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结核患者实名举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田立文(转载)

  肺结核患者实名举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田立文,
  田立文率领人民法院回收伪造事实隐瞒证据枉法裁判的形式制造冤假错案,该案剥夺了周良学治疗肺结核的救命钱
  我叫周良学,我是一名肺结核患者。我与原长钢团体公司(原长沙钢铁(团体)有限公司的简称)劳动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举办了再审和申诉。针对本案再审,2018年7月17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签发了(2018)湘民申372号的人民法院裁定文书;针对本案申诉,2020年11月2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签发了(2020)湘民申监27号的人民法院审查文书。在本案的再审和申诉的审查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错误,合用的法令错误。而且,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湘民监27号的申诉审查中,存心伪造了大量事实,蓄意隐瞒了大量证据。在该案申诉的审查进程中,“死人”(指已经注销了698天的长钢团体公司)解雇了“活人”(指还没有灭亡的周良学)的事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却不知道这是欺骗;在该案审查进程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死人”还可以事情,“死人”还可以或许以本身的名义给周良学治理赋闲保险金申请手续。在该案申诉的审查进程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摆列了大量没有颠末法庭质证或与者不切合民事诉讼证据相关性原则的事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继承以冤假错案的形式剥夺了周良学治疗肺结核的救命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本案的认定事实中,不只认定事实错误,并且还违反了“当局主导下的企业改制”的界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本案的合用法令中,不只合用法令错误,并且还违反了有关“司法表明”的界说。关于本案的具体环境,请看周良学提供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驳回申诉通知书((2020)湘民监27号)为什么是冤假错案》一文。
  田立文作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对这两次(本案再审和本案申诉)冤假错案的形成,尤其是本次申诉形成的冤假错案,负有不行推卸的率领责任。田立文率领人民法院制造的这一冤假错案,剥夺了周良学治疗肺结核的救命钱,使周良学望病兴叹,缺医缺药。这一枉法裁判,,是田立文同志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方面落实不到位的详细表示。
  在本案申诉的审查进程中,周良学别离于2020年6月16日、2020年6月17日、2020年9月7日、2020年10月31日、2020年11月5日向田立文院长写信,反应本案的真实环境。田立文院长别离于2020年6月16日、2020年6月18日、2020年9月8日、2020年11月1日、2020年11月6日收到了周良学的来信。可是,由于田立文院长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方面落实不到位,田立文院长对周良学反应的环境不予当真处理惩罚,进而最终导致本次申诉后形成的功效(即(2020)湘民申监27号的人民法院审查文书)仍然是一个冤假错案。
  周良学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20)湘民申监27号的人民法院审查文书后,周良学别离于2021年4月21日、2021年5月24日向田立文院长写信,请求田立文院长率领的人民法院更正本案的错误。田立文院长别离于2021年4月22日、2021年5月25日收到了周良学的来信。田立文院长对周良学的来信视而不见、漠然置之。田立文院长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回收伪造事实隐瞒证据枉法裁判一事听之任之,田立文院长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枉法裁判方法剥夺周良学治疗肺结核的救命钱一事隔山观虎斗麻痹不仁。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本案申诉中伪造的事实主要有:1.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周良学未能提供《领款凭单》上你受骗签字的相关证据。2.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周良学未能提供在空缺《自谋职业申请审批表》上受骗签字的相关证据。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长钢(2002)436号文件即《关于同意周良学同志与公司清除劳动条约的抉择》的内容、措施均正当。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本案申诉中隐瞒的证据主要有:1.原长钢团体公司职工王彦详、何建民、谢旅丹、谭陵娥等人在法庭证明:周良学是被长钢团体公司欺骗而在长钢团体公司提供的空缺《自谋职业申请审批表》上签上了周良学的名字。2.在本案申诉中,周良学向人民法院明晰提出了对《自谋职业文件签收表》上有关周良学的签字举办字迹判断的书面申请。造本钱次没有完成上述字迹判断的原因,一是由于原长钢团体公司(此刻叫华铭公司)不共同;二是由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本次审查进程中的严重失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有责任和义务对上述字迹造假问题举办字迹判断的布置)。3.长钢团体公司认为已经付出了清除周良学劳动干系的经济赔偿金钱;可是,依据司法表明法释[2019]19号第四十七条第四款之划定(节制账簿、记账原始凭证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必需向法庭或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书面证据),长钢团体公司必需向周良学提供因清除周良学劳动干系而向周良学付出经济赔偿金钱的有关原始管帐凭证和账簿。然而,长钢团体公司2020年度在法庭上暗示,有关付出清除周良学劳动干系的赔偿金钱的原始管帐凭证和账簿已经丢失了。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周良学与长钢团体之间的劳动干系于2002年8月30日已经清除;可是,依据《企业职工档案打点事情划定》第九条第九款之划定(职工的退职质料属于职工档案的内容,应安排在职工档案内里),原长钢团体公司就必需将2002年8月30日清除周良学劳动干系的退职质料放入周良学的人事档案中。可是,周良学的人事档案内里并没有原长钢团体公司2002年8月30日清除周良学劳动干系的任何退职质料。

  举报人:周良学
  2021年7月15日

  周良学电话: 158 7372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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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2020)湘民监27号)为什么是冤假错案
  我叫周良学,我是一名肺结核患者。针对周良学与原长钢团体公司(原长沙钢铁(团体)有限公司的简称,此刻叫华铭公司)劳动纠纷一案,2020年11月2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文简称湖南省高院)签发了(2020)湘民监27号的人民法院审查文书,驳回了周良学的申诉请求。
  (2020)湘民监27号一案,是冤假错案,该案认定事实错误,合用法令错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该案审查进程中,存心伪造了大量事实,蓄意隐瞒了大量证据。在该案审查进程中,“死人”(本文特指已经注销了698天的长沙钢铁(团体)有限公司)解雇了“活人”(本文特指还没有灭亡的周良学)的事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却不知道这是欺骗;在本次申诉的审查进程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死人”还可以事情,“死人”还可以或许以本身的名义给活人周良学治理赋闲保险金申请手续。在该案审查进程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摆列了大量没有颠末法庭质证或与者不切合民事诉讼证据相关性原则的事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继承以冤假错案的形式剥夺了周良学治疗肺结核的救命钱。湖南省高院在本案认定事实上,不只是完全错误的,还违反了“当局主导下的企业改制”的界说;湖南省高院在本案合用法令上,不只是完全错误的,还违反了“司法表明”的界说。
  一、本案认定事实错误。
  本案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再审法院、申诉法院认定的事实根基一致,详细如下:
  雨花区人民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院都认为:
  2002年12月19日,长沙市企业改良和成长率领小组办公室作出《关于同意长沙钢铁(团体)有限公司改制为长沙华铭实业有限公司的批复》(长企改[2002]075号文件),同意长沙市机电行业打点办公室报请的长机电办字[2002]034号及《长沙钢铁(团体)有限公司改制实施方案》,同意长钢团体公司由国有独资公司改制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长沙华铭实业有限公司。原、被告的劳动争议系由长钢团体公司改制激发,长钢团体公司的改制方案经长沙市企业改良和成长率领小组办公室核准,系当局行为主导下的企业改制。所以,周良学与长钢团体公司的劳动纠纷,是由当局主导下的企业改制而激发的劳动争议。
  周良学回覆(1):第一,当局没有主导主导长钢团体公司的改制,长钢团体公司的改制是长钢团体公司自主举办的。周良学与长钢团体公司的劳动纠纷,是由于原长钢团体公司回收欺骗手段犯科清除周良学的劳动干系而激发,与长钢团体公司的改制没有直接关联,与当局没有直接关联。第二,当局主导企业改制的界说,是当局指令企业改制可能当局出具企业改制方案,由当局给企业改制出具指令(指示呼吁)性文件可能由当局给企业拟定改制的详细方案。第三,团结本案,当局出具的长企改[2002]075号文件,是批复性(同意性或核准性)文件,不是指令性(指示呼吁)文件。由于长机电办字[2002]034号文件,没有颠末法庭质证,依据司法表明(法释[2001]33号第四十七条的划定:证据该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划定,长机电办字[2002]034号文件是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长钢团体公司的改制方案是长钢团体公司拟定的,并加盖了长钢团体公司的公章,当局没有参加长钢团体公司改制方案的拟定。因此,当局没有主导长钢团体公司的改制,长钢团体公司的改制是长钢团体公司自主举办的改制。
  周良学回覆(2):原长钢团体公司公司职工王彦详、何建民、谭陵娥、谢旅丹等人在本案一审及二审的法庭上证明,周良学是被原长钢团体公司回收欺骗手段而犯科清除劳动干系的。2005年4月18日,长钢团体公司已经“灭亡”了698天,长钢团体公司伪造了《关于清除周学劳动条约的抉择》,长钢团体公司伪造了针对周良学的《长沙市职工清除劳动干系通知单》。长钢团体公司把2005年伪造这两个文件安排在周良学的人事档案内里;长钢团体公司利用2005年伪造的这两个文件,清除周良学的劳动干系。这些事实充实说明,周良学是被原长钢团体公司回收欺骗手段而犯科清除劳动条约的。
  周良学回覆(3):一审法院认为,周良学与钢公司的劳动纠纷,是由长钢团体公司的改制而激发。周良学认为,这是错误的,原因如下:首先,长钢团体公司的改制实施方案中,不包括长钢团体公司以欺骗财或欺骗手段清除职工(包罗周良学在内)劳动干系的内容。第二,长钢团体公司的改制与本案的产生不存在直接的一定的因果接洽。在长钢团体公司改制中,假如原长钢团体公司没有回收欺骗财或欺骗手段清除周良学劳动干系,本案基础就不会产生。假定没有长钢团体公司的改制,只要长钢团体公司回收了同样的欺骗财或欺骗手段清除了周良学的劳动干系,本案照样存在。何况,全国有上万家的企业改制,全国国有企业的改制牵涉到几千万的职工的切身好处,并不是每一家改制企业都与职工产生了劳动纠纷,并不是每一名改制企业的员工都与改制企业产生了劳动纠纷。第三,长钢[2005]558号文件和针对周良学的《长沙市职工清除劳动干系通知单》这两个文件,产生在长钢团体公司注销今后,可能说产生在长钢团体公司改制完成今后,这与长钢团体公司改制没有一丝一毫的干系,也与当局没有一丝一毫的干系。因此,湖南省高院认为,周良学与原长钢团体公司的劳动纠纷,系由当局主导下的长钢团体公司改制而激发,这违反了司法表明“证据必需与本案事实相关”(法释[2001]33号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划定。
  周良学回覆(4):原长钢团体公司伪造周良学的字迹在《自谋职业文件签收表》上取代周良学签字。原长钢团体公司职工王彦详、何建民、谢旅丹、谭陵娥等证明:长钢团体公司欺骗周良学在《自谋职业申请审批表》签字。原长钢团体公司谎称,通过清除周良学劳动干系而向周主良学付出了经济赔偿金,可是长钢团体公司并没有拿出当初付出周良学经济赔偿金的相关管帐凭证(法释[2019]19号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节制账簿、记账原始凭证的当事人必需提交书面证据)。周良学的人事档案内里没有原长钢团体公司在2002年8月清除周良学劳动干系的任何退职质料(依据《企业职工档案打点事情划定》第九条第九款之划定:职工的退职质料属于职工档案的内容,应安排在职工档案内里)。上述证据,构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周良学是被原长钢团体公司回收欺骗手段而犯科清除劳动干系的。
  二、本案合用法令错误。
  本案一审、二审、再审及申诉时,包罗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内的各级人民法院一致认为:本案是由于当局主导下的长钢团体公司的改制而激发,不切合司法表明“因企业自主举办改制激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景象,故交民法院不受理此案。
  周良学回覆(1):湖南省高院在本次申诉的合用法令上,回收偷梁换柱移花接木的手段,用司法表明(“因企业自主举办改制而激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取代了法令(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周良学回覆(2):第一,司法表明,是指国度最高司法构造在合用法令进程中对详细应用法令问题所作的表明,包罗审判表明和查看表明两种。审判表明,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事情中详细应用法令问题所作的表明。第二,按照司法表明的界说,司法表明不是医治百病的良药,司法表明不是救世主,司法表明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马克思主义普通真理,司法表明不是法令不具有普遍约束性,司法表明只对司法表明界说中所提到的详细应用法令问题时才气合用。第三,依据司法表明的界说,“因企业自主举办改制激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一条司法表明,只合用于“因企业自主举办改制激发的争议”这一详细应用法令问题;对其它法令应用问题(包罗因欺骗财或欺骗而激发的劳动纠纷,也包罗因当局主导企业改制而激发的劳动纠纷),不具有任何约束力。因此,湖南省高院在本案的合用法令上是完全错误的。
  周良学回覆(3):周良学与原长钢团体公司之间的劳动纠纷,系长钢团体公司的欺骗而激发,这一劳动纠纷颠末劳动仲裁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划定(人民法院受理国民之间、法人之间、其它组织之间以及他们彼此之间因工业干系和人身干系而提起的诉讼)之划定,人民法院必需受理。
  三、在该案审查进程中,湖南省高院存心伪造了大量事实,存心隐瞒了(原长钢团体公司回收欺骗财或欺骗手段犯科清除周良学劳动干系的)大量证据。
  (一)、湖南省高院认为:关于周良学提出的《自谋职业文件签收表》上周良学的签字系伪造及周良学申请字迹判断法院没有举办判断的问题。周良学既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自谋职业文件签收表》上周良学的签字是伪造的,在本案一、二审的案卷中也没有周良学申请字迹判断的相关笔录。且周良学在上诉中还明晰认可收到了2002年8月30日长钢团体出具的长钢(2002)436号《关于同意周良学同志与公司清除劳动条约的抉择》。
  周良学回覆:周良学在本案一、二审中有大概没有向人民法院作出字迹判断的书面申请,但周良学在本次申诉中向湖南省高院提交了字迹判断的书面申请。别的,湖南省高院在审查这一事实中,蓄意隐瞒了如下事实和证据:
  隐瞒证据一(内容违法),在湖南省高院针对本案申诉的审查中,周良学明晰提出了对《自谋职业文件签收表》上有关周良学的签字举办字迹判断的书面申请。由于《自谋职业文件签收表》的原件在原长钢团体公司,周良学只有《自谋职业文件签收表》的复印件,周良学无法片面临《自谋职业文件签收表》上有关周良学的签字举办字迹判断 。因为复印件一般是不能举办字迹判断的。造本钱次没有完成上述字迹判断的原因,一是由于原长钢团体公司(此刻叫华铭公司)不共同;二是由于湖南省高院在本次审查进程中的严重失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有责任和义务对上述字迹造假问题举办字迹判断的布置)。
  隐瞒证据二(措施违法),假如原长钢团体公司认为,原长钢团体公司通过《自谋职业文件签收表》等证据资料,与周良学清除了劳动干系;那么,由于《自谋职业文件签收表》属于退职质料,依据《企业职工档案打点事情划定》第九条第九款之划定(职工的退职质料属于职工档案的内容,应安排在职工档案内里),原长钢团体公司就必需将《自谋职业文件签收表》放入周良学的人事档案中。可是,原长钢团体公司并没有将《自谋职业文件签收表》放入周良学的人事档案内里。
  别的,《自谋职业文件签收表》上伪造周良学字迹是原长钢团体公司所为,不是当局所为。《自谋职业文件签收表》是原长钢团体公司在法庭上交付给周良学的,不是当局部分交给周良学的。《自谋职业文件签收表》的表述内容,仅仅是周良学与原长钢团体公司的签收干系,并不是周良学与当局部分的签收干系。因此,周良学与原长钢团体公司的劳动纠纷,与当局没有直接干系。
  对付周良学在上诉中明晰认可收到了2002年8月30日长钢团体出具的长钢(2002)436号《关于同意周良学同志与公司清除劳动条约的抉择》,周良学将在后头第(四)点中具体表明。
  (二)、湖南省高院认为:关于周良学提出的《领款凭单》上周良学的签字是被骗所致,以及周良学没有领取赔偿金的问题。经审查,周良学对本身在领款凭单上的签字予以承认,且未能提供周良学受骗签字的相关证据。关于周良学是否已经领取赔偿款的问题,因周良学在一审告状状中自认已经领取了赔偿金的事实,故原审予以认定并无不妥。
  周良学回覆:湖南省高院认为周良学没有提供受骗在《领款凭单》上签字的相关证据。周良学认为,这是湖南省高院明火执仗地伪造事实。周良学是被长钢团体公司欺骗在长钢团体公司提供的空缺《领款凭单》上签下了本身的名字,周良学提供了被长钢团体公司欺骗签字的相关证据,但湖南省高院蓄意隐瞒了这些证据,详细环境如下:
  隐瞒证据一(内容违法),长钢团体公司其时威胁周良学,周良学假如不在由长钢团体公司提供的空缺领款凭单上签上本身名字,周良学未来一不能在长钢团体公司上班,二不能从长钢团体公司获得任何经济赔偿。过后,长钢团体公司并没有把周良学签上本身名字后由长钢团体公司完善的领款凭单上的任何内容汇报周良学,长钢团体公司更没有把经济赔偿款付出给周良学。依据《现金打点暂行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划定:原长钢团体公司付出周良学买断工龄的经济赔偿金时,必需通过银行转账的方法付出,不能直接通过现金的方法付出;国度档案局明晰划定:国有企业改制质料是永久性档案,应该恒久妥善生存。在本案一审、二审、再审和本次申诉时,我一直向华铭公司索取原长钢团体公司付出周良学经济赔偿金的银行转账支票及相关管帐凭证,但华铭公司口头暗示已经丢失了,华铭公司无法提供当初付出周良学经济赔偿金的银行转账支票及相关管帐凭证。华铭公司一再声称原长钢团体公司付出了周良学经济赔偿金,但华铭公司不能依据司法表明(法释[2019]19号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节制账簿、记账原始凭证的当事人必需提交书面证据)向周良学提供当初付出给周良学经济赔偿金的银行转账支票以及相关管帐凭证。这一事实再次证明:原长钢团体公司并没有向周良学付出任何经济赔偿金,原长钢团体公司欺骗周良学在领款凭单上签上了周良学的名字。
  隐瞒证据二(措施违法),假如原长钢团体公司认为,原长钢团体公司通过《领款凭单》等证据资料,与周良学清除了劳动干系;那么,由于《领款凭单》属于退职质料,依据《企业职工档案打点事情划定》第九条第九款之划定(职工的退职质料属于职工档案的内容,应安排在职工档案内里),原长钢团体公司就必需将《领款凭单》放入周良学的人事档案中。可是,原长钢团体公司并没有将《领款凭单》放入周良学的人事档案内里。
  另外,《领款凭单》复印件是原长钢团体公司在一审的法庭上交付给周良学的,不是当局部分交给周良学的。而且,这是原长钢团体公司欺骗周良学在《领款凭单》上签字,不是当局部分欺骗周良学在《领款凭单》上签字。《领款凭单》上的表述内容,是周良学从原长钢团体公司领款,不是周良学从当局部分领款。因此,周良学与原长钢团体公司的劳动纠纷,与当局没有直接干系。
  别的,湖南省高院认为,关于周良学是否已经领取赔偿款的问题,因周良学在一审告状状中自认已经领取了赔偿金的事实,故原审予以认定并无不妥。
  周良学回覆:周良学在本案一审告状状中确实认可了,周良学有大概收到了经济赔偿金,这是其时被华铭公司欺骗、误导所致。本案一审开庭后,周良学在法庭上收到了由华铭公司提供的领款凭单等资料,周良学大白了本身完全没有收到经济赔偿金。本案一审开庭后,周良学一直申明,周良学没有收到经济赔偿金。湖南省高院的这一认定,违反了司法表明“证据该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法释[2001]33号第四十七条)的划定。
  (三)、湖南省高院认为:关于周良学提出的《自谋职业申请审批表》上的签字系受骗在空缺的审批表上签字的问题。经审查,按该表的填表流程,在周良学提出申请后,其它相关部分和单元再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周良学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表格填报流程不合规,也未能提供周良学受骗在空缺表上签字的证据,故本院对周良学的该申诉来由,不予支持。
  周良学回覆:湖南省高院认为周良学没有提供受骗在《自谋职业申请审批表》上签字的相关证据。周良学认为,这是湖南省高院明火执仗地伪造事实。周良学从来没有告状过《自谋职业申请审批表》的表格填报流程不合规问题。《自谋职业申请审批表》的表格填报流程是否合规,这与原长钢团体公司回收欺骗财手段清除周良学劳动干系,没有直接的一定的因果接洽。湖南省高院的这一认定,违反了司法表明“证据必需与本案事实相关”(法释[2001]33号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要求。周良学向湖南省高院提供了本身受骗在空缺自谋职业申请审批表上签字的证据,可是湖南省高院蓄意隐瞒了周良学提供的受骗在空自谋职业申请审批表上签字的证据,详细环境如下:
  隐瞒证据一(内容违法), 本案一审二审开庭时,原长钢团体公司职工王彦详、何建民、谢旅丹、谭陵娥等人已经就这一事实在法庭证明:周良学是被长钢团体公司欺骗而在自谋职业申请审批表签字的;而且长钢团体公司过后并没有把周良学签上名字后由长钢团体公司完善的自谋职业申请审批表上的任何内容汇报过周良学;长钢团体公司更没有把依法应该属于周良学的自谋职业申请审批表交付给周良学。这一事实,可以通过一审和二审的庭审笔录来核磨练证。
  隐瞒证据二(措施违法),假如原长钢团体公司认为,原长钢团体公司通过《自谋职业申请审批表》等证据资料,与周良学清除了劳动干系;那么,由于 《自谋职业申请审批表》属于退职质料,依据《企业职工档案打点事情划定》第九条第九款之划定(职工的退职质料属于职工档案的内容,应安排在职工档案内里),原长钢团体公司必需将《自谋职业申请审批表》放入周良学的人事档案中。可是,原长钢团体公司并没有将《自谋职业申请审批表》放入周良学的人事档案内里。
  别的,这是长钢团体公司欺骗周良学在空缺的《自谋职业申请审批表》签字,不是当局部分欺骗周良学签字。《自谋职业申请审批表》的复印件,是原长钢团体公司在法庭上交付给周良学的,不是当局部分交付给周良学的。《自谋职业文件审批表》加盖了长钢团体公司的印章,没有加盖当局部分的印章。因此,周良学与原长钢团体公司的劳动纠纷,与当局没有直接干系。
  (四)、湖南省高院认为:关于周良学提出的长钢(2002)436号文件《关于同意周良学同志与公司清除劳动条约的抉择》的内容、措施是否违法问题。经查,在长钢团体改制进程中,周良学自愿提出与长钢团体清除劳动条约的申请,长钢团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长政步伐[2000]3号文件,及公司职代会[2001]36号文件的有关划定,经公司党政联席集会会议接头作出长钢(2002)436号文件《关于同意周良学同志与公司清除劳动条约的抉择》,并依法送达了周良学,内容和措施均正当。周良学亦文件的真实性无异议。
  周良学回覆:湖南省高院认为,长钢团体公司作出长钢(2002)436号文件《关于同意周良学同志与公司清除劳动条约的抉择》的内容措施均正当,这是湖南省高院明火执仗的伪造事实。
  周良学回覆:1.周良学没有自愿提出与长钢团体清除劳动条约的申请(原因见后);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长政步伐[2000]3号文件、长钢团体公司职代会[2001]36号文件以及长钢团体公司党政联席集会会议,他们都不是周良学的告状工具;它们都不包括原长钢团体公司以欺骗财或欺骗手段清除周良学劳动干系的内容;它们与原长钢团体公司以欺骗财或欺骗手段清除周良学劳动干系这一事项,都不存在直接的一定的因果接洽。因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的上述表述(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长政步伐[2000]3号文件、长钢团体公司职代会[2001]36号文件以及长钢团体公司党政联席集会会议的表述),违反了司法表明“证据必需与本案事实相关”(法释[2001]33号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划定。3.周良学收到了长钢(2002)436号文件,长钢(2002)436号文件是真实存在的。可是,周良学的告状工具是原长钢团体公司回收欺骗财或欺骗手段手段清除周良学劳动干系的行为。因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一表述,违反了司法表明“证据必需与本案事实相关”的划定。4.长钢(2002)436号文件的内容不正当、措施不正当。湖南省高院对周良学提供的在该文件内容及措施不正当的证据方面,举办了蓄意隐瞒。
  隐瞒证据一(内容违法):本案一审二审开庭时,王彦祥、何建民、谢旅丹、谭陵娥等人已经到了法院对上述事实作出了证明如下:周良学于并没有于2001年11月主动提出了自愿与长钢团体公司清除劳动条约的申请,而是长钢团体公司回收欺骗财和欺骗手段,欺骗周良学在长钢团体公司提供的空缺的《自谋职业申请审批表》上签了字;而且长钢团体公司过后并没有把自谋职业申请审批表上的内容汇报过周良学;长钢团体公司也没有把依法属于周良学的《自谋职业申请审批表》交付给周良学。长钢团体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1995年版《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经劳动条约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条约可以清除)的划定。依据1987年版《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一方以欺骗财、威胁的手段或混水摸鱼,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环境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之划定,原长钢团体公司依据长钢(2002)436号文件清除周良学劳动干系的行为,是没有法令效力的。别的,长钢(2002)436号文件的构成要素残破不齐,文件的要害构成要素缺失。长钢(2002)436号也没有明晰指出,长钢团体公司到底要付出给周良学几多金额的经济赔偿金。本案开庭前,长钢团体公司从来没有汇报过周良学,长钢团体公司到底要付出周良学几多金额的经济赔偿金。原长钢团体公司认为他们给周良学付出了有关清除劳动干系的经济赔偿金,但原长钢团体公司没有提供当初付出周良学经济赔偿金的相关管帐凭证,这违反了司法表明(法释[2019]19号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节制账簿、记账原始凭证的当事人必需提交书面证据)的划定。
  隐瞒证据二(措施违法),假如原长钢团体公司认为,原长钢团体公司通过长钢(2002)436号文件等证据资料,与周良学清除了劳动干系;那么,由于长钢(2002)436号文件属于退职质料,依据《企业职工档案打点事情划定》第九条第九款之划定(职工的退职质料属于职工档案的内容,应安排在职工档案内里),原长钢团体公司就必需将长钢(2002)436号文件放入周良学的人事档案中。可是,原长钢团体公司并没有将长钢(2002)436号文件将其放入周良学的人事档案中。
  别的,长钢(2002)436号文件是长钢团体公司所签发,不是当局所签发。长钢(2002)436号文件是原长钢团体公司交付给周良学的,不是当局部分交给周良学的。长钢(2002)436号文件加盖了长钢团体公司的印章,没有加盖当局部分的印章。因此,周良学与长钢团体公司的劳动纠纷,与当局没有直接干系。
  四、“死人”解雇了“活人”的事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却不知道这是欺骗;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死人”还可以事情,“死人”还可以或许以本身的名义给活人周良学治理赋闲保险金申请手续。
  湖南省高院的表述如下:关于原裁定认定条约清除相关事实是否错误,以及长钢团体注销后,2005年4月18日华铭公司又以长钢团体名义出具《关于清除周学劳动条约的抉择》和《长沙市职工清除劳动干系通知单》的问题。
  湖南省高院认为:经审查,该两份文件是华铭公司为了给周良学治理赋闲保险金申请手续,而周良学的申报时限已经高出规按时效的环境下,从头以长钢团体名义出具。固然长钢团体已经注销,但华铭公司建造该两份文件是为了办理长钢团体改制遗留问题,没有损害周良学的好处,而是为了更好的掩护周良学的权益。该两份文件不可否认周良学与长钢团体之间的劳动干系己于2002年8月30日清除的事实。
  周良学回覆:周良学治理赋闲保险金申请手续一事,与本案没有直接接洽,与“长钢团体公司2005年伪造的这两个文件”没有关联。湖南省高院的上述表述,违反了司法表明“证据必需与本案事实相关”(法释[2001]33号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要求。详细环境如下:
  (1)已经灭亡了698天的原长钢团体公司,在法令上是不能给周良学治理治理赋闲保险金申请手续的。《赋闲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明晰划定:城镇企业事业单元该当实时为赋闲人员出具终止或清除劳动干系的证明,不得弄虚作假。而且原长钢团体公司在灭亡以前,从来没有给周良学交纳过一分钱的赋闲保险金。《赋闲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明晰划定:只有按划定介入赋闲保险,地址单元和小我私家己凭据划定缴费义务满一年的,方可领取赋闲保险金。
  (2)客观事实表白,“长钢团体公司2005年伪造的这两个文件”,没有用在给周良学治理赋闲保险金申请手续方面。“长钢团体公司2005年伪造的两个文件”,安排在周良学的人事档案内里,并没有安排在长沙市赋闲保险局,也没有安排在其它民众机构。长沙市赋闲保险局从来也没有说过,已经灭亡了698天的原长钢团体公司用2005年伪造的这两个文件”,给周良学治理过赋闲保险金的申请手续。在周良学的人事档案中,“长钢团体公司2005年4月18日伪造的这两个文件”是周良学与原长钢团体公司清除劳动干系的独一证明质料。
  (3)综上所述,周良学治理赋闲保险金申请手续一事,与本案没有直接接洽,与“长钢团体公司伪造的两个文件”没有关联,湖南省高院的上述表述,违反了司法表明“证据必需与本案事实相关”(法释[2001]33号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划定。
  (4)2003年5月21日,长钢团体公司于已经注销,已经“灭亡”,已经成为了“死人”。2005年4月18日,长钢团体公司已经“灭亡”了698天,长钢团体公司伪造了“两个文件”(《关于清除周学劳动条约的抉择》(简称长钢[2005]558号文件)和针对周良学的《长沙市职工清除劳动干系通知单》(简称《通知单》)),并安排在周良学的人事档案中。长钢团体公司通过2005年伪造的上述两个文件,清除了周良学的劳动干系。也就是说,2005年4月18日,“死人”(本文指已经灭亡了698天的长钢团体公司)清除了“活人”(本文指还没有灭亡的周良学)的劳动干系。在本案中,“死人”清除了“活人”的劳动干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还不知道这是欺骗。湖南省高院认为,“死人”还可以事情,已经“灭亡”了698天的长钢团体公司,还可以或许通过以伪造两个文件的方法,以“死人”的名义给活人周良学治理赋闲保险金申请手续。
  (5)华铭公司认为,以长钢团体公司名义在2005年建造长钢[2005]558号文件和针对周良学的《通知单》是为了办理长钢团体改制遗留问题。湖南省高院对华铭公司的这一认定予以采信。周良学回覆:(1)司法表显着了划定:“当事人的告诉,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按照”(法释[2019]19号)第九十条第一款)。由于没有相关事实来印证长钢[2005]558号文件和上述《通知单》是为了办理长钢团体改制遗留问题,湖南省高院的这一认定,违反了司法表明“当事人的告诉,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按照”(法释[2019]19号)第九十条第一款)的要求。
  (6)别的,湖南省高院认为,周良学与长钢团体之间的劳动干系己于2002年8月30日清除的事实。周良学回覆,湖南省高院的这种说法,不只是完全错误的,这照旧法官睁着眼睛说瞎话,这是法官法律犯罪枉法裁判的重要证据。至于原因,将在前面第三大点的第四点中已经具体表述,这里扼要说一点。周良学与长钢团体之间清除劳动干系的质料,是周良学的退职质料,依照《企业职工档案打点事情划定》第九条第九款之划定(职工的退职质料属于职工档案的内容,应安排在职工档案内里),该退职质料必需放进周良学的人事档案中。可是,周良学的人事档案中基础就没有2002年8月30日周良学与长钢团体公司之间清除劳动干系的退职质料。
  “死人”解雇了“活人”的事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不知道这是欺骗;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死人”还可以事情,“死人”还可以或许以本身的名义给“活人”治理保险金申请手续,这是法官的羞耻,这是人民法院的羞耻,这是汗青的倒退!
  周良学
  2021年7月15日
  周良学电话:158 7372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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