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拓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涉嫌传销被行政处罚100万元,近日,微商电商调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发现一则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昆市监处字〔2020〕0801006号,处罚日期为2020年6月10日,处罚机关为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该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显示,其处罚依据为《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违法行为类型为从事传销行为及其从属、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行为及其从属,主要违法事实为《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行政处罚内容为罚款:10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158105.14元;处罚结果分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
经查,昆山拓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房明,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据最新年度报告显示,该公司的实缴资金为0元,参保员工为0人。
那么,该公司为何会被认定从事传销行为呢?据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9年3月12日,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昆山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提供的线索,对位于昆山金鹰国际商务写字楼22楼的昆山拓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地址为昆山市玉山镇柏庐中路401号5层55、57室,并发现当事人存在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以认购“服装疗愈”等课程服务的方式交纳费用以取得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来牟取利益的违法行为。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12月14日设立以后从昆山市玉山镇柏庐中路401号5层55、57 室搬迁至昆山金鹰国际商务写字楼22楼并开展经营活动,截至案发,当事人未办理经营地址变更登记。当事人对外以“福纳教育”、“服装疗愈”为品牌进行宣传,通过宣传“服装疗愈”课程,,招募学员通过缴纳学费的方式获得学习“形象类着装礼仪课程”的资格。课程内容包括:“品衣识人”、“服装疗愈”、“至尊红颜”等。试第2页共7页听“品衣识人”课程需要缴纳300元的场地费,如要成为普通学员则需要缴纳3000元的课程费用,成为普通学员以后,就可以获得当事人宣称的终生复训的资格。如需要获得主办课程和推荐其他人获得返利的资格,那么需要获得VIP资格,VIP分为A、B、C三种。VIPA需缴纳18000元、VIPB缴纳38000元、VIPC缴纳58000元给当事人。
当事人在省一级设省院1人(部分省市未设),地级市设分院长1人,副院长1-5人(原则上不超过5人),县级市设县院长1人,副院长1-5人(原则上不超过5人)。省院、市院、县院均应获得VIP的资格。如普通学员通过当事人的培训,了解并实际缴纳VIP费用后可以向当事人申请为该学员所在地区的省院、分院长、副院长、县院长、副院长(县级),之后当事人的上述“形象类着装礼仪课程”就由各级院长、副院长安排场地、组织会议进行推广。
当事人的返利政策为:各级院长、副院长主办培训课程,每节课程由课程主办方收取300元的场地费用于场地租用、人工等组织费用,每场培训课程学员缴纳的课程费用均直接缴纳给当事人,再由当事人进行返利,其中当事人将缴纳课程费用的5%返给主办的各级院长、副院长;将缴纳课程费用的30%-50%(当事人的返利政策有变动)返给直接推荐人作为推荐人返利(其中需要再扣除10%的讲师费),上述所有返利在返利发放前都由当事人代为扣除税款以及手续费。所有的当事人发放的推荐奖励均只有直接推荐人才可以获得。
截至案发,全国参与当事人课程的人员共计2095名。通过询问了解,部分参与课程的学员反映上述课程质次价高,课程实际内容并不符合价格的设定。同时也存在部分学员把当事人的返利政策作为自己缴纳费用参与课程的主要目的的问题。
当事人未经登记擅自变更经营地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因当事人涉嫌未经登记擅自变更经营地址的行为属于首次发生,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一个月改正;同时当事人组织、策划传销活动的行为构成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 50 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的规定和当事人发展人数为2095人的事实,本局决定处罚款1000000元。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一个月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158105.14元;2.罚款1000000元,共计5158105.14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