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岗海关关于江西海昌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惩罚抉择书【皇关缉一决字〔2021〕0077号】

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发布关于江西海昌电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惩罚抉择书【皇关缉一决字〔2021〕0077号】。

 皇岗海关关于江西海昌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惩罚抉择书【皇关缉一决字〔2021〕00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抉择书【皇关缉一决字〔2021〕0077号】

当事人:江西海昌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茂昌

公司地点: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能财富开拓区火把三路189号6号。

2020年9月9日,当 事 人 江 西 海 昌 电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持 出 境 货 物 备 案 清 单401920200000002616以区内进料加工货品的方法向皇岗海关申报出口货品:1、U盘 220000个,总价3520000美元;2、闪存卡 270000个,总价3780000美元;经海关磨练并送检判断发明,实际出口货品为:1、U盘 220000个,融易资讯网()动静 ,无法读取据,总价为人民币22万元;2、闪存卡 270000个,无法读取据,总价为人民币27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是违反海关禁锢划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查抄(磨练)记录表、出境货品存案清单、监禁抉择书、监禁清单、中国检讨认证团体深圳有限公司价值判断意见书、深圳海关家产品检测技能中心检测陈诉、盘查笔录、当事人告诉陈诉等证据为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惩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二)项之划定,抉择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惩罚:

科惩罚款人民币2.8万元整。

当事人该当自本惩罚抉择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划定,推行上述惩罚抉择。

当事人不平本惩罚抉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划定,可自本惩罚抉择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可能自本惩罚抉择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五十一条之划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逐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惩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划定,当事人过时不推行惩罚抉择又不申请复议可能向人民法院提告状讼的,海关可以将监禁的货品、物品、运输东西依法变价抵缴,可能以当事人提供的包管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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