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缴成本8000多元的河南恒浩能源公司因传销行为被罚没成“老赖”

实缴本钱8000多元的河南恒浩能源公司因传销行为被罚没成“老赖”

实缴成本8000多元的河南恒浩能源公司因传销行为被罚没成“老赖”,8月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宣布一则题为《西峡县市场监视打点局、河南恒浩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资源行政打点:能源行政打点(能源打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简称:《执行裁定书》)。

实缴本钱8000多元的河南恒浩能源公司因传销行为被罚没成“老赖”

据《执行裁定书》显示,西峡县市场监视打点局与河南恒浩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传销行为惩罚抉择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323行审5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产生法令效力。按照上述生效法令文书,准予强制执行西峡县市场监视打点局对被执行人河南恒浩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西食药工商罚决字[2018]第416号《行政惩罚抉择书》“充公违法所得13140元;罚款60万元。罚没款合计611340元”(扣除已缴纳的10万元)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令文书推行义务,西峡县市场监视打点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依法备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进程中,本院依法采纳了下列法子:

一、2021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推行法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管观测询问,并陈诉工业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推行义务。

二、2021年3月2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挂号部分、证券机构、网络付出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工业。

1、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提起初次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互联网银行存款环境予以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相应工业。随后本院别离于2021年4月1日、2021年4月29日、2021年7月2日、2021年7月12日别离对被执行人河南恒浩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等举办了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名下无车辆挂号信息。

三、2021年6月10日到公司地址地观测,该公司已人去镂空,公司所用的房产系租赁他人的,现无法接洽到公司人员。申请人也不能提供河南恒浩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地点及接洽方法,我院已向公安部分发出协助,查找被执行人河南恒浩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聚县。

2021年4月5日,向西峡县不动产打点局观测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挂号。

四、2021年7月1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恒浩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聚县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约谈奉告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环境、工业调核法子、被执行人的工业环境、终结本次执行措施的依据及法令效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按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工业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措施。申请人可申请状师观测令观测被执行人的相关工业信息,但申请人不申请。

本案执行标的为51314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51314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令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令掩护,但该债权是否可以或许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推行本领。在本次执行措施中,本院穷尽工业调核法子,未发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工业,被执行人暂无工业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措施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的表明》第五百一十九条之划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承推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承向申请执行人推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推行完毕的,当事人该当实时奉告本院。申请执行人发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工业的,可以向本院申请规复执行。申请规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当即生效。不平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实缴本钱8000多元的河南恒浩能源公司因传销行为被罚没成“老赖”

据天眼查APP显示,河南恒浩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创立于2017年8月18日,实缴成本为 8077万,胡聚县接受法人,持股51%,吴玉敬持股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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