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富东制罐有限公司出产以不及格产物假充及格产物的钢提桶遭处

天津富东制罐有限公司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假冒合格产品的钢提桶遭处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视打点局

  行政惩罚抉择书

  津市监津南管处〔2020〕9号

  当事人:天津富东制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77349105A

  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前营村

  法定代表人(认真人、策划者):赵珊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20112******18002X

  接洽电话:13802125553

  接洽地点: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前营村

  2020年10月10日,我局接到天津市产物质量监视检测技能研究院转来的检讨陈诉。在国度市场监视打点局组织的2020年产物质量监视抽检中,辖区天津富东制罐有限公司销售出产的钢提桶(号型规格:20L、T型;出产日期:2020.9.4/----)经广州质量监视检测研究院抽样检讨,气密机能、耐液压性、耐跌落性项目不切合GB/T13252-2008尺度,依据《危险化学品包装物(金属桶、罐)产物质量国度监视抽查实施细则》,鉴定为不及格。法律人员于2020年10月12日对当事人举办了现场查抄,现场未发明上述钢提桶产物。法律人员现场依法责令当事人纠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对检讨功效有异议,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在2020年11月4日收到国度市场监视打点总局《产物质量国度监视抽查异议处理惩罚通知书》,处理惩罚意见维持原结论,当事人承认上述结论。法律人员于2020年10月12日送达了《责令纠正通知书》(津市监津南管责改〔2020〕9号)。法律人员于2020年11月20日对当事人举办了询问观测。

  经观测确认,当事人于2020年9月4日出产的钢提桶(规格型号:20L、T型)的产物共出产45套,其余18套产物用于产物质量监视抽查,,个中9套用于抽查检讨;9套用于抽检备样,剩余27套也全部销售。当事人提供了上述钢提桶产物的入库单子、出库单子。本钱价值为12元/套,销售价值为12.5元/套,货值金额562.5元,违法所得22.5元,未缴纳税费。

  天津富东制罐有限公司组成出产以不及格产物假充及格产物的钢提桶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检讨陈诉(№:轻监2020-09-0071)、抽样单,证明当事人出产的钢提桶产物被鉴定为不及格的事实;

  4.现场笔录、入库单、送货单,证明当事人出产以不及格产物假充及格产物的钢提桶产物的事实情节;

  5.询问笔录、入库单、送货单、货值计较单及其它相关质料,证明当事人出产以不及格产物假充及格产物的钢提桶产物的数量及货值的事实情节。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视打点局法律人员于2020年12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惩罚奉告书(津市监津南管处告[2020]9号),奉告当事人有告诉、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告诉、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物质量法》第三十二条“出产者出产产物,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冒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及格产物假充及格产物”的划定。当事人无从轻惩罚情节,亦无从重惩罚情节,恒洞金(动静,给以一般行政惩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物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物中掺杂、掺假,以假冒真,以次充好,可能以不及格产物假充及格产物的,责令遏制出产、销售,充公违法出产、销售的产物,并处违法出产、销售产物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充公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划定。责令当事人遏制出产以不及格产物假充及格产物的钢提桶产物,并发起对当事人给以以下行政惩罚:1.处违法出产的钢提桶产物货值金额562.5元的2倍罚款1125元;2.处充公违法所得22.5元。(罚没款合计1147.5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抉择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1.柜台缴款:农商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国银联POS刷卡。2.网络缴款:光大银行(网银、云缴款、微信公家号);中国银联(云闪付);招商银行(网银)或登录天津市财务局网站(http:,“网上服务”栏目“非税缴纳”模块举办网上缴款。过时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划定,逐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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