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保低赔”成汽车保险规模行规 专家支招咋避陷阱

  车主为车辆投保时,一般需按车辆新车购买价付出保费,而产生变乱造成损失后,有的保险公司却只按事发时车辆“实际代价”举办抵偿。这种“高保低赔”的环境,已成为汽车保险规模的潜行规。克日,车主宋某就遭遇了这样一件烦苦衷。

  2016年5月,宋某在驾车回家途中不慎撞到树上,车辆严重受损。此前,他在某保险公司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车辆损失险、圈外人责任险等贸易保险。经该保险公司查勘,认定被保险车辆为全损。保险公司主张赔付宋某13.1万元。

  “这样赔不合情理啊。”变乱产生后,宋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两边对是否举办赔付无异议,但对赔付尺度存在争议。

  法庭上,保险公司认为,应在“新车购买价”即新车初购时的价值基本上扣除车辆已利用年限的折旧用度,因此最终可以赔付宋某13.1万元。

  但宋某却认为,“新车购买价”实为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代价,保险公司该当从投保之日起至变乱产生之日止赔付。

  如何确定“新车购买价”成为本案审理的要害。受理该案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依拍照关条款,两边对付确定保险金额约定为以下三种方法的个中之一:一是按投保时的新车初购价值确定;二是按投保时车辆实际代价确定;三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是,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他们与宋某签订的保险条约是以何种方法确定的保险金额。经查,涉案车辆于2010年购置时价值为37.5万元,2016年投保时该车实际代价应为26万元。

  最终,法院认定被保险车辆应按投保时该车的实际代价确定,即投保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代价26万元按月折旧得出,保险公司应向宋某付出25.3万余元。

  “吃透”保险条款制止“高保低赔”陷阱

  “消费者应该‘吃透’新车购买价,制止‘高保低赔’现象产生。”新疆方天状师事务所孙丽钧状师指出,所谓“高保低赔”是指保险人在承保汽车车损险时,不管保险标的是新车照旧旧车,一律按新车购买价审定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但在车辆产生实际全损时,则按保险变乱产生时被保险灵活车的实际代价计较抵偿,即新车购买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值确定抵偿金额。

  针对市场乱象,中国保监会于2016年年中宣布了《关于贸易车险条款费率打点制度改良试点全国推广有关问题的通知》,这意味着贸易车险改良试点正式推广到全国范畴。改良后,贸易车险车损险保障金额与新车购买价脱钩,与汽车实际代价越发匹配,改变了改良前新车旧车均统一凭据新车购买价确定保险金额和计较保费的问题。

  “一般消费者难以领略保险条约中有关划定的区别、差别和选择保险背后的不确定因素。”孙丽钧说,投保人在签订保险条约前,须当真审阅保险条款,不明晰之处须实时与保险公司相同,以便切实维护自身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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