股变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举办了备案观测、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奉告了作出行政惩罚的事实、来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告诉、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观测、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廖昌清节制五个证券账户
2016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廖昌清实际节制利用如下3人名下的5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廖昌清”安信证券账户、“廖昌清”华泰证券账户、“程某平”华泰证券账户、“廖某明”华泰证券账户、“廖某明”安信证券账户。上述证券账户生意业务广东伊之密紧密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之密)股票的资金主要来历于廖昌清的家庭工业,证券账户由廖昌清实际节制和利用,,证券生意业务由廖昌清决定。
二、廖昌清通过资管打算实际持有并节制“伊之密”股票
廖昌清及其夫妇程某平别离于2020年10月19日、2021年2月5日与广州市玄元投资打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元投资)、安信证券资产打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资管)签订条约,由玄元投资、安信资管别离创立“玄元科新5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科新53号)和“安信资管创赢13号单一资产打点打算”(以下简称创赢13号),通过大宗生意业务方法受让廖昌清、程某平小我私家名下共计2130万股“伊之密”股票。资管打算存续期间,廖昌清实际享有作为伊之密股东的工业权、打点参加权,科新53号、创赢13号持有的“伊之密”股票为廖昌清实际持有并节制。
三、廖昌清未如实披露其持有“伊之密”股票环境
停止2020年7月22日,廖昌清通过账户组实际持股比例为6.24%。当日,廖昌清、程某平将签署的《简式权益变换陈诉》发送至伊之密,称廖昌清、程某平合计持股比例为4.99%,不再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2020年7月23日,伊之密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暨权益变换的提示性通告》及前述《简式权益变换陈诉》。其后,廖昌清未再向伊之密陈诉持股变换环境。
停止2020年12月31日,廖昌清通过账户组、科新53号实际持股比例为5.68%。但伊之密披露的2020年年报,显示科新53号持股比例为2.53%,廖昌清持股比例为2.37%,上述环境与廖昌清实际持股环境不符。
停止2021年6月30日,廖昌清通过账户组、科新53号、创赢13号实际持股比例为5.49%。但伊之密披露的2021年半年报,显示科新53号和创赢13号持股比例别离为2.53%、2.36%,同时披露廖昌清、程某平为科新53号、创赢13号的投资者,但未披露廖昌清的详细持股比例,上述环境与廖昌清实际持股环境不符。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上市公司通告、相关环境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廖昌清作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向伊之密提供含有虚假记实内容的《简式权益变换陈诉》并通过上市公司果真披露,其后未按划定向上市公司陈诉并披露其持股变换环境,导致2020年7月23日伊之密宣布的减持打算实施环境的姑且通告以及伊之密2020年年报、2021年半年报中有关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披露不真实、禁绝确、不完整。该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划定,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按照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水平,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划定,我局抉择:
责令廖昌清纠正,给以告诫,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惩罚抉择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视打点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存案。当事人假如对本惩罚抉择不平,可在收到本惩罚抉择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视打点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惩罚抉择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统领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抉择不断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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