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淘宝卖家赵广军欺骗财消费者收款不发货 北京互联网法院正申请备案

  民事告状状

  原告:高贵林,,男,汉族,46岁,住址: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名佳花圃三区18号楼2单位211,手机18511647731,身份证号码:11010819750617001X

  被告1:赵广军(淘宝网名:太少了耶鲁),身份证号码:410726199109014211,地点: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小潭乡胡堤村致富路13号,接洽电话:13703735374

  被告2: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蒋凡,接洽电话:9510211,0571-85022088

  案由:网络购物条约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因对原告举办欺骗财,收款不发货,包袱三倍于其收取原告的货款的处罚性抵偿金人民币102元;
  2、判令被告1抵偿原告上述金钱的利钱,从2020年5月21日开始到执行乐成时止,凭据中国银行2019年8月20日同业拆借中心对外贷款利率计较利钱,年利率4.35%;
  3、判令被告2修改其处理惩罚平台内商家延迟发货单方违约对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理惩罚流程法则,主动从担保金中向受害消费者先行做三倍抵偿金赔付,然后再向平台内相关责任商户追偿;
  4、本案诉讼用度由被告1包袱;
  5、判令被告2 就上述诉讼请求1、2、3、4对原告包袱连带抵偿责任。

  事实和来由:
  2021年5月21日,原告从被告2 的网络购物平台淘宝网上的被告1处购置了一台蒸锅,急等着做饭用,耗费34元。被告1满口承诺付款后第二天给原密告货,原告基于对被告1的信赖,一直耐性期待,一直到5月23日,原告再次鼓舞被告1发货,被告1仍然承诺当天发货,但最后照旧没有发货。原告忍无可忍,在2021年5月23日10:14,提倡退款申请,被告1隔了12个小时才在22:27给原告爱答不理地退款。
  原告认为,被告1在淘宝网上做生意,应该考究厚道守信,对本身的商品告白中对客户做出的单方理睬以及本身在客户交换中单方理睬的话应该信守信誉。这是为商之本,也是调解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法令干系的民法的六个根基原则之一:厚道守信原则。
  被告1既然承诺给原告在5月22日发货,就应该信守信誉,没有在5月22日24:00之前给原密告货已经组成单方违约,原告本可以立刻得到法定解约权利,要求被告1包袱违约责任。原告为人宽厚,而且急等用蒸锅做饭,便退让一步,再次给与被告1信赖,相信其能如其所言在5月23日给原密告货,没想到被告1再次单方违约,一直比及23日夜间22:26,被告1仍然戏耍原告照旧不发货,大概被告1手里基础就没有货,从一开始就在欺骗财原告。纵然被告1最后给原辞职款,也仍然组成了两次单方违约,影响了整整3天原告本可以实时买到并乐成利用到蒸锅的时间。被告1对此完全不觉得然,对原告的损失完全不予剖析,这一点原告感想有须要维护正当权益。原告于5月23日当晚22:36在被告2 淘宝网平台内部提倡对被告1的维权投诉,要求对被告1的欺骗财行为按照消费者权益掩护法第55条给与三倍于商品价值的处罚,抵偿原告102元,以儆效尤,匡正消费措施中的诚信策划民俗。被告2对原告的公道正当的诉求漠然置之,以钱已经退了为来由驳回了原告的投诉,明明左袒被告1的欺骗财行为,纵容其平台的网上欺负消费者,浮现了两被告之间的好处一致性基本上的处理惩罚纠纷的一定的不合理。消费者的资金在淘宝网的占用时间越长,其被告2的资金池的金额越大、不变性越强,相关的金融收益就越高,因此被告2作为亚洲最大的C2C网商平台,其自身基于好处驱动是没有主动性主动维护消费者的资金被占用的损失的金融好处损失接济权益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掩护法》第55条之划定,因为被告1在销售上述蒸锅的进程中,对原告理睬的发货时间存在欺骗财行为,所以原告向被告1索赔相当于该商品价款三倍的处罚性抵偿金102元。别的原告主张被告2应该包袱主动向消费者先行抵偿按照消费者权益掩护法第55条的三倍罚则的抵偿金,再向平台内责任商户追偿,成立起正常的网络平台生意业务本钱,包袱网络平台的社会责任,维护下层市场经济生意业务秩序,不能只收平台担保金,不包袱平台对消费者的先行赔付责任,把庞大的诉讼维权本钱残忍的无理地推给网络购物消费者。网络平台消费金额一般都不大,在中国执业状师只有59万的,普通国民相对维权本钱极高的社会情况下,操作普通消费者的维权弱势职位,赚取巨额的不义之财。
  上述抵偿的利钱,从2020年5月21日被虚假理睬开始时到本案执行乐成时为止,凭据中国银行2019年8月20日银行同业拆借对外贷款年利率4.35%计较。
  由于被告2是被告1的互联网购物平台,对付被告1应该包袱打点责任,该企业有责任打点销售网络中的所有成员,通过贸易条约条款约束其网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划定。按照《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策划者知道可能该当知道平台内策划者销售的商品可能提供的处事不切合保障人身、工业安详的要求,可能有其他侵害消费者正当权益行为,未采纳须要法子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策划者包袱连带责任”,因此原告主张被告2就上述被告1的债务对原告包袱连带抵偿责任。


  此致 北京互联网法院
  具状人: 高贵林

  2021 年 6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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